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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拆迁律师房屋征收,宁波农村征地动迁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闻人思萱 2023-03-29 00:36:12

今天给各位分享宁波拆迁律师房屋征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宁波农村征地动迁律师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第四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履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二)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全额落实,并按项目拆迁进度分期足额专户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按实折价计入。第七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五)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七)搬迁期限;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包括:

(一)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具有拆迁能力的独立法人。第九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十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测绘资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资料;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经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提出异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拆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被拆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进行。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决。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第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 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第十三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

随着现在中国越来越现代化的需求,征地拆迁越来越频繁地发生,钉子户的新闻也频繁出现,那么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民群众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自然是要找律师走法律途径来解决。今天律师365小编就“宁波征地拆迁律师怎么选”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一、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了解哪方面

(一)基本资料。

无论是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硬性指标”。在选择律师事务所前,要先考察其基本档案和资料,看看有没有执业许可证。这些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取,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构———律师协会询问。

(二)专业水平。

在初步选定律师后,您要与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他的业务能力和人品。首先要尽量选择知名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的名声也是其工作能力的一种证明。其次要在交流中看人品,是否真心的帮忙,态度是否诚恳、实事求是。

二、各类案件不同情况的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3、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交通事故,赔偿30万,浙江省内律师费最少约1.5万元。

三、宁波征地补偿一般规定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三)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五)县(市)、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全部被评估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报告。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价格评估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可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交付时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取得产权预登记备案卡。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从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其中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被拆迁人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购买安置用房)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宁波大成律师事务所有专业拆迁律师吗?

有专业拆迁律师。宁波大成律师事务所坐落于宁波东部新城国际金融中心的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家优秀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大成宁波所坚持法律服务专业化理念设立了八大业务部门执业范围涵盖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的各方面,其中海事海事法律服务在行业内外获得了很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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