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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开发商拆迁赔偿,洛阳开发商拆迁赔偿多少钱

开发商 作者:郁香春 2022-11-25 02: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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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拆迁补偿标准2022

拆迁因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所以无法简单的给出统一标准,也就没有办法笼统的介绍各地的最新规定。但大致离不开两种赔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受三方面因素影响:

1、该处房产的市场评估价;

2、同区域房产的交易均价;

3、同等功能房产的重置价:以上作为拆迁的法定依据,需考虑其各种用途,及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产权置换也叫产权调换,有两种置换方式,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产权置换受原有房产面积影响很大,但我国在拆迁补偿对此都有专门对策,如设定人均最低面积赔偿等。具体情况,还是要视当地的详细实施政策来考量。

洛阳市拆迁补偿办法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四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由被拆迁人安置的,其补偿费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人要求调换产权的,互补差价后,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要求调换产权的,经补偿后,新安置房的房租由使用人按房改规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 拆除在落实私房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使用人由所在单位或拆迁人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视拆迁范围内新建工程的性质确定。属于住宅建设工程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的易地安置;两层以下为非住宅,其他为住宅的综合建设工程原则上就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每差一类,增加5%的安置面积。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过渡安置期限以协议为准。

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提供,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付给过渡安置费。超过过渡限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增加50%的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其常住人口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定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校的中、小学生上学路程增加两站以上(含两站)的,拆迁人按其学生人数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自购房屋安置且不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其应交付的房屋交易管理费,由拆迁人按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标准承担。超出被拆房屋面积部分的交易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宜,有关部门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及时办理。

被拆迁人因搬迁占用的工作(生产)时间,所在单位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公假处理。不能作公假处理的,由拆迁人给予3至5天的误工补贴。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或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对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对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受地域限制的单位,原则上就近安置。

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搬迁前一个月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工资和补贴(指国家、省、市规定的补贴)的80%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以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拆除私人营业房,有条件的应给予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按照原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加30%至50%的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拆迁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5%处以罚款;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多拆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3%至5%处以罚款;

(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提高或降低扩大或缩小的实际数额处以等额罚款;

(四)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直至搬迁完毕;

(五)被拆迁人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腾退过渡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腾退,并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罚款全部上交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分成。

第四十条 扰乱拆迁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阻碍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及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拆迁资格证书;

(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五)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城市规划、计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城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须持规划定位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拆迁申请,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第九条 城市建设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被委托人交纳委托拆迁费。

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在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产权变更、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出具证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被拆迁人不得再行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认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认定,以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在拆迁期限内尚未确权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经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原房屋使用人暂由拆迁人安置。待房地产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确权后,再办理安置补偿手续。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其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可先行拆除,补偿款暂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无息保管。

对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和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第十四条 拆除军事设施、涉外工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洛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

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政策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_的安置价、10_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_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_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_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_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_的政策成本价,10_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_(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_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洛阳市龙泉东沟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方?

洛阳市龙泉东沟,撤迁补偿大概在4000元左右,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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