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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开发商怎么拆迁,西宁城中拆迁

开发商 作者:郏初蓝 2022-11-20 11: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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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常住房口的公民或在拆迁范围内办公、生产、营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施建设拆迁项目,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时, 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经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方案,包括:拟拆除房屋的面积、居住人口、产权归属、安置地点、过渡期限和方式、作价补偿的数额等;

(五)拟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拆迁人的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拆迁的决定。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的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出典、赠与、析产等;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手续;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第十条 在已公布的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正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出生婴儿或婚嫁入户的;

(二)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学、休学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的学生及未安置住房的军队复转退军人;

(三)归国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出国(境)人员回国的;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第十一条 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二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按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拆大或缩小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时,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结束后30日内,应当持拆迁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书,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坚持公平、公正、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含建还)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各类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明认定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为准。

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评估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定期向社会发布。

偿还房屋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格,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宁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西宁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西宁市产权交换式补偿。西宁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开发商拆迁前需要什么手续

开发商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扩展资料:

《拆迁条例》对拆迁的补偿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拆迁条例

2022年西宁拆迁地段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西宁拆迁拆迁范围是城东区小寨至大寺沟桥,城北区大寺沟桥至三其(其中有北园、寺台子、朝阳、马坊、盐庄、西杏园村)。

1、西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北山危岩体地质灾害范围高危区域整体搬迁安置项目城东段,拆迁范围是城东区小西沟至王家庄。

2、西宁市重点建设项目海湖新区开发建设拆迁共涉及城西区9个行政村的征地拆迁,即苏家河湾、杨家寨、刘家寨、彭家寨、汉庄、西北园、殷家庄、晨光村、张家湾村。

3、其中需要整体拆迁的有苏家河湾、杨家寨、刘家寨、彭家寨、汉庄5个行政村,部分拆迁的有西北园、殷家庄、晨光村、张家湾村4个行政村。

4、其中祁连路、建国南路、海湖路南段将扩建,部分建筑将拆迁、拆除。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拆除现场安全文明、有序运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除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安全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除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责任书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不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实施房屋拆除。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二)实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企业资质。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房屋工程通过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第七条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二)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拆除合同》;

(三)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

(四)拟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防尘降噪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在2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房屋拆除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人机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

(三)房屋拆除的费用、结算方式、履行期限;

(四)拆除房屋旧材料的处理意向;

(五)拆除房屋的现场管理和安全措施;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其它。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接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对拆除施工实行安全总负责制。拆除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拆除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实地查勘,根据采用的作业手段,制定相应的施工作业计划和防范措施;

(二)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牌、注明拆除施工单位名称,单位责任人姓名、施工作业负责人姓名、安全监督员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0米临时围栏,实施封闭作业;

(四)工地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五)拆除房屋施工作业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市、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监督、建设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扩大。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拆除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房屋拆除施工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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