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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刘莹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怎么样

拆迁律师 作者:雷谷槐 2023-03-31 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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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房产纠纷该怎么解决

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房产纠纷的解决途经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⑴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⑵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⑶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公民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伪证会有什么后果?

所谓伪证,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歪曲事实以假乱真,故意作虚伪证明,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行为。伪证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院审判的质量。

伪证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有的是因为利益的驱动,有的只是迫于暴力,胁迫等等。

伪证的存在,严重干扰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影响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造成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

那么做伪证是否会承担法律后果?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5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世界上只有两种人不受良心的谴责,一种是从不做亏心事的人,一种是良心完全被狗吃了的人。

良心被狗吃了一半,还剩一半的人,是让剩下的一半良心痛苦折磨自己,还是让狗把另一半良心舔干净?

做伪证不仅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同时会面临着法律制裁的风险。所以,做人, 在任何时候,千万不能迷失自己。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刑法中虚假诉讼罪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虚假诉讼罪所指的“捏造事实”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虽然该行为通常都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行为,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

如果客观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并不只局限于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同样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考虑到当前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作为入罪标准,可能造成架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给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造成思想顾虑,不利于依法保护诉权等不利后果。故并非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虚假诉讼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法院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这类行为同时可能涉嫌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对于与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一般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人员如果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

对于案件事实的“部分篡改”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2002年最高检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一致认为,部分篡改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

虽然部分篡改案件事实的行为一般不构成上述犯罪,但该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为伪造证据而私刻单位印章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犯罪。

其中,妨害作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属于行为犯,且目前法律并未明确妨害作证罪的入罪标准。但笔者认为并非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由上述条文可知,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需要达到一定情节方才构成妨害作证罪,否则,只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与妨害作证罪相近的虚假诉讼罪通常也认为是行为犯,但并非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对于妨害作证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入罪标准的规定。如妨害作证行为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足以使裁判显示公平的;行为手段恶劣的。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对于民事诉讼中情节轻微的妨害作证行为,没有使证人改变其真实证言,未侵犯公民依法作证权利的;没有明显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没有造成民事案件相关人员实际损害的;不需要以刑法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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