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征地拆迁律师函,以及拆迁时寄律师函给政府有用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街道收到拆迁产权纠纷律师函后下发拆迁款的后果2、我有个拆迁的官司想找北京律师,打,但是上来就要六万元心里没底?3、80岁老人收到拆迁不同意而收到律师函怎么处理?4、拆迁征地法律咨询?5、政府收到征地律师涵回涵给谁6、有没有拆迁补偿争取的案例,最好是提高的?街道...
2023-03-29 145 征地拆迁律师函,拆迁时寄律师函给政府有用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征地拆迁律师函,以及拆迁时寄律师函给政府有用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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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赔付。
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街道收到拆迁产权纠纷律师函后下发拆迁款需要进行全面赔付,赔付金额必须按照合同指定金额赔付。
拆迁款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北京律师打个拆迁官司大概需要8到10万元,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拆迁的原则
一、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
从实践来看,拆迁中的各种矛盾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最终似乎都会落到“安置补偿”的问题上。显然,协调好“拆迁补偿”是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那么法律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有作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要求,房屋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周边的房价普遍是每平一万元,但拆迁方给出的标准却只有五六千一平甚至更低,接受这样的补偿,被拆迁人恐怕需要填补好几十万乃至更多才能买得起类似房地产。这种补偿标准显然不合理、不合法,此时被拆迁人有权拒签,有权依法维权。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周边的房价普遍是每平1万元,补偿也应当达到至少1万元每平,以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允许被拆迁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比如被征收的房屋是家里唯一住房那就可以要求房屋产权置换,拆迁方应提供安置房而不是统统给“钱”了事,这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
实践中,如果拆迁方在补偿方案中直接硬性规定只有货币或安置房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单方面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补偿方式,这些都是在对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进行剥夺,都是涉嫌违法的。
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直接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后搬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讲,无疑是最有利的保障。法律既然赋予了我们这样的权利,那么在拆迁中自己就一定要坚守立场,坚守底线。如果说协议已经签订了,一定要等拆迁方将补偿支付完全后再搬迁,切不可颠倒顺序。如果还没有签订协议,甚至还没有谈妥补偿,那么万不可贸然搬迁。
四、禁止违法方式逼迁原则
采取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拆迁人逼迁,这种处理方式在拆迁实践中非常常见。逼迁之下被拆迁人苦不堪言,有的被拆迁人想要早点解脱于是妥协签字,然而接受一个不合理的补偿标准这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会更长远。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第2款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形式的逼迁都是涉嫌违法的。因此,对于逼迁被拆迁人是可以不妥协的,可以选择依法维权,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拆迁方之所以敢大胆的知法犯法,很多就是抱着被拆迁人不懂法、不敢反抗等侥幸心理。是委曲求全还是奋起反击,被拆迁人要思考清楚。
五、强拆须经法院裁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的规定,针对合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迳行行政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拆须经法院裁定,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实践中,如果出现了“补偿决定作出后,没有向法院申请,行政机关便直接实施了强拆”等情形,这是明显违法的。事实上,任何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都是违法的。对此,被征收人应当坚决提起诉讼,进而寻求对话,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或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法律只会保护懂法的人,我是北京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拆迁律师的收费国家没有规定,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800元/件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4%;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3%;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2%;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1%;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25%;
5000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七)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八)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九)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十)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十一)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以上就是律师收费的基本价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收费。但在实践中,对于律师费用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由当事人与律师进行协商认定,因为律师费用是属于商业性收费,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是可以适当减少支付的,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也可以通过指定辩护来进行处理。
拆迁房屋律师费用是怎样计算的
每个律师收费都不一样,每个地方律师收费也不一样。具体会根据案件情况,由双方协议确定。
征地拆迁律师费用贵吗
2011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一出,强拆开始推出历史舞台,此条例确定了如下原则:
1、拆迁只能政府负责。以前的开发商负责拆迁事物的历史一去不复还,既然政府负责,一旦因拆迁导致纠纷,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得负责。以前政府可以把什么事情都推给开发商,但现在不行了,得自己去面对;
2、拆除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举例以说明,如果这块小区均价4万一平米,政府拆迁补偿就不能低于4万一平米,否则就是违法。此规定一出,彻底牵制住了地方政府低价拆迁的蠢蠢欲动的手。
3、想要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同意。所有准备材料准备好了之后,报请法院,法院认为可以,法院去强拆,或者法院委托地方政府去强拆,地方政府不能自己直接去强拆。此举一出,剥夺了地方政府强拆的权力,将此权力交给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专门发了一个文,中心思想就是,地方法院在审核是否同意强拆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4、法院同意拆迁之前,必须要做这么几件事。
一是要看地方政府是否已经按照拆迁政策,将应补偿给被拆迁人的钱款打到了专门的银行账号;
二是要评估,若是强拆,是否有社会舆情风险,是否会激化社会矛盾;
三是该走的法律程序,已经全部走完。
所以,综上所述,此条例一出,拆迁律师的春天也就来了,因为地方政府若想要拆迁,不得不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一旦要遵守法律,律师的作用就显现了。
拆迁律师可以参与从拆迁到拆迁完成的任何一个阶段,不同地方的律师,律师参与阶段的不同,收费都是不一样的。
北京的拆迁律师最多、最有名,因为地方上拆迁的事情,因为种种原因,地方上的律师不愿意接手;北京律师才不怕地方政府,地方上的人往往又喜欢来北京找律师,所以催生了很多拆迁律师乃至专门做拆迁事物的律师事务所。
所以,单纯地方上来说,北京的拆迁律师基本上要比地方上的贵;
二、若从参与拆迁阶段而言,想通过延长拆迁时间作为与拆迁办谈判的筹码的话,那么就需要律师全程参与,律师一个法律程序一个法律程序与地方政府死磕,自然会延长拆迁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律师收费自然也不会便宜,不过也可以跟律师约定风险,比如多要回的钱,按一定比例两个人分。
所以,题主的问题,我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回答,只能就其所能,将就笼统的回答一下
根据不同的情况,拆迁公司要依照相关规定向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金。对于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补偿费等,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产权置换,一种是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 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的标准。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补助费。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奖励费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对于福利房拆迁的补偿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福利房?所谓的福利房一般是优惠房或是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如果没有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单位的福利房所有权仍然是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只有居住和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
但对于职工福利房拆迁如何补偿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虽然与拆迁办协商。
不过,针对此次事件,凯诺律师认为,“职工分到集体宿舍之后,如果没有再分配新的房子,属于福利分房,依然享受对集体宿舍的居住权,在遇上拆迁的时候也需要给他按照房改给予补偿,如果不给予补偿,住户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福利房还是公房或是一般性住宅拆迁,一旦遇到强拆,被征收人就需要做好取证的工作,将房子的外部结构以及内部结构和屋内物品都要一一的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强有力的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宅基地和一般的城镇住房截然不同,试用的法律当然也有差距。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所以,你长期闲置农村的宅基地,村里是有权回收的,但关键的是在你有宅基地证的情况下,对方是否向政府报政府注销你的土地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相关手续,
1.可以主动联系村委会等与村委会协商解决。
2.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督促公平解决。能起到震慑作用。
3.还是无法解决的话,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的判决。
再补充一点啊:
在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或,即视为其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放弃。
政府收到征地律师涵回涵给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当收到对方律师发出的《律师函》时,应先明确是否要进行回复,虽然大多数律师函都会“要求”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回复或实施一定行为。但律师需要明确告知您:您有权选择回复或不回复。如果对方所主张事由无任何依据或偏离事实,则可发出《回复函》进行针对性的回复反驳。如果对方所主张事由贴合事实但对您明显不利,也可以暂不回复,待寻求其他解决方式或途径后再行处理。
从某网站搜搜到一个案例,应该比较不错,你看看
业拆迁,补偿额从一千万到四千万,万典律师给力维权
企业拆迁补偿太亏,请律师打官司无效果,换万典律师后,一年维权补偿增至四千万,圆满解决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
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
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
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
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从媒体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使他非常激动,因为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以政府征收补偿不到位而判决撤销征收决定,首次认定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岳先生经过查询获悉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和冯凯,故岳先生拨通了万典律师事务所的电话,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为岳先生进行了法律咨询,冯律师详细分析本案的形势并讲解了办案思路,岳先生听后非常认可,决定与万典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进行接触,协商委托事宜。
2017年9月,岳先生在温州市见到了正在当地出差办案的王卫洲律师,王律师进一步分析了本案存在的问题和突破口,岳先生听了之后觉得非常有道理,当日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并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了代理关系。
调查取证、据理力争,破绽打开
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王卫洲、冯凯两名律师办理此案,经过研究两位律师发现,该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作出时间晚9天,这不太正常啊,因为平常政府房屋征收最难做的就是补偿安置资金到位,一般情况下资金证明开具之后,立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个案件怎么相差这么了这么多天?于是律师决定对此调查取证,由于资金证明是银行开具,而银行又只能给公检法提供证据,于是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可是申请之后法院没有理睬,于是律师决定再次申请,并向法院发送律师函,要求调取证据,延期开庭。
经过王律师、冯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流水,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后令人大吃一惊,原来涉案项目征收补偿资金需要补偿安置资金约1.7亿,该笔款项在开具资金证明之日打入了征收部门账户,可是开具证明后第二天又被划走了,胆子也太大了,这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同时律师经过研读案卷发现该项目名为旧城改造,实际为招商引资需要,发展工业企业,属于经营性行为的需要,明显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补偿上,货币补偿虽然系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但是产权调换上只安置土地,不可置换房屋,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经过研究,岳先生与律师沟通,既然补偿不合理,我们就打官司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违章建筑逼拆,律师成功挫败
正当岳先生看到希望之时,突然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岳先生的厂房属于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经过律师研究发现该处罚决定处罚对象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不久,处罚部门自知错误,决定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过了不久,处罚部门再次对更换处罚对象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律师经过研究再次起诉,处罚部门看到起诉状后,再次自行撤销了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至高院,形势改变
经过精心准备,本案一审开庭,庭审现场,王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将自己的挂点在法庭上全面陈述并整理为书面提交法院,但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竟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律师、冯律师及岳先生都感觉不可思议。
经过沟通,律师和岳先生将一审存在的错误、征收决定的违法之处一一列出并逐项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在省高院开庭后,律师当指出5大问题:1、“我认为旧城改造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危旧建筑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标准进行认定,发展经济、政府招商引资不能与旧城改造相混同;且被上诉人没有纳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专线规划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不可降低,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地方政府无权降低标准。3、资金问题,被上诉人以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申请房屋征收决定,显然存在暗箱操作;至于被上诉人所称区财政保障属于信誉担保、不属于资金到位;目前因政府资金不足、安置房无法开工建设,群众起诉、信访的案件数量很多,均是因信誉保障不靠谱、资金不到位所造成。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由市县政府作出;且宁波国际投资公司确实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资质,社会稳定评估应从合法性、合理性、信访风险、群众意愿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不是一个项目建设的咨询公司可以作的。5、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且违法严重,建议依法将征收决定予以撤销,让那些明知严重违法而强行违法拆迁的地方政府有所教训,让违法者借既成事实绑架法院、绑架法律的目的不能达成,以保障法律权威、保障司法秩序。”
再次以违建逼拆,律师再次挫败阴谋
再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经过律师努力,行政处罚决定再次被撤销,截至目前,行政处罚已经被撤销了三次,彻底挫败了对方想以违法建筑为由对委托人施加压力逼迁的计划。
协调、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开庭后,省高院法官对本案非常重视,为将本案实质性化解,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协调的意愿,双方均表示可以协调。
为更好的解决争议,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亲自到事发地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会议上,岳先生将自己企业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一一说出,经人民法院和征收部门核对,对于岳先生企业的补偿确实存在问题,对于岳先生的合理诉求要予以解决,并现场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会议上在补偿补偿权益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一些细节问题尚未达成一致,高院法官离开后,地方政府继续同岳总进行协调。
最终经过约10天的沟通协调,岳先生和王律师和征收部门的代表人再次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的是这一次进入的人民法院的调解室而不是审判法庭,经过人民法院的劝解,岳先生和征收部门均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达成了一致:政府给予岳先生较为合理的补偿,岳先生撤回在人民法院的起诉。
岳先生的合理诉求终于得以解决,征收补偿由一千多万增加至四千多万,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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