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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拆迁补偿政策,重庆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 作者:空晓山 2022-11-21 19:01:02

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拆迁补偿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最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第二章 征地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七条 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第八条 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

(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成片征用,应视建设进度,由国土部门划拨或出让;

(三)新辟交通线路、兴办重大公共事业等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集体土地实行预征。预征土地,应向被预征单位支付不低于总补偿费5%的预征费。第九条 征用土地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年度建设计划或土地开发整治计划等征地文件向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国土部门受理征地文件后,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界定拟征范围,测算征地费用,并拟定征地方案,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征地通知书。第十条 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或联合办理的原则进行,并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制度。统筹基金来源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拆迁第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的拆迁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在人员安置、补偿兑现后1个月内自行搬迁;

(二)经确认需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补偿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搬迁;

(三)属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搬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或安置用房交付后15日内自行搬迁;

(四)违法占地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租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国土部门限期无条件拆除。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企业拆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

征地范围内居住用房的拆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住房。第十四条 住房安置采取购房、租房和自行建房等方式进行。具体住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人提前搬迁进渡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过渡补助。第四章 补偿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第十七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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