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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区别,高铁拆迁范围

开发商 作者:果虹彩 2022-11-18 06:02: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高铁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区别,以及高铁拆迁范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水利工程和高铁拆迁一样吗

不一样。

高铁拆迁红线五十米之内,属于拆迁范围,这是为了保障高铁运营的安全,以及确保高铁的高速运行不会造成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失,而在高铁红线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

在拆迁时一律按照拆迁赔偿标准赔偿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户人员的误工费等等。

政府修路拆迁和开发商拆迁有什么不一样

政府修路拆迁带有公益性质,一般被搬迁人难以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大多只能接受,而且不接受的话,政府部门或申请法院强拆

而开发商拆迁,则往往不具有公益性质,这时候被搬迁人往往可以有很大的讲价空间(但要是运气不好碰到黑心开发商,那就只求多福吧)

这是最大的不一样了,其它的按照国务院出具的一些条例办事吧

开发商征收房屋和国家征收有区别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个人房屋受法律保,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个人房屋并给予补偿,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

开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国务院590号令颁布执行后,不再行政许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拆迁房屋。

若有开发商介入政府房屋征收,属于征收程序不合法,政府应在房屋征收后,土地出让需挂牌公开竞拍后确认开发商。

房屋拆迁和征收区别

很多人将“拆迁”与“征收”混为一谈,或者说为“征收拆迁”,但其实“拆迁”与“征收”是完全不同的。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用的是“房屋征收”。那么从拆迁到征收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件事,房屋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公权力行为;而房屋拆迁中的“拆”意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迁”意指将建筑物所有者搬迁至别处重新安置。

实际上,“征收”与“拆迁”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征收必须是居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带有强制性,且只能由政府进行,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拆迁。

其次,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所以使用“房屋拆迁”词语,是因为当时的形势需要,但存在大量弊端。

一是拆迁与征收的混同;二是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的混同;三是公权力行为与私法行为的混同。

实践中,随处可见的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对“征收”原本之意的扭曲和异化:

一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参与拆迁,而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暴力拆迁恶性事件层出不穷;

二是地方上出现的大量非公益建设项目拆迁,随意性大,在实质上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而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成功在立法层面首次对何为“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并且明确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进行征收,更不得强拆房屋。

不过虽然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已经严格限制为政府作为唯一主体以公共利益为依据进行房屋征收,但也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

比如:2017年项城市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行六不赔偿原则、对城市周边的村庄房屋进行拆迁,拆掉了十几个行政村,二十多个自然村,多数村民在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未获得赔偿款的情况下,政府按照违法建设,对其居住多年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致使村民流离失所,生活陷入困境。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征拆案件。

而更普遍的情况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7条第5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滥用,成为“万能条款”。

在律师实践中,发现很多危房改造、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案例中,拆迁方不管此次征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与低成本。

并且很多房屋明明还很新,却被划为棚户区改造,这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更有甚者,打着“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伪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储备商业开发之实。

高铁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区别的介绍就写这里吧,更多关于高铁拆迁范围、高铁拆迁和开发商拆迁区别的信息可咨询在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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