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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工作流程,拆迁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拆迁律师 作者:鱼迎夏 2023-03-25 16:00:14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律师工作流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律师一般怎么收费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流程,完整的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扩展资料: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即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征地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

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

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具体工作程序:

1、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拆迁裁决听证会通知书》;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听证会的召开: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裁决听证意见书》,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律师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律所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呢?

律所是律师事务所的简称。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一、律师事务工作流程如下:

1、接待咨询,所里每天会接待许多上门咨询的当事人。将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法律部门,选择不同的专业律师予以解答;

2、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将根据与当事人协商同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3、将案件分配给擅长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准备开庭;

4、办理完毕之后,将判决书及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入库。

二、律师事务所 设立条件: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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