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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70 拆迁旧房改造,拆迁旧房改造项目要户口本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四川德阳拆迁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德阳拆迁标准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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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下,集凤镇无拆迁政策,而是住房改造政策,具体如下:
一、 针对拆除危旧房或土坯房的。1、拆旧留权(保留宅基地使用权)”20+20”补助,即补助20元/平方米给乡镇作机械、人工、复垦费用,补助20元/平方给农户做搬离费用;2、拆旧退权,按“20+20”补助后另给农户150元/平方退权补偿(如果户籍已迁走退权补偿为120元/平方)。
二、 针对建房的。
1、危房改造。实施对象是无房或住房为C、D级危房的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1)贫困户,C级危房加固补助1.1万元每户;D级危房重建、购房、加固补助2万元每户,同时可享受两建三改政策。(2)低保、特困、残疾人贫困家庭,C级危房加固1万元每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购房、加固1.8万元每户。
2、土坯房改造。实施对象是所有土坯房农户。(1)维修加固,1-2人户0.8万元每户;3-4人户0.9万元每户;5人以上1万元每户;(2)拆旧建新,自己修建的,60平方一下1.2万元每户,60-80平方的1.4万元每户,80平方以上1.6万元每户;另外是统规自建的,建房5户以上,面积60平方以下1.6万元每户,60-80平方的1.8万元每户,80平方以上2万元每户。
3、异地扶贫搬迁。实施对象是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2万元每人,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
4、地灾避险搬。实施对象是受地灾威胁、纳入《搬迁规划》的自愿申请避险搬迁农户。建房补助一般户3.5万元每户;低保户4万元每户。
三、 两建三改:针对所有需要人居环境改善的,建场1000元,建路500元,改厨房2000元,改圈舍800元,改厕所1700元,总资金不超过6000元,且要达到验收标准。
需要的,这叫产权置换。
由于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补偿,所以,补偿标准重点以周边房价为参照。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结合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来确定,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为例,补偿标准是按照重置成新价来补偿,这个价格一般市县人民政府都有制定标准,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当地政府网站或国土资源局网站都能够查到相应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标准一般只适用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如果当地拆迁采取的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则不适宜用重置成新价补偿,而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来执行。
拆迁安置房超出面积的合法部分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项 目 内 容
信息名称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09年7月
文件编号 江府办〔2009〕86号
信息内容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
第八条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直接送达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
被拆迁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镇、村、组(社区)负责人或村、组(社区)村民代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
第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拟订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为单位将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项,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属物)。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的人员。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户籍依征地公告发布前公安机关登记的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入户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一)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过批准范围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统建还房安置。
第一节 统建还房安置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该面积房屋购房费,也不享受同等面积原住房货币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外,还可以申请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和按市场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
第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施工成本按结算价核算。统建安置房的市场价参照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经评估确定。
统建安置房的楼层差价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内确定。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十九条 统建还房安置的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在过渡期限内,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提供过渡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应安置户家庭成员人数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1至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4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后过渡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加倍支付。
过渡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住房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统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每次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搬迁费,其余的计发2次搬迁费。
第二十条 统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设由国土资源局或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统建安置房应建在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统建安置房规模应根据统建还房安置的人数确定,采取“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分栋实施”。
统建安置房选址和建设规模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踏勘、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统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统建安置房的设计、地勘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统建安置房原则上按照3种面积设计,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和地勘所需费用应控制在国家计费标准的50%以内,具体的设计、勘察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统建安置房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以财政评审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建筑施工合同价。
第二十六条 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的税费。
第二节 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申请选择货币安置,应当在申请时说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补偿费金额的20%给予自行安置住房补助。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向被拆迁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过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后,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后,按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在2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拒绝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被拆迁人逾期仍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补偿标的物提存公证,并以公证书作为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以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内容描述 扩大商品砼使用 范围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 综合科
索取号 EE000-03003-2009-00065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我们可知,
征收补偿款部分: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他安置居住及就业问题;
补偿标准如: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材料出处:2020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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