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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最新拆迁文件,达州市最新拆迁文件图片

拆迁 作者:寻博 2022-11-18 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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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22年拆迁新的8项规定

最新拆迁规定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双向补偿方法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四,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五,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今年的赔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砖房2400元/平方米;锤击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住房2800元/平方米;建筑(超过两)3300元/平方米;使用等效的赔偿原则(较低)的附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七,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做好取证工作。

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达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1号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3年9月18日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套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第九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

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

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

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一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由被拆迁单位根据恢复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设计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中进行升级改造所增加的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涉及的桥涵道路、水利设施、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流转行为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象,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实到人,并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公告期内报征地拆迁机构,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政策规定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实行城镇安置,被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城镇规划区外实施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实行城镇安置,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九条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标准的,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三十条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

(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补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一)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

(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第三十三条城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

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补偿,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附件1标准据实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及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并按照应安置的人数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等;

(二)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

(三)被拆迁户建房,应依法重新申请农房建设用地,按现行农房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建房,并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土地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指导,村(组、社区)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及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一户多宅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补偿外,再对进深不超过7米部分按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助。

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作住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1非住房标准和附件2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措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2000元,搬家补助费2000元。

第四十条 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一条 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第四十三条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15)图示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四川拆迁赔偿标准

根据2017年四川最新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条例规,四川拆迁赔偿标准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四川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四川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四川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四川省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四川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四川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四川省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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