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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拆迁,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收费吗

拆迁律师 作者:恽煦 2023-03-28 09:21:12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江南平台app m.46east.com)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十大律师是谁

答案:1、刘爱义律师

刘爱义,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刑事专家律师,全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擅长领域: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对于刑事风险防控,具有较强的刑事辩护经验。同时,在重大的民商案件领域,工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方面,也有着几十年的办案经验。

2、杨智昌律师

首席律师杨智昌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沈阳仲裁委、宁波仲裁委、青岛仲裁委、呼和浩特仲裁委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法学会债法研究会理事;之前曾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兼经济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中国传播网、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北京亚奥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杰雕刻石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曾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和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经验。

3、张亚丽律师

张亚丽律师,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曾担任北京房某地产和基金公司的法务,在工作期间,负责起草和审核合同、撰写文书、参与开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自在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执业以来就专注于行政诉讼(拆迁与政企纠纷方向)案件的办理,积累了法律文书撰写经验以及大型企业案件参与办理经验、在拆除维权、调查取证、信息公开、企业拆迁、政企纠纷、土地征收、行政协议纠纷、征地纠纷等非诉与诉讼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4、原东峰律师

原东峰,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专注刑辩,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了众多取保候审,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案件。精湛的刑辩业务水平和能力,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高度认可!

5、李峰律师

李峰律师: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极讼律师团队负责人。执业10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办案宗旨:勤勉、敬业、热情、高效。擅长领域:商事纠纷,拆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对法律关系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6、王莉律师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担任多家外企、国企、民企常年法律顾问,王莉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待人热情,处事冷静,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公司法务、婚姻继承、房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对疑难案件有独到见解

7、刘起律师

刘起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位。执业时间六年以来,专注于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职务侵占、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辩护

8、高源律师

高源律师,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婚姻家事部律师团队负责人。高源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拥有法律和管理双硕士学位,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招标师资格。

9、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全国妇联公益律师、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5-2019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北京朝阳区律协家事部部长,中小规模律所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担任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10、刘超律师

刘超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帮助全国各地上千当事人解决刑事相关法律问题。刘超律师代理案件曾多次被《北京晚报》等媒体报道,长期担任北京电视台《现场说法》、《律师门诊室》等媒体嘉宾律师。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

第一、有关于征地拆迁的主体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是征用,但是要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是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二是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进行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投诉评估公司要书面申请吗

我们怎么凭评估报告进行维权呢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价值评估”是拆迁维权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经常遇到当事人提到拆迁方把评估报告送过来了,评估的面积不准确,评估的价格太低,评估有遗漏,评估方式不认可等等,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针对“评估报告”的维权办法。

以案说法

在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不同的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都能造成补偿价值的巨大差异。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一家生产航空零配件的企业案件,当时全国范围内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可以生产这种配件,这是一家国营企业,这具有相当的行业垄断性。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经过案件研讨,形成最终对评估方法的复核意见,提出不应当按照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而是应当采取收益法来评估补偿。

为什么呢?因为该企业的整体预估利益不是确定阈值,正处于快速地成长之中。而且企业具有行业的稀缺性和垄断性,这种企业在成长十年以后,很难出现与之抗衡的同类企业,该企业的附加值和企业价值在不断递增,用收益法评估对企业较为客观和有利,所以对于这种在国内发展非常有前途的、稀缺性质企业,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应采取市场上的收益法进行评估。

安置补偿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报告的结论,这个是实践中双方平等谈判的基础依据,也是对被拆迁人来说最好使用的客观证据之一,进一步来说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与企业的价值息息相关,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评估方法不同,价值大小可能相去甚远,被拆迁人务必高度予以重视,即使同样是受评估单位委托的不同评估公司,由于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同,评估出来的价值可能会有天壤之别。上述企业与征收单位谈判的时候,征收单位对该企业的性质、前景和行业垄断性不重视,坚持按照成本法评估企业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厂房、土地以及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律来进行补偿。这样,该企业就只能获得较少的补偿。

合法措施

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实际的案情所处的阶段可能不太一样,总的来说我们对于补偿协议中评估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措施:

第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评析

在我国,由基本法律和地方政策来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但是因为个案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你对自己是否能获得补偿,以及对补偿份额、补偿数额等问题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提供专业的建议,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

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二部分 实操篇」

我们在【第一部分法规篇】里将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涉及的法律依据为大家分类罗列出来。其目的就是投诉时需要有法律依据,而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真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况,这需要结合鉴定过程与结论及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千万不要盲目投诉或虚假举报,这不断起不到作用,可能会引来麻烦,甚至是违法犯罪。

如何精准有效投诉并能达到依法纠错并实现合法利益,其实是非常不容易,其关键在于实操,这不仅是需要程序上要做对,还要从实际内容上要基本条件,下面将具体的实操分享给大家:

首先,不要等鉴定结论出来再开始投诉,不论在鉴定的哪个阶段,只要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和科学结论的,就要立即书面提出投诉,最为直接的投诉有:

1、向委托的主审法官或法院院长投诉。这里主要有以下情形出现时,比较有效:

(1)、委托中未让当事人行使选择监督权(未告知或未书面委托鉴定的权利和义务,未让参与选择鉴定机构或缩小了鉴定机构选择范围);

(2)、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或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存在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或提出回避未做回应);

(3)、委托鉴定的机构或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或能力及配套的设备(很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审批时存在‘人情’,不够格或能力、设备等达不到基本要求,或者鉴定的资格与鉴定人的学历和能力不匹配);

(4)、提供鉴定的材料不全或有瑕疵,或者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与检查人,签字人不一致,鉴定人未到现场或由他人替代勘验的;

(5)、发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参与或影响鉴定的。

2、向鉴定机构所在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这个过程比较长,反应比较慢,应该在启动向委托的主审法官或法院院长投诉的同时,将此途径作为必要的补充,而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范围与法院也有不同。具体如下:

(1)、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鉴定机构负责人或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存在法定应该回避的情形、或提出回避未做回应);

(2)、委托鉴定的机构或鉴定人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或能力及配套的设备(很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审批时存在‘人情’,不够格或能力、设备等达不到基本要求,或者鉴定的资格与鉴定人的学历和能力不匹配);

(3)、法院入册鉴定机构通常应该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范围内,但其中没有的类型则由法院从社会中介机构选定,但很多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可能范围比较小,这里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法院委托,也没有主动注册备案,或注册备案没被法院列入备选名册(无正当理由,被法院黑名单除名的除外)。

其次,鉴定报告已经书面完成既定事实的,从审查的鉴定报告开始,倒着看鉴定方法和依据、标准、鉴定材料,早到鉴定程序,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而这些错误和瑕疵是否直接影响到了结论。有问题且有证据,这个要在法庭组织质证前,形成自己的书面意见,也要分两个途径同时进行投诉:

(1)向法院或主审法官书面提出,该鉴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的地方及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要写清楚(参照之前的);对于鉴定方法、标准、依据及分析的逻辑、结论的不客观适当、精确,这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审查,最好能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在质证环节进行质询和问答,让法官明白问题所在,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2)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也应该及时书面的进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针对投诉会被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或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存在疑难性、重大性问题的,还可能组织专家讨论,给出结论及相应处理意见。

最后,不论采取单一方法进行投诉,还是双管齐下,都要在投诉前做好准备工作,都需要有针对性,准备好依据,书写好书面投诉意见,同时采取当面呈送和邮寄,主要保留好‘投诉痕迹’。

投诉的目的除了纠正错误和获得公正的司法鉴定结论外,对于违纪违法违规者的责任追究,目前是很难落实到位的,主要是投诉者关注的重点在于前者,只要前者得到了纠错,往往就认为达到了目的,很少关注后者或者也就不了了之。但对于净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而言,前者是个案,后者才是起到整个警示和示范效应,对依法鉴定的法治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包庇和掩盖鉴定中情形,一定要有确凿证据,不能仅凭猜测就投诉或举报,最终不断不会有益,还会给自己带来一些列的信任危机和法律责任。

作者:王绪明【具有临床医学、心理学、法医学、民商法学、经济学高等教育背景】

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一部分 法规篇」

合法有据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一部分法规篇】

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合法有据的投诉,这是涉及到保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出台的法律: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称2015年修正)。

二、中办、国办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出台的文件:

2017年10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

三、最高法及其联合发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2001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细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鼓励、引导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导向。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办发[2007]5号,2007年8月23日发布,自2007年9月l日施行)。

5、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2016年10月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8〕21号,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针对鉴定中投诉及处理出台的部门规章: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规[2021]1号,司法部2021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6日发布并实施;2007年11月1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发通〔2007〕72号)同时废止。)【未经岗前培训和年度岗位培训,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2、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据此规章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

4、2017年起,司法部对各地作出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在司法部官网予以公开,进一步加大投诉处理的威慑作用。

5、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简称“双严十二条”。

6、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7、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

最后,各地省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出台的地方法规及文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办、国办、司法部出台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等,各地省级、省会所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推动下,由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包括《通知》)等,还有各级司法鉴定人协会出台的行业自律性《倡议》、《公约》、《规则》等,都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

1、《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五届〕第35号《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尤其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周边城里房价都6000了,为什么农村房屋还只补偿500每平?

上千平房屋拆迁,只补偿120平!村民:几十年白干

半年后,该来的还是来了。拆迁方来找周先生谈补偿,告诉他一个坏消息:周先生的房子是违建,没有合法手续,每平只能补偿五百块钱,可以额外给一套120平的安置房。

周先生惶然,自己将近千平的砖混结构的房子,突然就要缩水大半,十余年辛苦攒钱建起的房子眼看就要平白蒸发掉。从一千多平的大房子换成120平的小房子,家里七八口人咋住得下?这么低的补偿,不就是往穷里拆吗?

听完拆迁方给的方案,周先生急怒交加。家里人也是一片反对声。周先生多次跟拆迁方协商争取,但他的声音太过微弱,始终难以“劝服”拆迁方改变结果。

一个村民的房屋上千平,是怎么来的?靠的是十余年奋斗“改善”

周先生的房子之所以面积这么大,是因为前前后后经过了三次扩建。

起初在90年代建造了500多平,后来在2001年加建了300多平,剩余部分是2007年加建的,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

虽然自己是农村的,但是本村位置很好,离城里很近,周边的房价都七八千了。但拆迁方只愿意置换一套120平的房子,剩余面积就按照500一平补偿。

供了争取合理补偿的相应法律依据,和专业的维权建议以及司法途径实施初步方案。

在体验了律师团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后,周先生深为认同,考虑再三最终决定,委托专业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楹庭拆迁律师团代理该案。走法律途径维权,争取合理补偿。

拆迁律师:征收方违法点清晰,正积极通过司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楹庭拆迁律师认真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对周先生的案情进行了专案研讨,制定了细化的维权方案。

拆迁办拆隔壁家房子时把我家空调砸了怎么办?

固定证据,可以通过录像等记录被侵权事实。另外空调的购买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明损失价值的书面凭证应当予以保留。还有其他目击者等也最好保留相应证言。

之后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或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二级水源地上企业环评手续齐全政府能拆除吗?

水源地保护要有,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也要有,地方政府全盘考虑民生与发展的问题!

按照《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环境保护,是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关停或搬迁的,但是其程序必须合法,也必须给这些企业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如果这些企业原本取得了相关环评资格(甚至即便没有取得相关资格,但当时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仅仅因为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而强制要求这些企业无偿关停搬迁,这难免有“飞鸟尽,良弓藏”的嫌疑,毕竟在这些企业存续期间,对当地经济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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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因水源保护区升级或者因其他环保方面的原因,需要关停或搬迁周边企业,必须给予这些企业充分的补偿,这于法于理都是有依据的。如果相关部门以环保为借口进行企业拆迁项目,请大家一定要警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楹庭律师团四步维权法,为全国被拆迁人依法争取补偿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信任。

一站式全权委托——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楹庭律师团,从委托到满意解决,你不用再为拆迁维权而费心;

两阶段维权法——从非诉到诉讼,维权也要先“礼”后“兵”,既要解决补偿问题又要妥善处理政府关系问题,避免赢了官司没了关系;

三方共赢——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既推动合法征收又推进法治进程;

楹庭律师讲拆迁的介绍就写这里吧,更多关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咨询收费吗、楹庭律师讲拆迁的信息可咨询在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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