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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113 拆迁律师视频讲解拆迁征迁,拆迁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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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拆迁人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欠缺,威逼、利诱被拆迁人在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签字后落入拆迁人的圈套,悔之晚矣。如何避免落入补偿协议的陷阱,今天北京凯诺拆迁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该重点审查的事项。
一、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的我们,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公司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后的维权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一定要仔细审阅必要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内容是否欠缺。
三、补偿数额是否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体应该获得多少补偿,被拆迁人大概心里要有个底。首先,我们可以与周围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要看补偿后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保留原件
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人经常需要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或者只让被拆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被拆迁人。但后来或者拆迁人拒绝给付被拆迁人协议原件,或者交回被拆迁人的协议已经被修改的面目全非。因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一定尽量要求双方都现场签字,并要保留补偿协议的原件。
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五、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六、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七、补偿、安置不到位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八、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上面就是摘选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后想要说的是,关于征地拆迁的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议你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详细的咨询比较好,毕竟这样比较有针对性,他们所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与阅历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经历一次拆迁就能明白的,我老家拆迁的时候就是补偿一直不合理,我们还找不到相关部门究竟是哪里违法了,一直没能掌握的了主动权,实在是没法儿了就到北京找了几家比较有名的律所,最后选的是凯诺律所,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都挺负责靠谱的,有了律师的介入,一下就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了,现在我们稳占上风呢。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您好,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征收方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功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征迁一般指征收。
1、含义不同: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拆迁根据2011年最新的房屋征收条例,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
2、主体不同:
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
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机构。
3、目的不同:
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
4、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各省都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征迁工作的若干思考,如果说计生工作是上世纪90年代基层干部遇到的最难的事,那么征迁工作就是本世纪基层干部最难做的工作。征迁工作关系着地方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日益成为群众瞩目、社会关注、党和政府关心的焦点。如何使征迁工作既保障加快发展的用地需求,又维护好被征迁对象的利益,是我们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征迁工作的难点及成因
1.宏观政策与微观操作上的矛盾。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对征迁工作进行系统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尚未系统化,而且相对宏观,在具体操作中较难执行。同时,这几年实行日益从紧的宏观政策,紧缩“地根”,造成地方在措施上与国家宏观政策对接存在问题,甚至会出现同一征迁项目前后所依据的宏观政策不一致的现象,客观上使具体征迁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2.房价快速走高与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滞后的矛盾。近几年来,房价的直线攀升,带动了地价的快速上扬。与此同时,大多数补偿政策由于在制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房价走高、物价上涨的因素,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变化,无法满足被征迁对象日益高涨的补偿要求。而且补偿政策的更新调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客观上促使了被征迁对象产生等待观望的心理,延后了征迁工作的计划进度,导致征迁工作出现反复和波动。
3.征迁面广、规模大与过渡房、安置房源紧张的矛盾。大面积、大范围、快速度的推进征迁,对被征迁对象的住房安居、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措施难以同步到位。大量的被征迁对象因为动迁而需要寻找过渡房和二手房,带动房租价格一路飚升,很多被征迁对象一时难有“落脚之地”,造成被征迁群众生活存在许多困难,由此害怕征迁,甚至产生抵制征迁的行为。
4.失地农民对安置方案分歧较大与村级组织在征迁工作中作用弱化的矛盾。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每一道程序都至关重要,任何一个环节村民意见无法通过,都会阻碍工作进程。其中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生效。无论是货币安置、实物安置、异地安置或综合性安置,不同群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形成一致意见,甚至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而一些村级组织在征迁工作中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能力日益弱化,起不到应有的领导核心作用。
5.征迁对象对补偿的期望值与征迁工作主体实际补偿间的矛盾。征迁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后都要集中到利益分配这一问题上来。从被征迁对象的角度看,他们对安置补偿的期望值,必然随着房价、地价、物价的持续上扬而抬高,希望能实现安置补偿的利益最大化。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被征迁对象的期望值较高。一些地方安置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一样,甚至于同一时段同类地块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工作难做,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特别是一些由开发商自行征迁的地方,对少数难缠的征迁户进行暗箱操作,暗地里提高补偿标准,产生征迁不公平现象,造成其他被征迁对象对安置补偿差异的攀比。二是一些历史原因造成被征迁对象的期望值较高。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规划或房产部门管理不严或不善等,许多无规划手续的民居建筑以违法占地补办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有的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造成了有证、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对这些建筑面积,被拆迁对象也要求按合法面积进行补偿,给征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三是一些被征迁对象由于自身因素人为拨高安置补偿期望值。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被征迁对象,因征迁原因,生活出现新的困难。由此而造成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都转嫁到征迁上来,抵触情绪较大,利益期望值较高,要求通过征迁一揽子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还有一些征迁对象受到利益驱使,想借征迁之机向征迁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产生征迁“钉子户”。从征迁人来说,在征迁过程中协助和帮助被征迁对象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困难是理所当然的,但难以一一满足他们的诉求,是导致征迁难以顺利进行的主要方面。
二、对策和建议
1.规范征迁工作。必须完善法规政策。国家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征迁工作规范性法律,在法律上对征迁工作进行规范化、系统化。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据规范性法律,立足省情、市情、县情,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征迁工作条例、办法或实施细则,既继承国家法律精神,又便于当地实际操作。要规范征迁主体。根据征迁项目不同性质、不同用途,合理确定征迁主体。对于关系全民利益的公共型工程,地方政府当仁不让地成为征迁工作的主体,履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操作。要规范决策行为。政府在制定相关的征迁决策时,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年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把征迁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安居、就业等实际困难。把有效化解因征迁而引发的矛盾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既要抓发展,也要促和谐。对征迁工作中遇到的文物、古迹、遗址、珍贵树木以及需要保护的设施,制定合理方案,切实加强保护。
2.公开征迁政策。形成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组织各种入耳、入眼、入心的报道,大力宣传实施征迁项目对促进发展、美化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营造浓厚的征迁氛围。要强化政策宣传。征迁机构、征迁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小册子、信件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强化征迁地块适用的征迁政策、补偿标准的宣传,特别是对征迁优惠政策的宣传,动员被拆迁对象主动实施征迁行为。要做好解释工作。征迁机构要主动入户,通过召开座谈会、对话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听取被征迁对象的意见和诉求,耐心细致、有理有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好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3.妥善安置补偿。完善安置补偿标准。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物价、房价的波动,及时调整安置补偿标准,不能使征迁对象的补偿标准与现实土地和房价的差距加大,防止发生“因拆致贫”现象。尤其要解决相同地区、同类地块项目补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坚决制止补偿时暗箱操作的行为。正视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进行严格区分,对合法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对无证面积可以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加快建立“以土地换社保”机制,充分借鉴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金包银”模式、“三三制”模式等经验做法,健全有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征迁实施者要及时与被征迁单位、群众进行沟通,将村级组织纳入征迁的政策处理环节,制定出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对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任务目标、疏导安置方式、补偿奖惩都做出明确规定和详细解释,确保获得大多数被征迁对象的认可。
4.促进依法征迁。组建征迁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建立灵活高效的征迁工作组织体系,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专兼职征迁工作队伍的培训,使其吃透征迁法规和政策精神,熟悉区情和群众诉求,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成为政策的执行者,工作的落实者,征迁的协商者。教育和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迁、有情操作、文明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一把尺子、同类条件、同样情况、同等补偿,最大程度地保证被征迁群众的利益,在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中推动工作。要关爱弱势群体,体现优抚政策。对于被征迁对象中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征迁工作人员要实地调查摸底,掌握他们的生活现状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在政策的执行上,坚持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尽量予以照顾,并帮助他们安排好搬家过渡以及征迁后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无情拆迁,有情操作”。要坚持依法依规,运用强制措施。对于“钉子户”,首先,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通过积极协商解决。对经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漫天要价的“钉子户”,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站在维护大多数征迁对象的公平利益上,依法做出行政裁决。对拒不履行裁决的,依法实行强制拆迁。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迁的相关配套工作,组织法院、司法、信访等部门在拆迁现场成立调解小组,当场调解或受理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保障征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健康顺利地开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面对不合法的拆迁行为,大多数被拆迁人有两种表现,一是沉默不语任由宰割,另一种就是暴力抵抗不顾后果。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被拆迁人有一些困扰,找律师是不是就给我们打官司啊?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您的案件可不止打官司这么简单,让我们看看吴少博律所专业的拆迁律师都能为您做什么?
征收审查
作为一个征收行为首先要取得相关征收前置文件,拆迁律师要做到的是审查征收前置文件是否存在,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我国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括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包括资金证明,包括老的拆迁谈到的土地、规划等。总结来说就是三点,审查征收前期存在的合法性文件全不全、有没有、真实不真实。 一个项目如果要取得合法的批准文件,通常需要取得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多次审批文件,仅一个规划部门出具的就有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法律意见
对企业自身是否合乎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性,包括企业占有的不动产以及相应的无形资产的损失,另一个方面法律意见就是针对征收前置文件以及征收行为的审查来出具,根据这两个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也就是说既出具对方也出具我方的法律意见。
评估意见
出具对企业自身能够获得多少拆迁补偿的评估意见。根据我国评估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出具相关的评估意见
补偿方案
根据企业自身状况以及对方以及征收主体的状况,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进行方案的策划和实施。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要哪些补偿,到底应该选择安置还是货币补偿,或是一部分选择安置一部分选择货币补偿。
拆违补偿
拆除违章当中应该获得哪些补偿,或者怎么样才能在实践中不被对方按照违章建筑拆掉。
营业评估
对企业自身的营业状况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和预期利润进行评估进行法律规范的合规性审查,以及找出相应的补救办法。
参与谈判
代表当事人当事企业进行整个拆迁补偿的流程性谈判。 我们都清楚,我们实际谈判的对象都是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公司。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但往往都是社会上的闲杂人等;但是不可否认其社会阅历和拆迁经验确实了得。这个时候往往被拆迁人在谈判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但是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谈判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补偿协议
代表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起跟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具体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土地安置
如果在拆迁补偿中获得相应的安置,我们要审查安置土地合法性,安置土地的商业利益以及安置土地后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
复议诉讼
在过程中如果需要及时的提起相关的复议跟诉讼,有具体刑事行为要及时提起复议诉讼,如果对方把我们告了,要及时应诉。在拆迁维权中,诉讼只是综合维权策略中的一个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维权的必经途径。一般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一旦用违法的行政手段对我们进行执法的时候,比如给我们作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等行政行为,我们就必须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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