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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98 农村拆迁律师范文,拆迁纠纷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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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申请 范文 ,仅供参考。
房屋拆迁申请范文篇一:
丹水镇政府:
负责同志:
中铁十七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我叫王建敏,住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卓沟村廖庄组,全家6口人。
xx年8月份宁西二线从我组经过,红线居我家只有15米。建桥墩时放炮,将房屋震漏多处,墙体不同程度损坏,已构成危房,无法长久居住,加上距离过近,严重的影响到全家人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望领导实地查看,已解我后顾之忧,给我全家人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特写此 申请书 希领导予以审批为盼。
申请人:王建敏
20xx年x月x日
房屋拆迁申请范文篇二:
尊敬的 区人民政府:
我是 镇 居委会 号的居民,家中共有五人,母亲已近90岁高龄,我和妻子都近65岁,女儿单身带着17岁的孙女。由于家境不富裕,在外没有另外购臵房产, 居委会 号房屋是我们四代人唯一居住之所。房屋于1986年春建成后居住使用的情况一直非常好。
但是自从2007年A5(嘉金)高速公路全线建成投入使用后,因为房屋紧邻A5(嘉金)高速公路实际距离只有三米,所以我家的房屋开始出现损坏并且越来越严重。因为距离高速公路很近,每当大型集装箱车子行驶经过时房屋会跟随着震动,特别是接连有大型车驶过时房屋的震动犹如波浪摇摆状(如果这时正好睡在床上就好似房子和床像摇篮一样晃动)。由于房屋频繁被震动,致使屋面瓦片滑落、墙面和天花板开裂,特别是近三年,房屋损坏程度日趋严重。虽然每年我们都会请人上房顶把震碎的瓦片清理换上新的瓦片,但是每到下大雨屋顶还是会出现漏雨。每间房间的墙面和天花板的裂缝越来越大,屋顶漏雨、墙面渗水、墙面粉刷物大块滑落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阳台顶棚的情况更糟糕,因为顶棚开裂严重出现下坠导致原本开关顺畅的塑钢窗没法正常开启,下雨时阳台上到处漏雨的声音滴答可闻。马上又要进入漫长的梅雨季节和汛期了,住在这样的“危房”内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因为高速公路上车辆频繁的经过,我们每天好比呆在大马路上一样。噪音大到电视机的声音要开至非常大(音量要开至55)才能听清。因为噪声大而且持续存在,家里的成员都不同程度的患上了失眠症和听觉疲劳症。噪音大到晚上虽然紧闭窗户但还是难以入眠。好不容易入眠,半夜突然又被接连驶过的大型车子发出的噪音、房屋和床的摇动惊醒(以为发生地震了),长期以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休息。想到长期在噪音环境里会造成很多疾病的产生,全家老小就如坐针毡。我、我妻子和我母亲三人都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妻子因为夜晚休息不好曾多次发生血压突然升高,就在上个月妻子血压达到240/120mmHg急症入院。明年孙女又要面临高考,却还要在这噪音充斥的环境里生活学习,真是一筹莫展。我们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能让我们三位老人安度晚年,孩子能安心迎接高考。
恳请居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能及时核查情况,帮助我们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我们申请合理的解决方案。帮我们想想办法,让我们能正常生活!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房屋拆迁申请范文篇三:
申请人: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吉利区 文化 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贾年贵,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区河阳路以北,与文化路以东,进行危旧房改造开发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天怡置业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附: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略);
4.拆迁计划(略);
5.拆迁方案(略);
导语:上诉状是在判决不满,申请再次审查时提交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某丰公司),住所地:姜堰市通扬东路70号。
代理人:王某树,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39586**。
被上诉人:姜堰市某安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安市场),住所地:姜堰市姜堰大道东转盘,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姜堰市姜堰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住所地:姜堰市长江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戴某平,职务:镇长。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确认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姜堰市某安市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无效,由某丰公司补偿镇政府1001406.8元。
2、由二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至今没有履行,被拆迁的所有房屋和土地从未交付给拆迁人,上诉人一如既往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也没有依照补偿协议履行其义务。
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认为“本案当事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后认定该协议“且已履行”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庭审已经查明涉案的房屋和土地至今在上诉人一方正常地生产经营,被上诉人因为非法至今没有实施拆迁,以至今天恼羞成怒。
二、被上诉人某安市场根本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而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压根不能成为“拆迁实施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可见,被上诉人某安市场并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人签定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作为拆迁实施单位的被上诉人姜堰镇政府同样是违法的!
三、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协议有效的充分条件,即使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没有拆迁许可证不得进行拆迁活动,这不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严令禁止的不法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就合法了(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1段)。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由此说明被上诉人的拆迁活动是违法的,无效的。
四、上诉人2007年7月22日从一审法院收到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充其量只能说明拆迁人获得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拆迁许可,根本不能证明3年前的协议有效,何况这份拆迁许可证本身就是非法的。
协议无效属于自始无效!2003年的非法拆迁行为因为没有拆迁许可证归于无效。既然无效,就不存在恢复效力问题。被上诉人在临判决前提供的姜拆许字(2007)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本不能证明3年前的拆迁活动有效,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必须进行听证程序,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就程序而言,该拆迁许可证没有生效,不得作为拆迁活动的依据;就关联性而言,该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是2007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其与本案2003年拆迁补偿协议无关;就合法性而言,该拆迁许可证是非法的,不但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而且直接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四、被上诉人及相关政府部门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动用纪委部门插手正常司法活动,明目张胆威胁上诉人撤诉,请求省高院司法建议上级部门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腐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姜堰市纪委等部门反复多次找包括上诉人在内很多人进行所谓的“谈话”,明目张胆要求上诉人撤诉,甚至威胁采取包括“抓人”等手段迫上诉人就范。为此,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汇报。插手其他部门的事务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对于这种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即使当事人迫于压力撤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准予。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查处有关责任人。维护法律基本的尊严!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二位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因为作为拆迁人的被上诉人当时没有获得房屋拆迁许可,其拆迁活动是非法的!而且当年的拆迁活动至今并没有实施履行,所以,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姜堰市某丰运输有限公司
2007年8月6日
关于拆迁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张某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3年6月4日 民族:汉
单位:南某化工厂 职务:党委书记兼厂长(已退休)
电话:130167782**
被上诉人: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北濠桥路9号 电话:855295**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 职务:局长
上诉人因原告张某泉认为被告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缺乏依法行政依据,侵犯原告张某泉的合法权益,于2006年12月22日向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撤消“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一案,被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泉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告张某泉不服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
二、支持原告一审撤消“某房裁[2006]15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告张某泉对一审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原告张某泉认为一审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完全回避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违反国家法规和规定擅自批准“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根据没有法律效力的 “某龙房地估[2006]字第21-023号”拆迁房屋评估报告进行裁决以及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制使用南某市相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条款等违规主要事实根据。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刻意回避的主要事实根据有以下八个方面:
1、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2006年8月8日批准的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非法拆迁许可证。主要事实根据:
①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9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南某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某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开展土地前期工作的某知,1、同意你单位按规划红线范围所示位置对于五一路东侧,人民东路延伸段北侧的国有土地68353平方米开展前期工作。2006.7.12”。 68353平方米折算为6.8353公顷,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的“某国土资地前[2006]25号文”标明拆迁地块为6.8353公顷,必须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该拆迁地块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材料,说明这块超过5公顷拆迁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是非法占地拆迁。
②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只是笼统地说明拆迁范围为:“人民东延北侧、五一路东侧地块”,没有具体红线图示,在这块区域的征地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16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5] 1143号;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36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5] 1029号;原告某过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查证,被告知所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都可以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建设用地查询数据库中进行查证,经过原告在该建设用地查询数据库查证不存在“苏土资函[2005]1029号、苏土资函[2005]1143号”两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还涉及南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10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该公告发布日期为2006年3月29日,从江苏省建设用地批文: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文2003年被批准到2006年3月29日开始征收土地时间跨度远远超过两年建设用地批文有效期。根据国土资源部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苏国土资地函[2003] 1号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失去法律效力。
③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拆迁公告中无拆迁建设项目,只有“前期开发”字样,根据南某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某知》某政发[2000]43号“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一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可见,所谓“前期开发”只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根本不是建设项目。
④南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提供“某拆许字(2006)第06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第一拆迁人“南某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和第二拆迁人“南某市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南某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07年3月5日(2007)崇行初字第0003号判决书中被告证据“23、资金到位证明”是中国银行南某港闸支行七彩城分理处为南某市某羽拆迁公司出具的396万元的借款证明。这个所谓借款证明不是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甲方:xx市xx区建筑工程公司 ?
乙方: ?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拆迁的地址以及具体拆迁范围,确保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安全拆除。 ?
二,乙方必须自觉接受城管、市容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安全防范工作。乙方在施工中须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施工。 ?
三,乙方在施工前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整齐、牢固的安全围挡,悬挂安全警示牌,拆除的技术人员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严格按照安全、科学的规范进行操作。施工中如发生不安全事故必须由乙方全部负责。 ?
四,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看管、保养,如发生机械设备丢失、损坏,与甲方无关。 ?
五,乙方在施工中必须确保周围的道路、水电(上空高压线)不断,排水不堵,做到安全施工。
六,甲方监管、检查拆除操作中的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纠正,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 ?
七,此安全协议书双方盖章当日生效。 ?
八,此安全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xx市xx区建筑工程公司 ?
负责人: ?
乙方: ?
负责人:
拓展资料:
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事项达成的协议。房屋拆迁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则应按约定迁出拆迁地。与其他合同相比,房屋拆迁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计划性、综合性和当事人的特定性。
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迁建计划和用地文件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前提和依据。房屋拆迁合同的综合性是指,房屋拆迁合同中不但详细规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而且详细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生产、生活的妥善安排、安置。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在城镇,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农村,被拆迁人是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参考资料:房屋拆迁合同 百度百科
写作思路: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需要按照合同书的形式来起草,必要时需要让专业律师进行起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正文: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x名,其分别为xxx(男)、xxx(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xx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xxxx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xxx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xxx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xxx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xxxx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xxxxxx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 元,乙方承诺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账户:xxxxx。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xxx元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九、其他: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一份。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年 月 日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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