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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拆迁律师 作者:东方鸿信 2023-04-01 0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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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征地补偿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韩广东律师,业务领域迅毕:征地拆迁,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魏晓庆律师,业务领域:城市拆迁,农村拆迁,行政诉讼。

3、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杨宝权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投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

4、北京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马丽芳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厂房拆迁公房征收腾退宅基地拆迁。

5、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刘波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侵权、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6、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专业领域土地拆迁,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专业领域: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等。

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专业领域:征地拆迁、集团诉讼、土地及房屋纠纷、亩颤芹行政案件。

9、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征地洞洞拆迁律师:王兴华律师,业务领域:房产、征地拆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

10、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肖卫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有的。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等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农村房屋拆迁官司,晏清律师事务所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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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农村房屋拆迁,是否可按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近日,河北省赵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他在河北某城中村的一套房子,在多年前被征收,等到征收部门拟定了补偿方案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的房价早已水涨船高,给的补偿根本没办法保障其应有的居住条件。赵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被拆迁的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按现在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补偿呢?

解答:

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答疑解读。

王有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对于此类问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不过,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王有银进一步介绍,在实践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赵先生这样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最新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或赔偿,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对此,王有银律师举例称,二十年前上海市某园区扩建征地,郑先生的房屋位于被征地范围内,可一直到了近几年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简称“规土局”)才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予以公告,某征补中心负责房屋补偿工作。郑先生认为其房屋早已纳入城镇规划区,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补偿,未签订补偿协议;其后,规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郑先生不服,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最终,法院搭建了解纷平台,经过其沟通协调,在几轮协商后,郑先生与某征补中心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获得了合理补偿,订购了两套上海市某区安置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情形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需要符合归咎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前提。被征收人切不可因为此项规定拖延启动法律程序,意图获得更多赔偿。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往往会结合被拆迁房屋周围的房价、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妥善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

关于农村拆迁问题,可以请律师和政府打官司吗?

当然可以,这个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律师也分为很多种,有的是专门做行政诉讼的,而且在你们当地是会有很多律师不太敢接这一类的行政诉讼,因为拆迁的主体往往是行政机关,地方律师还是挺束手束脚的。

农村房屋限期拆迁,只给了一天的时间应该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限制拆除决定”)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拆迁限制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行政相对人和当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为相对人设定了积极的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限制拆迁的决定对相对人不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可以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已经发生,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相对人和当事人对限制拆迁的决定有独立的申诉权。((2020)高法行248号)(2019)高法行3347号)

因此,当事人在收到拆迁限制通知时不必惊慌,我们仍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的救济。对于单一的“强制拆迁”,行政相对人当然有上诉权,也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但在实践中,对于“拆迁限制决定”后实施的“强制拆迁”是否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存在争议。实践中,在限期做出拆迁决定后,大量拆迁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限制决定”提起了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在救济程序的过程中,“拆迁”再次发生,导致当事人行使“拆迁限制”救济权的结果,进而导致当事人既有“拆迁限制决定”,又有“拆迁”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在“拆迁限制决定”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非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迁补偿方案不宜公布是否违法?被征收人不能知道补偿标准吗?下面拆迁律师具体为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的征收也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进行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根据上述两条法律,我们很清楚,赔偿方案应该公开发布,并征求村民的意见。黄先生所在的村委会故意不公布补偿方案给村民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征收农村房屋时,村委会通常接受上级机关的委托,组织村民签字。这个时候就会有些乱,上面的好政策落实到下面,就不了了之了。村里只考虑按照上级布置的任务机械推进工作,无视群众的真实利益和需求,一味想着减少拆迁的纠纷和矛盾,所以采取这种“偷偷摸摸”的征收模式,让村民“只签不看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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