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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济南律师,济南拆迁律师咨询

拆迁律师 作者:籍傲菡 2023-03-28 06:31:1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拆迁补偿济南律师,以及济南拆迁律师咨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董振武律师的资料、电话和地址???

姓名: 董振武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性别: 男

居住地: 北京

助理电话:010-88082507,88083683

专长领域: 房地产诉讼与非诉业务,房地产企业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实战培训

简介:

是国联负责房地产业务的合伙人之一,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诉讼和非诉法律业务。

详细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房地产管理MBA;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部主任;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国房地产专业培训网高级培训师;“首届京城地产人力资本战略联盟”发起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嘉宾;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栏目受邀法律专家。董振武律师被收录于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档案。

客户:

五矿集团、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田集团、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上瑞集团、中大恒基不动产、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远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润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大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三河市龙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万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嘉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中昊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董振武律师历时10年,从律师到房地产高级职业经理人,又从管理者回到律师队伍。作为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其见证了数个房地产项目,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其服务于数十家房地产公司。特殊的职业生涯使他从管理的角度将律师的职能发挥的淋漓尽致,同时从法律的层面将管理落到实处。

董振武携其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对此做了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的风险有15%来源于政治与政策(具体包括:国家政治风险;土地政策变化风险;产权政策变化风险等),45%来源于经营(具体包括:战略风险;经营计划风险;目标管理风险),40%来源于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项目合作风险、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定位风险、规划设计风险、招投标风险、施工过程变更洽商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广告宣传与客户承诺风险、物业管理风险等;项目公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组织结构风险、内部授权体系风险、制度流程设计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财务管理风险)。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风险的外在表现是法律风险,而其实质根源却是经营与管理风险,所以房地产企业要想规避这些风险,不仅要懂得法律,同时需要深谙管理。因此,通常房地产企业处于困惑时意图借助管理咨询公司或者法律顾问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都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供咨询的咨询公司,他们是管理专家而不是法律专家,他们能从管理角度给企业建议, 却无法从法律角度给房地产企业提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而现在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他们是法律专家而不是管理专家,他们精通建筑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却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模式知之不多,无法站在管理的角度高屋建瓴给企业以宏观指导,这就形成了房地产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的严重脱节。

正是因为兼备房地产企业法律与管理的双重权威,我们的团队集结精英,在研究、比较、分析全国数十家房地产标杆企业的发展历程、管理精髓、老板个性、团队成员、制约因素以及有效调整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分析与房地产法律的掌握,总结、提炼出房地产企业独特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企业面临的风险类型、规避方法、预案措施结合具体案例展现在房地产企业面前,我们深信:我们专注于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的定制,我们有着最优秀的理念,最前沿的思想,最具专业性的平台,最具操作性的产品,我们本着追求完美的态度,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优质服务定会让房地产企业感到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与众不同。

此外,董振武律师多年从事房地产诉讼、非诉业务,为房地产公司解决各类诉讼纠纷和提供各类非诉项目全程法律服务,其中非诉项目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一二级联动、房地产项目收购、房地产项目拆迁补偿等法律服务,诉讼案件包括工程欠款、质量索赔、总分包合同纠纷、设备租赁等各类纠纷,为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困扰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和顾问服务,以最优、最快捷的方法帮助房地产企业理顺思路、解决问题,以帮助房地产企业实现企业快速发展与利益最大化。

2018济南大桥镇会拆迁吗?

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各位村民朋友:

您们好!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安排和规划要求,大桥、崔寨街道范围内村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先行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实际,现就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安置

(一)安置区地点及初步规划

安置西区建设选址位于大桥片区西部,范围北至规划济南北站南侧主干路、南至科创大道、西至大王庙干渠东侧规划路、东至101省道,规划占地约101.59公顷。安置东区位于大桥片区东南部,范围北至科创大道北侧规划主干路、南至石济客专专线、西至华山视廊西侧规划路、东至二环东路北延线,规划占地约96.89公顷。目前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加快实施有序展开,年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被安置人员范围

1、被征地拆迁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拆迁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相关政策经确认可予以安置的人员。

(三)安置居住户型面积、安置标准及生活保障

安置房户型有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被安置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就近搭配选择。

1、选择以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的

(1)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同时享受人均30平方米保障房。

(2)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安置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不享受保障政策。

(3)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购买,购买价格为安置房评估单价的80%;不享受保障政策。

2、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安置依据的

(1)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

(2)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相符的,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3)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不符的,由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村“两委”核实认定、公示后,报办事处审核。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4)对于“一宅多户”的情况,只能选择以人口数量或者宅基地面积其中一种为依据进行安置。

(四)选择货币安置的

1、被征地拆迁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人口数量或宅基地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参照周边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为7700元/平方米。

2、对于符合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条件的被安置人,不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五)地下储藏室及车位

安置房地下储藏室按照户均一个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车位按照政策要求及规划实际予以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六)房屋抵扣原则

村民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需对原房屋面积进行抵扣后给予补偿。

1.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房屋面积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抵扣。

2.选择以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住房面积按照以人口安置同样比例进行抵扣。(例如张先生家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应给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则抵扣面积=200*(40/47)=170平方米,补偿房屋面积=260-170=90平方米)

3.抵扣时先行抵扣有证房屋面积,不足时抵扣无证房屋,按房屋结构由高到低顺序(砖混楼、砖混平、砖木平、简易)进行抵扣。

(七)选房原则

1.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级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评估单价80%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以村为单位,按照交验空房顺序,“谁先交房,优先选房、同天交房抽签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2.在住房安置的同时,由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对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给予生活保障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专门用于村民长期生活保障,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长远利益。

二、征地补偿

(一)地上物补偿包干

1.包干的范围及标准

先行区代管区地上物补偿包干,包括农用地地上物和建设用地(院落以外的)地上物两部分。

(1)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温室、温室作物及温室附属建构筑物。

(2)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院落以外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村民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及地下附属物等。

2.包干价格及资金使用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以下称383号文)文件规定,结合周边征收项目实际,确定包干价格为4万元/亩。

(二)温室大棚补偿

温室及看护用房按383号文件执行;温室内作物补偿参考《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价格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

先行区代管区内的坟墓迁移按照38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拆迁补偿

(一)补偿依据

住宅房屋的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和列入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自2018年7月13日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院落内除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简易结构外其他结构的棚房、彩钢板房、畜禽栏等附属物和院落外配属用房(车库、工具间、厕所等)按照38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不参与房屋抵扣,无搬迁费及奖励费。

有线电视、固话、空调、太阳能等迁移补助费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1.有证房屋

有房产证的部分原则上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剩余的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2.无证房屋

院落内无房产证的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 -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3.住改非房屋

针对宅基地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能提供营业执照和一年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非住宅进行补偿;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拆迁补偿

1、有合法手续(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无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4、对于非住宅机械设备搬迁等难以参照383号文补偿标准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住宅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

(一)搬家费、过渡费

搬家费、过渡费参照383号文件及《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规定进行统一。

1、搬家费

按照30元/㎡标准执行,有证房屋按证载面积执行,证载面积不足260㎡实测面积超过260㎡按260㎡执行;其他房屋最大不超过260㎡执行;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搬家费。

2、过渡安置费

(1)选择房屋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过渡期暂定36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第三年半年支付一次。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口(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确定,总量控制在15%)自落户之日起补发过渡费。(15%根据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安置人员为一次性安置,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执行,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安置过渡期6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新增人口不予追加补偿。

(二)拆迁奖励费

1、住宅搬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对住宅房屋,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验空房奖励: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16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6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8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21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4000元。

2、非住宅

(1)搬迁费:

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市政府令238号文)。

在动迁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补偿;在正式动迁之日起16(含)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

(2)协议签订奖励:对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房选房

(一)住宅安置选房

1、村民安置房户型设计,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安置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选房,根据实际情况搭配选择安置房。

2、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档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

(二)保障房

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米建设保障房,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七、协议签订及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选房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改房证明及复印件;

6.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拆迁村长期居住证明(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签字盖章)

7.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八、其他

(一)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房源和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整改、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有关拆迁安置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大桥、崔寨、孙耿、天平、范围内所有村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代管区范围内所有村庄的住宅拆迁完毕后,此说明即行废止。其他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请大家积极支持、理解、配合片区开发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建设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与大家一起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大家的合法权益,也诚挚欢迎大家对片区整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先行区建成后与西客站片区、CBD遥相呼应,借势发展,必将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带动全省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新增长极。乡亲们,我们要把心踏实下来,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耐心等待新区建成后美好生活的到来。

衷心祝愿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如意幸福。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2018年9月25日

拆迁最低怎么补偿多少一平方

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2、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3、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适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4、浙江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四十二条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5、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6、湖南省《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三十八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试行)》第四十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附件2:《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2.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7、湖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四、做好征收补偿:“(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四十条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8、辽宁省《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二十五条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货币补偿法(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三)脱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15%给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9、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四款: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10、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法》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第三十四条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室不得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69平方米。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11、贵州省《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12、陕西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法》第四条【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符合《实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照顾对象,选择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实施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14、江西省《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法。15、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1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积和成本价购买面积,提高保障水平。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第三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18、深圳市《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济南义和庄拆迁补偿标准

历下区义和庄拆迁政策

律临马晓胜律师

执业4年|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擅长:拆迁安置、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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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宅基地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宅基证也没有变更,拆迁补偿款怎么办?

宅基地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宅基证也没有变更,拆迁补偿款怎么办?事实上,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纠纷。这取决于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还是之后。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在房屋面积、性质、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方面存在分歧和争议的,被征地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一方不履行或者甚至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拆迁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问题。如遇此类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1、 没有“宅地使用证”也没有拆迁补偿?是的,因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原则上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补偿。然而,在实际处理中,一些地区也会考虑到一些农民因宅基地管理问题而拥有无证土地的情况。《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对无宅基地证拆迁补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安置房,没有合法宅基地证明的,由区政府按照《济南市城市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建总发[2010]15号)组织鉴定。以鉴定结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64平方米。

2、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审批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其特殊性。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您想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您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才能向村委会申请,并通过法律程序后才能获得原权利。

3、拆迁补偿金直接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是,对于公租房,由于被拆迁户是国家,只有承租人才能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可以选择安置房补偿和安置费补偿。如果选择移民安置费补偿,通常一次补偿三个月,根据人口计算。

拆迁最低补偿面积是多少

补偿面积,指的是置换补偿,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低于原有建筑物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比例。

拆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1. 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3. 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

4. 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

5.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6.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7.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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