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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策解读,拆迁政策解读单位

拆迁 作者:迮紫夏 2022-11-20 15:55: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拆迁政策解读,以及拆迁政策解读单位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2021年拆房新政策

根据第13个“五年计划”会议指出,我国将会在2020年,基本完成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去年9月时,拆迁部副部长就公开表态,今后将不会再有“大拆大建”。

“拆迁暴发户”会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逐渐成为过去式。当前社会上,不适合居住的老旧危楼,该拆的都拆完了,剩下的老房子,虽然环境差了点,但是还能居住,所以并不需要拆,而是需要“改”。

扩展资料:

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有序引导村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附属工程建设,变村民的被动拆迁为村民的主动建设,丰富村民参加“城中村”建设形式,让广大村民在主动建设中真正感受到“城中村”建设的意义;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渠道,有疏有堵,正确对待村民的合理诉求,推动城改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互惠共赢。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房子重建 帮扶不变(政策解读·摘帽之后)

天津市小产权房的拆迁政策

天津市小产权房的拆迁政策相关情况参考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标准:

1、公产、单位产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95%)。

2、私产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标准:

1、公有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80%)

2、自有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调换的房屋,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1至6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2)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7至11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3)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12至24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4)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信息源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

公示公告-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土地整理(三期)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农村拆迁户口减去面积限制的解读

房屋面积“三重控制”政策:拆迁安置房在申购面积上,采取了“三重控制”,一是规定被拆迁户只能用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并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封闭运作。解读:“拆迁补偿款封闭运作”,老办法对被拆迁对象的补偿是经过测算之后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拿到补偿款后再按价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样增加了资金流量,将“拆迁款”直接变为“购房款”不容易被控制。新办法则规定,由区政府直接将补偿款通过银行打入被拆迁户的账号内,严格控制拆迁对象只用补偿款来购买安置房。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购房款的构成。申购面积220平方米封顶政策:规定每产权户最大申购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封顶。对家庭人员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确需超面积申购的,必须经过批准,并规定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人均最多可购建筑面积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并对超值面积申购实行准市场价供应。解读:一个家庭如果遇到“人多”、“房子少”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根据办法进行申请,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申购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老百姓正常购房,限制被拆迁人的购房冲动。新办法同时还规定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愿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无证房屋补偿面积家庭人口等要公示。新办法和即将出台的配套细则,针对当前拆迁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申和严格了一些管理制度。包括对无证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和同一家庭户籍人口的认定,实行公示制度;对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建立了成本审计制度;对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补偿资金建立监管制度;为规范拆迁当事人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建立了拆迁纠纷裁决制度。

北京拆迁补偿政策

下面是 北京 拆迁补偿 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将 拆迁 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 商品房 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 房屋租赁 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 宅基地 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 土地出让金 。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 回迁房 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 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 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解读

2017年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解读

近几年开始国家在大力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很多农村都在实现新农村建设,而新农村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农村拆迁问题,2017年开始土地管理即将修改,土地管理法草案预计今年7月份出台,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将会采纳农村土地入市建议,也就预示着农民拿到的拆迁补贴将会更多了。下面,我为大家分享2017年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解读,一起来了解吧!

国土资源部发言人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中江湖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安置办法,农村的住宅将会进行单独补偿,具体标准按照各个地方政策具体执行。拆迁征地补偿中还增加了宅基地补偿、社会保障补偿,补偿方式也分为货币补偿与置换补偿。

众所周知,土地(可耕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基础生活的保障,自古以来,土地就备受“宠爱”。毫不夸张的说,在农民眼里,土地就是命根子。2017年农村宅基地的变化可谓显著,随着土地确权的进行,土地的归属权得到加强,看遍了政策的变化,很多农民朋友都知道土地现在变得值钱了,但是,还有很多变化你知道么?

宅基地经过确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很多农民觉得宅基地经过确权,宅基地就是自己的了,想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其实不是的,宅基地经过确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所有。农民朋友只是能够享受到使用权,宅基地确权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所以一定要积极的配合。

宅基地拆迁有补偿

宅基地拆迁是很正常的,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拆迁重建工作非常多见,所以对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也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热点。

所以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征收农民土地的,会补偿以下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耕地开垦费。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

宅基地审批会越来越难

由于现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很少了,所以在未来宅基地的审批会很难。现在农村建设正在朝着新的面貌去发展,也就是新农村的建设,所以对于土地的保护会越来越强。

宅基地房屋出售或者转手,将不能够再次申请宅基地。

同样的`,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的管理会很严格,所以对于宅基地的申请工作也会很严格。

宅基地不再免费申请

很多地方开始试点,就是宅基地申请需要交一笔费用,也就是说宅基地申请,不再免费给农民使用了。

不是农村户口不能在宅基地建房子

凡是户口迁到城市里的,不能在宅基地上建房子。

目前,有关宅基地的审批、买卖、转让、拆迁、补偿、建房在新政实施后均会有所调整,而且有关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将会越来越规范。由此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国家对农民的宅基地越来越重视,所以,我在这提醒各位,宅基地一定要留着,咱农民现在使用的宅基地也将会越来越值钱!

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金额提升

如今农村很多人进程买房,但是仍然不想退出宅基地,为什么?还是因为补偿金少,所以国家对于这一块会加强管理,对于补偿金会不断的提升到合适的标准。

宅基地也会被回收

很多情况下宅基地会被回收,不会一直放在农民手里,比如:

土地被征收、宅基地买卖、农民自愿退出

宅基地可以贷款

宅基地经过确权。可以进行贷款,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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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新政策 补偿细则详细解读

《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仅做参考,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

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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