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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拆迁补偿政策,哈尔滨市拆迁政策

城中村改造 作者:承迎荷 2022-10-27 00:54: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哈尔滨拆迁补偿政策,以及哈尔滨市拆迁政策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哈市农村房子动迁怎么给房子

具体怎么给房子有明确规定。

哈尔滨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

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与政府协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哈尔滨阿城区哪些村动迁

阿城区:阿什河街道、新利街道、料甸街道、舍利街道。拆迁地价是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自2020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上述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后,可向市、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

(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房屋评估资料;

(七)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发生房屋转让并申请登记,或者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出具认定书。第十一条 拆迁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出具委托书,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 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应当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清净旧料、残土。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完成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人推选一名代表作为承租人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事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依据是什么,补偿标准和方式和方式和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补偿安置依据(一)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公有(包括公产、企业产、宗教产)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并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居民,经被拆迁居民自愿申请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招租补贴和定向经济适用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片房屋由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结果为:该片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基准单价:13800元/_。(建筑面积)拆迁公有住宅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给予被拆迁人(产权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单价×95%×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三)对符合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见《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规定》。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1、实行产权调换的定向经济适用房具体地点:南开区芥园西道与冶金路交口大园定向经济适用房。选购房条件及入住时间见《房屋产权调换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指南》。2、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市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该片产权调换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金额超出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的差价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户;选购的定向经济适用房超出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自行支付。3、产权调换的原则: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以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限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本人凭拆迁协议和封房证选购一套。4、选购房办法: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封房手续后,即可到哈尔滨道69号(哈尔滨道与黑龙江路交口)办理选购房手续。详见《房屋产权调换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指南》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见补充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己,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一)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全部住房(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凭“封房证”每户奖励12000元。(二)凡自行搬迁并腾空全部房屋(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凭“封房证”,每户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不享受该项补助)(三)按拆迁协议支付每户搬家补助费300元。(四)装有家庭电话的,凭上月交费票据,每部电话补助15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移机手续。(五)装有电力“一户一表”的,凭购电卡每块补助11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六)装有有线电视的,凭和平区有线电视使用证,每户补助200元。(七)装有管道煤气的,凭煤气使用证,每套煤气设施补助1000元。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拆除原房屋的结构、设备以及自来水、煤气等管道设施,违者作价赔偿。其它有关规定(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和平区政府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二)凡被强制拆迁的,除扣发搬家补助费外,其所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租赁费超过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的,从核定的货币补偿款中扣除。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拿一个和平区的举例子你看一下,希望帮到你,我是和平房管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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