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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拆迁赔偿标准,成都拆迁赔偿标准 65平米

城中村改造 作者:孙清芬 2022-11-03 01:30:04

今天给各位分享成都拆迁赔偿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成都拆迁赔偿标准 65平米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按照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成都 拆迁补偿 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规定期限搬迁 每户奖励最高6万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 拆迁 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这份由 成都市 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正式出台。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该《意见》是对现有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充。 首先,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并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 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调整了住宅的搬家补助费,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和 安置房 屋套内建筑面积来结算价差,拆迁人免收被拆迁人应交的公摊面积补差款。 在奖励政策方面,此次《意见》对奖励政策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对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二、货币补偿安置 评估价30%补贴 购房 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对于政策补贴,《意见》规定:一是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二是增设物管费补贴。针对近年来拆迁安置房普遍是电梯公寓,被拆迁人因需缴纳较高的物管费而使生活成本增高的事实,《意见》实时扩大了拆迁补偿标准,要求对被拆迁人按9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5年、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物管费补贴。 据成都市房管局介绍,该《意见》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此前的拆迁条例进行操作。 在我们国家的各个地方,如果要进行拆迁的话,那么当地政府肯定是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对此作出规定,比如说在成都是可以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的,有货币的方式补偿,如果已经选择了货币的方式,那么每个人员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来进行。 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不同的拆迁项目具体的补偿方式会有不同,建议在当地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住宅实施改造、 房屋所有权 人选择产权调换,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等5个方面的补偿 按照统一 拆迁 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 安置房 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 二手房 市场价格。 2.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3.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4.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 成都市 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城区“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 拆迁补偿 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5.政策性补助 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 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 工资 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针对以上分析得出,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成都拆迁补偿政策

答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 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 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 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 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 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 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 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成都拆迁补贴标准

成都市拆迁补贴政策如下:1、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2、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3、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4、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5、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成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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