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征地拆迁 > 拆迁律师 >

象山拆迁律师协会,宁波拆迁官司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诺大 2023-03-30 12:34:11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江南平台app m.46east.com)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律师杨负责天台案件吗

律师简介

?

杨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19

好评人数

5134

帮助人数

1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律师简介

杨,1968年出生,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特聘教授,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分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会委员、客座教授,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现为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杨从1995年律师执业至今逾27年,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2012年,杨律师创立北京律师事务所,以行政法专业所为愿景,用“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精神服务客户。

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及其团队的足迹已遍布全国30多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征地拆迁案件2万余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

杨代理的案件曾获评“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2016江苏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具有较大的司法与社会影响力。

杨多次参与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立法和修法研讨会,其主持撰写立法建议稿、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形成了议案被审议。2016年,“法学三老”之一、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对杨律师参与立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为其亲笔题字“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人”。

凭借多年实战经验,杨撰写了《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析》等六部法律专著或律师论著。杨也曾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等数十家媒体上作为特邀嘉宾、作者发表法律评论、案件点评等,通过专业评论传播法治理念。当前,杨的执业理念、执业业绩获得了业界和公众的一致好评。

【个人荣誉】

2009年,荣获“影响中国·第九届中国时代十大风云人物”荣誉称号。

2010年,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律政》杂志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其团队被《方圆律政》杂志评为“中国第一拆迁团队”。

2011年8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2016年,“法学三老”之一、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对杨律师参与立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为其亲笔题字“中国律师参与立法第一人”。

2017年,杨荣获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2016年度魅力律师”称号。

【经典案例】

一、“青岛平度3.21征地纵火案”——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

北京律师事务所杨、刘勇进、金长胜律师代理的“青岛平度3.21征地纵火案”,是我国首例因违法暴力逼迁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违法逼迁行为,为广大被拆迁人依法维权奠定了信心。

二、“如皋市某公司行政强制拆迁案”——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由北京律师事务所杨、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如皋市某公司行政强制拆迁案”,克服了强拆主体不明确、当事人因维权锒铛入狱等困境,历经五年、两审,终获胜诉。此案件在当地具有极大影响力,有力震慑了违法强拆行为。

三、“许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由北京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代理的“许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这一行政法治领域的重大突破性胜利因此被载入史册,成为指导今后土地、房屋征收领域同类型案件裁判的重要案例。

【法治贡献】

杨始终关注行政法领域的立法与修订活动,通过举办、参加研讨会、主持撰写立法建议等形式参与重大法律修订中。

杨律师先后分别就《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的制定和修改举办立法建议召开研讨会,会议专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徐昕、张千帆、郑振源、蔡继明、刘守英、盛洪、刘莘、杨建顺、余凌云、杨伟东等就立法建议进行深入探讨,并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3个代表团120名人大代表,提交了三部法律的立法议案,均成功得到审议结果(见附件)。

2010年4月,应邀中国人民大学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出席“维权律师的安全保障与应急机制研讨会” ;2010年9月,与数十位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共同出席方圆律政杂志社主办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2010年11月,与北大五学者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等五位教授共同出席、“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研讨会”。

2015年1月,由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企业支持起诉——拆迁法治中的新力量”高峰研讨会在京举办。

2016年,杨律师发起成立了中国行政法治“学术+实务”新平台——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方圆律政杂志社联合主办首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2016行政法治:预测与战略高峰研讨会”。同年,杨律师等人连续召开三次研讨会,讨论《行政程序法》《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律师建议稿)》的立法与修订问题。

由杨组织举办的历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还有“产权保护与违法建筑拆除问题研讨会”暨第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讨会暨第六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不动产征收领域的产权保护”主题研讨会暨第七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土地管理法》修订理论和实务的新动向”暨主题研讨会第八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0年,北京律师事务杨等13位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阶段,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立法建议。其中部分修改意见内容出现在2021年9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社会责任】

在专精法律业务的同时,杨长期热心公益。多年来,他坚持为当事人举办百期“拆迁维权公益讲座”,并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律新社主办的 “2018第二届公益法律服务高峰论坛暨法律服务产业十大感动公益故事普法宣传项目”颁发的“公益爱心奖”。同时,杨律师还定期组织和参与校园和社区普法课堂,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2016年,经中组部原部长、中国集体雷锋评委会主任张全景同志批准,中国集体雷锋评审委员会等六家单位作出的中雷字(2016)年003号《全国学雷锋先进单位的决定》,授予北京律师事务所全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光荣称号。

【出版物】

杨律师主编或参与撰写的出版物有:

1.《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杨、黄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

2.《拆迁案例胜诉指引》,杨、黄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

3.《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办案纪实》,杨、陈光武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

4.《房屋征收补偿操作策略与案例精析》,杨、黄艳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

5.《我是这样代理拆迁案的》,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6.《大国律师公平梦》,杨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行政纠纷

征地拆迁

婚姻家庭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

执业律所:

北京律师事务所

职??务: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

11101*********801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咨询电话:

185-1033-5593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广渠家园5号楼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

首页 找律师 杨律师 律师简介

19年 · 50亿人次使用

有法律问题 · 上法律快车

严格审核

专业解答

放心购买

查看详情

首页问律师找律师学知识

? 2004-2023 法律快车粤ICP备18072297号

隐私协议协侵投诉律师加盟

?

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北京-北京,1小时快速响应

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

随着现在中国越来越现代化的需求,征地拆迁越来越频繁地发生,钉子户的新闻也频繁出现,那么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民群众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自然是要找律师走法律途径来解决。今天律师365小编就“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

(一)基本资料。

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档案和资料,看看有没有执业许可证。这些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取,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构———律师协会询问。

(二)专业水平。

在初步选定律师后,您要与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业务能力和人品。首先要尽量选择知名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的名声也是其工作能力的一种证明。其次要在交流中看人品,是否真心的帮忙,态度是否诚恳、实事求是。

二、各类案件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3、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交通事故,赔偿30万,浙江省内律师费最少约1.5万元。

三、宁波征地补偿一般规定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五)县(市)、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象山县下一期征收拆迁在哪里

目前公告的范围为东起西门外路,西至城隍庙路;南起西门外路,北至人民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8064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356户。

法律依据:《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及补偿的公平合理性,确保阳光拆迁,特制定本细则。

回答于2022-05-24

张雷

资质认证

执业年限

5

认证: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经济犯罪

拨打电话

在线提问

想找北京的律师代理棚户区改造补偿纠纷的官司,周旭亮律师怎么样啊?

周旭亮 ,北京 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北京西城区律师协会律管委副主任、北京西城区优秀青年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担任多个法制栏目律师嘉宾。2020年5月,北京 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接受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聘书,正式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实践导师”

2020年8月,文化部主管刊物《中华英才》杂志刊登周旭亮律师专访文章,全方位、多维度地呈现了周旭亮律师与北京 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成就。

2021年2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正部级)邀请周旭亮律师作为《“典”亮新时代—民法典全国电视大赛》大赛试题的出题顾问

周旭亮,研习法律理论和实务十六年,从事法律工作十二年以来,周旭亮律师办理房屋拆迁维权案件超过500起,其中有很多全国有影响力的案件,如成功办理“中国拆迁案——清华博士王进文因潍坊老家拆迁诉山东省政府案”、“某企业行政复议胜诉云南省政府案”、“代理涉及七十多家企业房屋拆迁诉讼胜诉案”等重大经典案例。

周旭亮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法制晚报》、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中国企业报》、《京华时报》、《中国产经新闻》、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网、环球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采访,其承办的案件被全国各类媒体大量报道。此外,周旭亮律师还被法制晚报社聘请为“法制晚报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并担任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

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北京西城区律师协会律管委副主任、北京西城区优秀青年律师,担任多个法制栏目律师嘉宾,获CCTV12《律师来了》“优秀公益代理奖”,在CCTV12《律师来了》第三季节目中担任人气律师。

周旭亮个人荣誉:

1、2020年,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3、2019年,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4、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5、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6、2018年,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2014—2018年度北京市西城区优秀青年律师”;

7、2017年,当选文化部系列书籍《中国好律师》首位封面律师;

8、2017年,当选文化部系列书籍《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9、2016年,当选文化部系列书籍《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首位封面律师;

10、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11、2015年,受聘为《法制晚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12、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13、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14、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来源:网页链接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838号,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于隆涛诉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象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于隆涛。

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程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肖哲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隆涛诉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第三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隆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盛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鼎公司、第三人缔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隆涛诉称,2004年8月29日,于雪容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向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购买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于雪容向被告缴纳房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向于雪容履行该协议。2007年,原告与于雪容协商,原告按原价购买其订购的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于雪容、原告找到被告协商,也取得了被告认可,并称直接在于雪容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上将于雪容的名字改为原告的名字,被告在原告的名字上加盖公章,表示确认。被告退还于雪容10万元购房款后,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200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款收据。后原告了解到,由于被告欠桂林市商业银行800多万元,2007年12月10日已经将鑫鼎花园的项目变卖给第三人,双方已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要求第三人代替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但第三人不同意。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至今被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书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同时,被告和第三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团购户要求退房的,在退回本金的同时,应适当补偿团购户的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8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被告收取原告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费10万元以及利息31920元;3、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鑫鼎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第三人缔嘉公司未到庭、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鑫鼎公司原系桂林市民族路朱紫巷鑫鼎花园项目开发商。2004年8月29日,鑫鼎公司作为甲方与于雪容作为乙方订立一份《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设计建造的商品房位于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户型为三房二厅,建筑面积暂定121平方米;乙方为上述委托建造的商品房向甲方支付包括委托设计费、建筑材料、土地费用、施工费、管理费等在内的所有价款为2416/平方米,总价款292336元;乙方于2006年4月10日付清全部房款的25%即100000元前期款项,甲方取得上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过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之后五日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余款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甲方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乙方作为买方所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及单价与协议所确定的内容相同;补充条款:本协议生效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给乙方,如无不可抗拒原因延期交房,自延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于雪容及鑫鼎公司均在协议书上落款处签名、盖章。2007年原告与于雪容协商,由原告按原价购买于雪容订购的鑫鼎花园10号楼1单元4层1号房。双方找到了鑫鼎公司协商,鑫鼎公司同意在原来的协议书上将于雪容的名字变更为原告名字,鑫鼎公司在变更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告退还于雪容10万元房款后,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2007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06年6月13日,鑫鼎公司因鑫鼎花园第三期项目开发缺乏资金,遂将鑫鼎花园项目4337平方米土地作抵押向桂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由于开发停滞,导致还贷困难,鑫鼎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商行本息。2007年6月18日商行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1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秀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鑫鼎公司自愿偿还商行贷款本息。由于鑫鼎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商行遂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鑫鼎公司经与商行及缔嘉公司协商,于2007年1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鑫鼎公司同意将抵押土地以100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缔嘉公司,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商行贷款债务892.0425万元,剩余款项107.9575万元用于归还缔嘉公司在鑫鼎花园项目的前期投入及鑫鼎花园项目的善后事宜。二、缔嘉公司承担鑫鼎公司所欠商行的所有债务,商行承诺在缔嘉公司归还商行200.0425万元后,在不解除原抵押土地抵押,商行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余款692万元继续给缔嘉公司使用到2008年3月20日为止,期间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计付,每月20日按时付息(计息从缔嘉公司履行付款之日开始)。如果在缔嘉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在2008年3月20日以前缔嘉公司没有归还给商行余款692万元,商行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依法处置上述抵押土地,还清所欠69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在缔嘉公司还清商行所有欠款后,商行解除上述土地的抵押权。三、缔嘉公司在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后,分两次付清款项:第一次在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缔嘉公司支付200.0425万元给商行,支付107.9575万元给鑫鼎公司及兑冲缔嘉公司在鑫鼎花园项目的前期投入;2008年3月20日以前缔嘉公司归还商行余款69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四、鑫鼎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后,配合缔嘉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不配合办理,应向缔嘉公司就已付款项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年12月17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秀执字第237号民事裁定,确认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裁定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2008年8月,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下文同意将原鑫鼎公司位于朱紫巷已出让的三宗地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到缔嘉公司名下。同年11月13日,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作出市建规管字(2008)404号文《关于市规管字(2000)200号文中部分建设位置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通知书》。之后,缔嘉公司接管鑫鼎花园三期项目并进行开发。2010年3月,缔嘉公司取得鑫鼎花园10#楼的预售资格并对外预售房屋。

2007年12月10日,鑫鼎公司(甲方)与缔嘉公司(乙方)还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乙方保证在接管鑫鼎花园第三期项目后,首先建好拆迁安置房给被拆迁户,还必须保证市直机关团购户的利益。原告要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第三人不同意,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收款收据、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2010)象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取代于雪容与被告鑫鼎公司订立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虽名为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但内容包含了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鑫鼎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取100000元购房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该《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缔嘉公司与鑫鼎公司间无合并、分立情形,因此合同法第九十条 在本案不适用。缔嘉公司系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07)秀执字第237号民事执行案件中,在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与鑫鼎公司签订了处置、接受鑫鼎花园项目合同,此后于2007年12月10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了缔嘉公司负责解决鑫鼎花园第三期项目拆迁户的安置以及团购户的购房利益,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补充协议的内容只有鑫鼎公司与缔嘉公司知晓,执行也只在鑫鼎公司与缔嘉公司间进行。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鑫鼎公司将团购户的情况详细告知了缔嘉公司,缔嘉公司无义务对鑫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3月缔嘉公司即已取得鑫鼎花园10#楼的预售资格,则鑫鼎公司不可能再取得10#楼的预售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原告起诉前,鑫鼎公司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双方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原告因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房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退完房款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隆涛与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委托设计、建造协议书》无效。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于隆涛购房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本金100000元从2007年8月16日起算至被告退完购房款时止,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二、驳回原告于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8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越

人民陪审员蒙莹

人民陪审员苏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丽娟

哪家律所的拆迁律师胜诉高?

胜诉高的拆迁律师我感觉都在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了,之前帮我女朋友整理相关的案例看见过,这个律所是真厉害啊,啥样的案子都有,还都赢了。

遇到象山拆迁律师协会和宁波拆迁官司律师的问题应该立即联系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由江南平台app 整理。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