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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拆迁律师,观山湖拆迁赔偿标准

拆迁律师 作者:裴长 2023-03-21 1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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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述芳为啥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1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长江,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梦嫣,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述芳,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0年9月13日,清镇市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甲方)(现属观山湖区)与原告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苑春公司)(乙方)签订《征地协议》约定:根据乙方规划需要,需征拨百花湖乡三堡村河坝村民组(地名砖厂)集体土地建旅游附属设施及绿化,征地面积为27亩,征地补偿费合计216000元。2000年11月24日,星苑春公司(乙方)与清镇市国土局(甲方)签订《清镇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清镇市百花湖乡三堡村河坝组砖厂、用于生态环保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款为216000元。2000年12月12日原告取得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清国用字(2000)第036号。后原告依规划在该总土地上建成星苑春商务会议中心。2001年9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兰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依法征用乙方砂石预制厂等地作扩建二期工程,乙方砂石预制厂补偿合计164800.6元,甲方在2001年10月15日前付50000元,余款114800.6元定于2002年5月前一次性支付;乙方老表土、小米坡以实测面积为准。兰某某认可收到由百花湖土管所转交的补偿款

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03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1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长江,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梦嫣,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述芳,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0年9月13日,清镇市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甲方)(现属观山湖区)与原告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苑春公司)(乙方)签订《征地协议》约定:根据乙方规划需要,需征拨百花湖乡三堡村河坝村民组(地名砖厂)集体土地建旅游附属设施及绿化,征地面积为27亩,征地补偿费合计216000元。2000年11月24日,星苑春公司(乙方)与清镇市国土局(甲方)签订《清镇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清镇市百花湖乡三堡村河坝组砖厂、用于生态环保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款为216000元。2000年12月12日原告取得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清国用字(2000)第036号。后原告依规划在该总土地上建成星苑春商务会议中心。2001年9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兰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依法征用乙方砂石预制厂等地作扩建二期工程,乙方砂石预制厂补偿合计164800.6元,甲方在2001年10月15日前付50000元,余款114800.6元定于2002年5月前一次性支付;乙方老表土、小米坡以实测面积为准。兰某某认可收到由百花湖土管所转交的补偿款50000元。2008年,兰某某在原告修建的已清光水泥地面的网球场内修建房屋一栋、网球场外修建房屋4栋,网球场外4栋房屋与原告商务中心客房外延堡坎呈闭合状,兰某某将上述房屋用作鸡舍养鸡至今。2011年4月20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向兰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堡村河坝组修建鸡舍"违法行为,兰某某拒收该通知书。后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并造成其营业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在原告网球场内场违法搭建的饲养场;二、被告恢复网球场及违法侵占的绿地;三、被告赔偿经营损失2864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兰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清镇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的清国用(2000)第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兰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政府出具《证明》载明"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取得,位于我乡三堡村河坝组砖厂18140㎡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清国用(2000)第036号),该证所涉及土地范围包括(小地名)原砂石厂、小米坡、老麦土等,该公司已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及相关补偿款。三堡村村民兰某某的养鸡场系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修建,属清国用(2000)第036号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

原判认为,停止侵害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碍时,请求行为人停止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停止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民事救济措施。兰某某辩称鸡舍位置属于其自己土地,不包含在原告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是以清镇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将其土地颁证给原告为由,且百花湖乡政府作为涉案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已出具证明表示鸡舍位置属于清国用××(2000)第036号《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经兰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该证并未被撤销,即原告拥有涉案鸡舍土地范围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告修建鸡舍行为已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鸡舍之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恢复网球场及违法侵占的绿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鸡舍修建前该土地上绿地的原状,法院已判决被告拆除鸡舍,拆除后原告可根据自身意愿使用该土地,故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846000元营业损失之诉请,依据庭审查明,

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03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01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长江,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梦嫣,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述芳,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0年9月13日,清镇市百花湖乡人民政府(甲方)(现属观山湖区)与原告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苑春公司)(乙方)签订《征地协议》约定:根据乙方规划需要,需征拨百花湖乡三堡村河坝村民组(地名砖厂)集体土地建旅游附属设施及绿化,征地面积为27亩,征地补偿费合计216000元。2000年11月24日,星苑春公司(乙方)与清镇市国土局(甲方)签订《清镇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清镇市百花湖乡三堡村河坝组砖厂、用于生态环保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款为216000元。2000年12月12日原告取得上述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清国用字(2000)第036号。后原告依规划在该总土地上建成星苑春商务会议中心。2001年9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兰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依法征用乙方砂石预制厂等地作扩建二期工程,乙方砂石预制厂补偿合计164800.6元,甲方在2001年10月15日前付50000元,余款114800.6元定于2002年5月前一次性支付;乙方老表土、小米坡以实测面积为准。兰某某认可收到由百花湖土管所转交的补偿款50000元。2008年,兰某某在原告修建的已清光水泥地面的网球场内修建房屋一栋、网球场外修建房屋4栋,网球场外4栋房屋与原告商务中心客房外延堡坎呈闭合状,兰某某将上述房屋用作鸡舍养鸡至今。2011年4月20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向兰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堡村河坝组修建鸡舍"违法行为,兰某某拒收该通知书。后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并造成其营业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在原告网球场内场违法搭建的饲养场;二、被告恢复网球场及违法侵占的绿地;三、被告赔偿经营损失2864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兰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清镇市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的清国用(2000)第0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兰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兰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观山湖区百花湖乡政府出具《证明》载明"贵州星苑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取得,位于我乡三堡村河坝组砖厂18140㎡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清国用(2000)第036号),该证所涉及土地范围包括(小地名)原砂石厂、小米坡、老麦土等,该公司已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及相关补偿款。三堡村村民兰某某的养鸡场系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修建,属清国用(2000)第036号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

原判认为,停止侵害是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碍时,请求行为人停止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停止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民事救济措施。兰某某辩称鸡舍位置属于其自己土地,不包含在原告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但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是以清镇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将其土地颁证给原告为由,且百花湖乡政府作为涉案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已出具证明表示鸡舍位置属于清国用××(2000)第036号《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经兰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该证并未被撤销,即原告拥有涉案鸡舍土地范围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告修建鸡舍行为已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鸡舍之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恢复网球场及违法侵占的绿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鸡舍修建前该土地上绿地的原状,法院已判决被告拆除鸡舍,拆除后原告可根据自身意愿使用该土地,故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846000元营业损失之诉请,依据庭审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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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贵阳著名律师事务所如下:

贵州大圭律师事务所

贵州大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事务所拥有民商事、刑事、行政、公司业务、房地产、金融证券、矿产资源、知识产权、国际商务、PPP、破产清算、大数据、法律援助等专业团队。该律所现已成为一家分工明确、软硬件设施一流的大型律所。已设立贵安、六盘水、遵义、都匀、毕节五个省级分公司。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直接投资运营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贵阳分行设立了多个专业法律服务部,提供民商事诉讼、公司、刑事、不良资产及破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证券、房地产、行政、婚姻家庭、涉外法律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球商务法律服务。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涉及企业法律顾问、房屋土地、行政诉讼、刑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业务素质精湛,多年来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各方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贵州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集团律师事务所。国浩(贵阳)律师事务所(原贵州天意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1月1日,2016年5月20日成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服务范围涵盖金融证券、公司商务、并购重组、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民间融资、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曾被评为“贵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于2016年在贵阳设立分所。贵阳律师事务所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收购、兼并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金融、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税务、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自成立以来,吸引了众多资深律师和优秀青年律师加入,团队规模日益扩大。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2020年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茅台国际商务中心C座27、28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在贵阳的分支机构,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托总局带来的资源优势,德恒贵阳分行在诉讼仲裁、公司与金融证券、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家事、涉外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

贵州君悦律师事务所

贵州君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务为特色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是中国世界律师事务所联盟(SGLA)成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贵州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贵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君致力于提供公司、金融、投融资、大数据、大型基建项目等专业非诉服务。,着力解决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

贵州赣金律师事务所

贵州赣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位于铜仁市碧江区金坛半岛豪园。是铜仁市较早成立的大型、高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贵州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甘律师事务所拥有由资深律师和多名资深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可提供各类合同、侵权、民事、行政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企业、公司、银行债权清理,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贵州钱莹律师事务所

贵州钱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是贵州省何英律师事务所的成员机构,也是一家致力于团队运作和专业分工的综合性研究所。现拥有仁怀和贵安新区两家分公司。钱莹律师事务所拥有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的律师团队,设有民商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非诉法律事务部、公益与公共法律事务部、知识管理部等多个业务机构。它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全球法律服务体系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一站式法律、金融和财务服务。

泰和(贵阳)律师事务所

泰和(贵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有近20个专业部门。由具有专业特长的合伙人领衔的专业律师专注于特定专业领域的深耕和业务拓展,在多个传统和新兴业务领域形成了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泰和贵阳分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民商事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公司商务、房地产建设项目、政府法律事务、刑事合规、金融不良资产、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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