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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迁有什么陷阱,律师拆迁收费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勾沛儿 2023-03-30 12: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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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为拆迁律师团是诈骗单位吗

你怎么会这么问?!当然不是啦,我家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就是找的创为律师,那会儿还去过他们单位,离中央电视台挺近的,办公环境也不错,而且他们律师特别负责任,又是调查取证、又是复议的,最后给我圆满的解决了问题的!

房屋拆迁找律师靠谱吗?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极其靠谱的处理方式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房屋拆迁这一块,大部分人都是第1次我们不知道该怎样处理这方面的事情也不知道我们拿到的拆迁款究竟合不合理。这个时候找一个比较专业的人士去咨询一下,或者是直接找到律师,让他帮我们看一看我们所要签署的合同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乎我们现在的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的操作都是极其有必要的,因为现在的拆迁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补偿这一项确实里面有很多东西我们普通老百姓真的是不知道,因为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我们一般人是很难接触到的。所以就很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产生你的100平房子补偿300万,而我的100平房子只补偿120万的巨大落差出现。

那么基于这种情况我既然没有相关方面的知识,我就聘请律师或者说是我先咨询一下律师,我现在所遇到的拆迁情况他们给我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我是否合适?这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必定涉及到拆迁的款项不是一个小数目,有的人甚至会因为拆迁而让自己走上人生暴富的这条路。

所以我们就应该找专业的人士进行咨询,如果感到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也要让专业的法律人士替我们出头聘请律师进行司法诉讼,这都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如果患者是我遇到房屋拆迁的问题,我首先要做的就是拿到拆迁方给我的协议以及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向律师咨询。

千万不要不舍得花那点咨询费,也许花出去的咨询费会在你的补偿款上面多添一个0那都说不定。但是在找律师之前,我们也应该动用一切关系去打听一下周边的拆迁房屋的状况,以及拆迁给予的补偿款都是多少做到心里有数因为现在律师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找到了一个职业律师,专业律师,而且正好可以负责这方面的案件当然是好事。

但是如果找到的律师对于拆迁补偿这一块一窍不通或者根本没有涉猎,那么我们的律师费和咨询费不也就白花了吗?所以一定要先自己做到心里有数,然后再找专业人士帮忙,这是最稳妥的一种办法,毕竟是自己的事谁上心都不如自己上心自己的事自己先要想明白。

拆迁办怕人请律师吗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也如火如荼。拆迁让一部分人一夜暴富,但也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拆迁过程中违法拆迁、暴力拆迁比比皆是,拆迁方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你们被征收人可能不敢和拆迁方打交道,因为他们对国家公权力充满恐惧,甚至权利受损,只能吃黄连,默默承受。不过燕青律师想提醒你,拆迁人的行为不一定合法,甚至有的拆迁人会采取各种手段胁迫被拆迁人,而且会用很多招数。同时,他们也会害怕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违法行为。他们最怕哪几种被拆迁的人?今天燕青律师事务所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被拆迁的人。

一、了解拆迁的法律规定。

所有的拆迁程序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在随着法治的推进,基层法制建设的完善,很多被拆迁人开始学习法律法规。研究的初衷是怕自己的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侵害。结果他们真的查出了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然后拆迁人就不会继续违法行为了,因为他们知道被拆迁人是懂法律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拆迁人抓住,到时候也不会有好下场。但大部分被拆迁人对法律的理解有限,即使知道规定,也不知道如何适用。拆迁户自身维权结果陷入新陷阱的案例太多了,发现拆迁户违法行为后不要轻举妄动。保留证据,及时联系律师,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二,冷静面对被拆迁人

很多被拆迁人都在新闻上看到过,或者实际看到过被暴力拆迁的被拆迁人。他们辱骂征收方,或者与征收方打架。结果他们受伤住院,或者被公安机关拘留。回到家,发现房子早已成了废墟,征收方早已逃之夭夭。其实这种情况是收税员最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报警,用手机拍摄视频记录证据,那么这些将是后期诉讼维权的证据,也是大幅增加赔偿的重要保障,这是被拆迁方最不愿意看到的。

第三,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收税员都不愿意卷入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败诉对他们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对于不懂法律的人,律师可以给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为他们与拆迁方竞争的依靠。对于懂法律的人,律师会从更专业的角度提供帮助,而不是死板地适用法律。在律师的帮助下,无数被拆迁人将补偿金额提高到原来的两三倍,所以律师是被拆迁方最害怕的人。

行政案件复杂多变,有时不是一个官司两个官司就能彻底解决的。被拆迁人仅凭一己之力很难与征收方抗衡。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案件宜早不宜迟。拖得越久,案子就越复杂,维权就越困难。如果你正在看这篇文章,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具有诉讼优势。保护每一位委托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长久以来的信念。希望各方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

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有何法律风险

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五、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六、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七、补偿、安置不到位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八、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上面就是摘选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后想要说的是,关于征地拆迁的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议你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详细的咨询比较好,毕竟这样比较有针对性,他们所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与阅历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经历一次拆迁就能明白的,我老家拆迁的时候就是补偿一直不合理,我们还找不到相关部门究竟是哪里违法了,一直没能掌握的了主动权,实在是没法儿了就到北京找了几家比较有名的律所,最后选的是凯诺律所,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都挺负责靠谱的,有了律师的介入,一下就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了,现在我们稳占上风呢。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拆迁律师: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时老百姓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拆迁人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欠缺,威逼、利诱被拆迁人在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签字后落入拆迁人的圈套,悔之晚矣。如何避免落入补偿协议的陷阱,今天北京凯诺拆迁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该重点审查的事项。

一、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的我们,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公司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后的维权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一定要仔细审阅必要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内容是否欠缺。

三、补偿数额是否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体应该获得多少补偿,被拆迁人大概心里要有个底。首先,我们可以与周围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次,要看补偿后是否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保留原件

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人经常需要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或者只让被拆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被拆迁人。但后来或者拆迁人拒绝给付被拆迁人协议原件,或者交回被拆迁人的协议已经被修改的面目全非。因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一定尽量要求双方都现场签字,并要保留补偿协议的原件。

为什么说“先拆房子再补偿”是拆迁最大的陷阱?

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往往是大额甚至巨额补偿。所谓“利”旁边一把刀,在巨额利益面前,最不缺少的就是各种陷阱,有人房子拆了,补偿没拿到;有了补偿到手了,却比隔壁老王拿到的少了许多,各种圈套不一而足。

在征地拆迁众多环节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顺序不可颠倒的环节,那就是“先补偿,后搬迁”。但我们却经常收到当事人的咨询,说政府拆迁部门答应他们,如果能够先搬离,事后会给与更多的补偿。甚至还有被征收人留言:“拆迁先搬家后给补偿款,没钱搬家怎么办?”关于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征收方采用了心理战术,利用了人们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如果被征收人接受了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会落入征收方的圈套,之后便会丧失谈判的筹码,一直处于被动。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拿到合理补偿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如果征收方在未补偿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先补偿,补偿到位,安置妥善后再搬迁,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坚守的底线,政府征收部门也必须严格遵守。所以,当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领取到全额补偿,或是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被要求强制搬迁时,一定不能放弃自己的底线,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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