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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济南房屋征收,济南拆迁律师咨询免费咨询

拆迁律师 作者:李烨华 2023-03-30 0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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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公布了最新的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新标准,征收搬迁费由每平方米22元涨到30元;过渡期限内发放的临时安置费也由22元/平方米/月,涨至30元。

新标准明确,此次调整的是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标准,长清区、章丘区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逾期临时安置费。

一、房屋搬迁费

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逾期临时安置费

逾期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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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一)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和可行性研究;(二)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相关费用;(三)落实安置房源;(四)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第十条《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奖励是指:(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补助是指:(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二)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第十五条《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第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第十七条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第十八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者公有房屋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第二十三条《办法》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第二十四条《办法》规定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本着促进搬迁的原则给予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搬迁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本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户”,以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产权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公房凭证为计户依据。第二十五条《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是指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第二十六条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冲抵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暂为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的时间。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差价款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使用人。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树木补偿标准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四条长清区政府可自行制定相关补偿费和奖励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过渡安置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附件(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项目名称单位单价(元)一砖院墙燃气炉个条砖院墙太阳能热水器个砖石(乱石)院墙电热水器个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电表个防盗网个院内电灯(含拉盒)个栅栏式防盗门个水表井(外表)座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个分户水套表块塑钢、铝合金窗水管营业房卷帘门水嘴(含截门)个玻璃钢防雨罩水池雨搭洗手盆(全套)个铸铁暖气片组蹲便器(含水箱)套钢质暖气片组坐便器(全套)套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名称单位补助费(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住宅)宽带网(非住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部户端口端口台台(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胸径单位补偿费(元)5厘米以下6-10厘米11-15厘米16-20厘米21-25厘米26-30厘米31-40厘米40厘米以上棵棵棵棵棵棵棵棵

征地补偿律师联系方式

在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除了有土地置换这种方式之外,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土地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企业都会选择土地置换,而被拆迁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在面对土地置换的时候就应该把该考虑的因素都考虑在内。

不论是哪种拆迁模式,当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就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处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十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看看前十名律所都是谁。

一、北京十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排名: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韩广东律师,业务领域迅毕:征地拆迁,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魏晓庆律师,业务领域:城市拆迁,农村拆迁,行政诉讼。

3、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杨宝权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投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

4、北京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马丽芳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厂房拆迁公房征收腾退宅基地拆迁。

5、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刘波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侵权、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6、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专业领域土地拆迁,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专业领域: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等。

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专业领域:征地拆迁、集团诉讼、土地及房屋纠纷、亩颤芹行政案件。

9、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征地洞洞拆迁律师:王兴华律师,业务领域:房产、征地拆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

10、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肖卫

2018济南大桥镇会拆迁吗?

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各位村民朋友:

您们好!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安排和规划要求,大桥、崔寨街道范围内村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先行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实际,现就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安置

(一)安置区地点及初步规划

安置西区建设选址位于大桥片区西部,范围北至规划济南北站南侧主干路、南至科创大道、西至大王庙干渠东侧规划路、东至101省道,规划占地约101.59公顷。安置东区位于大桥片区东南部,范围北至科创大道北侧规划主干路、南至石济客专专线、西至华山视廊西侧规划路、东至二环东路北延线,规划占地约96.89公顷。目前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加快实施有序展开,年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被安置人员范围

1、被征地拆迁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拆迁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相关政策经确认可予以安置的人员。

(三)安置居住户型面积、安置标准及生活保障

安置房户型有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被安置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就近搭配选择。

1、选择以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的

(1)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同时享受人均30平方米保障房。

(2)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安置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不享受保障政策。

(3)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购买,购买价格为安置房评估单价的80%;不享受保障政策。

2、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安置依据的

(1)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

(2)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相符的,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3)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不符的,由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村“两委”核实认定、公示后,报办事处审核。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4)对于“一宅多户”的情况,只能选择以人口数量或者宅基地面积其中一种为依据进行安置。

(四)选择货币安置的

1、被征地拆迁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人口数量或宅基地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参照周边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为7700元/平方米。

2、对于符合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条件的被安置人,不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五)地下储藏室及车位

安置房地下储藏室按照户均一个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车位按照政策要求及规划实际予以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六)房屋抵扣原则

村民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需对原房屋面积进行抵扣后给予补偿。

1.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房屋面积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抵扣。

2.选择以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住房面积按照以人口安置同样比例进行抵扣。(例如张先生家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应给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则抵扣面积=200*(40/47)=170平方米,补偿房屋面积=260-170=90平方米)

3.抵扣时先行抵扣有证房屋面积,不足时抵扣无证房屋,按房屋结构由高到低顺序(砖混楼、砖混平、砖木平、简易)进行抵扣。

(七)选房原则

1.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级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评估单价80%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以村为单位,按照交验空房顺序,“谁先交房,优先选房、同天交房抽签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2.在住房安置的同时,由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对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给予生活保障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专门用于村民长期生活保障,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长远利益。

二、征地补偿

(一)地上物补偿包干

1.包干的范围及标准

先行区代管区地上物补偿包干,包括农用地地上物和建设用地(院落以外的)地上物两部分。

(1)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温室、温室作物及温室附属建构筑物。

(2)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院落以外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村民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及地下附属物等。

2.包干价格及资金使用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以下称383号文)文件规定,结合周边征收项目实际,确定包干价格为4万元/亩。

(二)温室大棚补偿

温室及看护用房按383号文件执行;温室内作物补偿参考《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价格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

先行区代管区内的坟墓迁移按照38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拆迁补偿

(一)补偿依据

住宅房屋的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和列入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自2018年7月13日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院落内除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简易结构外其他结构的棚房、彩钢板房、畜禽栏等附属物和院落外配属用房(车库、工具间、厕所等)按照38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不参与房屋抵扣,无搬迁费及奖励费。

有线电视、固话、空调、太阳能等迁移补助费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1.有证房屋

有房产证的部分原则上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剩余的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2.无证房屋

院落内无房产证的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 -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3.住改非房屋

针对宅基地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能提供营业执照和一年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非住宅进行补偿;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拆迁补偿

1、有合法手续(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无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4、对于非住宅机械设备搬迁等难以参照383号文补偿标准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住宅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

(一)搬家费、过渡费

搬家费、过渡费参照383号文件及《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规定进行统一。

1、搬家费

按照30元/㎡标准执行,有证房屋按证载面积执行,证载面积不足260㎡实测面积超过260㎡按260㎡执行;其他房屋最大不超过260㎡执行;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搬家费。

2、过渡安置费

(1)选择房屋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过渡期暂定36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第三年半年支付一次。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口(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确定,总量控制在15%)自落户之日起补发过渡费。(15%根据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安置人员为一次性安置,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执行,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安置过渡期6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新增人口不予追加补偿。

(二)拆迁奖励费

1、住宅搬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对住宅房屋,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验空房奖励: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16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6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8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21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4000元。

2、非住宅

(1)搬迁费:

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市政府令238号文)。

在动迁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补偿;在正式动迁之日起16(含)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

(2)协议签订奖励:对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房选房

(一)住宅安置选房

1、村民安置房户型设计,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安置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选房,根据实际情况搭配选择安置房。

2、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档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

(二)保障房

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米建设保障房,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七、协议签订及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选房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改房证明及复印件;

6.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拆迁村长期居住证明(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签字盖章)

7.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八、其他

(一)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房源和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整改、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有关拆迁安置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大桥、崔寨、孙耿、天平、范围内所有村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代管区范围内所有村庄的住宅拆迁完毕后,此说明即行废止。其他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请大家积极支持、理解、配合片区开发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建设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与大家一起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大家的合法权益,也诚挚欢迎大家对片区整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先行区建成后与西客站片区、CBD遥相呼应,借势发展,必将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带动全省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新增长极。乡亲们,我们要把心踏实下来,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耐心等待新区建成后美好生活的到来。

衷心祝愿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如意幸福。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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