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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拆迁户敲诈开发商,拱墅区拆迁户敲诈开发商的钱

开发商 作者:广秀曼 2022-11-07 15:28:01

今天给各位分享拱墅区拆迁户敲诈开发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拱墅区拆迁户敲诈开发商的钱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现在的开发商太野蛮了,违法强拆啊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被拆迁户原址上开发的房屋,被开发商再次出售给第三方。并且跟被拆户签署了合同,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咋骗吗

如果你指的是拆迁了你的房屋,给了你补偿款或者安置房,然后建设好的房屋正常交易给其他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拆迁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基于国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政府行为。所以说,拆迁是国家行为,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为。既然你已经在拆迁后丧失了土地使用权,那么这块土地上由谁建设,建设什么,建了房子卖给谁都与原来的被拆迁人无关。

如果说你指的是,已经分配给你的原址回迁的房屋又卖给别人了,这个要视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是不是诈骗。

“钉子户”漫天要价不肯搬迁怎么办

法院判决了强拆也无法执行,因不久前有一人因此跳楼。回迁户等了两年,眼见无法回迁,怪罪在本是乡里乡亲的“钉子户”头上,日前1000多人聚集,要求“钉子户”搬迁。这是一个颇为典型的“五难”案件:拆迁户为难,“钉子户为难”,地方政府为难,法院为难,开发商为难。事情在谁手里都不简单。而若只站在各自立场上,则每一方都有它自己的合理性理由。站在“钉子户”的立场上,我的财产我作主,风能进雨能进国王和法律不能进;站在拆迁户的立场上,不能为了少数几个“钉子户”的利益,终年累月影响到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如果每一次都顺从“会哭会闹的孩子有奶吃”的逻辑,今后的拆迁会越来越难;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如果合法的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将置于何处?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终年累月地被“钉子户”拖累着,损失也许将远远超过“钉子户”的要价,但是公平起见,不能随便开这个口子。首先我应该表扬一下法院,此事不因为法院已经判决就铁心执行强拆,因为法律之上还有人命在。这是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其次也应该表扬一下地方政府,此事没有因为多数人聚集要求少数人搬迁,地方政府就“顺应民意”执行强拆,因为“民主”不应该干预私人财产。但我也并不认为“钉子户”们的要价就一定百分之百合情合理。凭心而论,在城市化的中后期,城市居民、村中村村民、城郊村民总体获得的拆迁补偿是比较高的,也是比较合理的,多数村民愿意拆迁已经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即使是由拆迁户和开发商一对一谈判,也未必等于拆迁户拿到全部的地价收入才合理,而是政府理应抽走相当一部分甚至有可能是一大部分的土地税。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有的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合理意识”。话又说回来,作为财产权利的实际拥有者和最终支配人,拆迁户有权“漫天要价”,也有权“多少钱都不卖”,就像那个坚守家园到终老的美国老太婆。尤其是面对非公共利益需求的拆迁征地时更是如此。这种时候,不论是政府还是法院,还是与拆迁有关的利益相关者,还是社会各界,惟有祈望拆迁户或准拆迁户“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但人家到底是不是愿望通情达理适可而止,上帝也无奈何。怎么办?貌似一个死结,其实最佳的办法就是三个字:绕过去!就像面对那个美国老太一样,用一个凹形建筑,包容她和她的建筑物的存在。如果是地铁口,原本要开四个的,先开三个,另外一个子子孙孙谈判下去,直到谈通;如果是修马路的,也绕过去,哪怕将想要拆迁的标的物变成马路中间的“孤岛”,也要修一条小桥通过去,保证主人可以在内正常生活。如果遇到像广州城中村这样8户人家拒绝拆迁或者要出高价的情况,实在谈不拢,也“绕过去”。怎么绕?我想起了北京东四环一个地王项目,原本是高度、容积率都在招标时有所限定,但后来却在容积率不变的条件下,修改了楼盘的高度,意味着楼宇之间的空间更宽阔了,而楼的高度增加了。这样一增一减,减的是建筑的占地面积,增的是楼的高度、楼的阔度以及楼盘的整体质量。遇到“钉子户”“漫天要价”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又实在应承不了的情况,不妨采取类似的办法加以克服。于是,横向舒展的扩张性力量变成纵向更自由地伸长,变得更为瘦长挺拔,中间留出两个伟大的字叫做“空间”!这是法律的空间、行政的空间,也是人性和道义的空间!同样可以应验中国那句古话:退一步海阔天空!只要略微改一改城市规划,就把每一个人的尺度和空间都变大了!我相信绝大多数“钉子户”是因为要价问题谈不拢,作出一两个这样“绕过去”的表率之后,既不妨碍期待旧城改造的“多数人利益”,也不违背期待高价的“少数人意志”。而当此过程中,也没有迁就少数人的“漫天要价”,甚至有可能导致“漫天要价”者在法理范围内,不仅没有要到足够的价格,反而因此失去跟上城市化脚步的发展机会的时候,接下来的人们,相信会更理性地权衡利弊得失,并作出自己的判断、提出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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