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办一直不找我谈拆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说拆迁又不拆迁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本文目录一览:1、我们家拆迁,我觉得条件不合法我就没走~到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拆迁办都没找我谈,为什么?2、申请拆迁已批下来了,但拆迁办久久不给予谈拆迁协议怎么办3、十多天政府下来人说要拆我家房子,现在没人来找我该怎么办?4、房屋拆迁没有...
2022-11-14 134 拆迁办一直不找我谈拆迁,说拆迁又不拆迁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办一直不找我谈拆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说拆迁又不拆迁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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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助拆迁这样的类似情况在很早以前就出现了。
07年海南三亚月川社区的拆迁中的思想自主拆迁就是自助拆迁思想的原型。包括现在各省都有出现自助拆迁这样的思想。而2011年1月中国上海市政协委员屠海鸣提交自助拆迁相关信息的提案更是肯定了自助拆迁能够在以后的拆迁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自助拆迁需要的是待拆迁业主或有可能成为拆迁对象条件的业主通过发起拆迁号召进行集体投票决议,然后由提供自助拆迁的相关平台帮助业主设计具有业主投资权益的开发方案并嫁接开发企业,业主与开发企业达成协议后,由开发企业办理各项开发手续,业主可以转让投资权益直接获得现金收益或者参与开发投资。
自助拆迁的实施是基于业主意见的统一,业主可在平台上进行公开讨论并实现意见的征集和统一。同时,自助拆迁的实施是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精神的。这一思想不仅引导了群众拆迁的积极性,还对城市建设改建工作提供了便利。/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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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span class="gray"当家作主网/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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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ask"追问/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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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class="replyask-text" id="content-4882452"谢谢回复,可是现在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有30%以上是土地财政,自助拆迁如何兼顾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没有利益,自助拆迁与"公共利益"下的拆迁的标准肯定有区别,政府会同意自助拆迁吗?尤其是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政府,有没有这样的先例?/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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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reply"回答/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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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class="replyask-text" id="content-4890046"首先。面对拆迁难这一事实,政府在其中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这些事件对政府部门的负面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拆迁改建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其实拆迁改建工作的目的是在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所以政府应该不会拒绝这个利民利社会的提议吧。至于你提到的财政收入,自助拆迁是对已有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使用,同时也是帮助政府解决拆迁难题的,不会影响到政府已有的城市规划路线,所以也不会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自助拆迁能够带动该地区的经济和居民的发展,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也是一个发展契机。
在近期国家扶贫办和过去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里都有出现“自主拆迁”这样的说法。这个如果需要的话您做点查阅就可以找到对您有帮助的资料。谢谢
被 拆 迁 户 的 维 权 方 略(2008年4月版)
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汉律的建议是: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尽量使用电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3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但不应超过2年,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签协议,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特快专递)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305号令第29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称逾期不签协议者,将依法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用特快专递)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不予办理有关事项。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如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有此判决才可上诉、申诉)。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呢?最有效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意味着305号令第16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和第17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房在对方着急。法院如不中止诉讼仍作出判决、或违法强拆房屋,被拆迁户只须严厉郑告违法者,持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披露,千万勿发生冲突,将该判决和违法强拆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的时间,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方法外,最简单的作法是: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有意留1、2户暂不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此时也有不愿意且未参加者,如有也可不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运用以上3条的具体方法是:1、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2、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以上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未参加户的证明。如果有意留下暂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人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申请,以免被裁决。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立案,同时可向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反映,向人大投诉;如仍无结果,受害人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依刑诉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无须缴费),不要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被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笔者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在诉拆迁裁决一案刚开始时,法院如果已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它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
《物权法》虽然已开始实施,但与该法严重相冲突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未被废止,这是国务院立法(含法的废止)腐败的表现!今年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透露,国务院已拟定《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如果该条例包括了对非公共利益项目的拆迁规定,不仅有悖人大授权,而且继续构成对《立法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几部上位法的严重违背,如果国务院在公布该法的草稿后倾听民意,根据已透露的立法基调,汉律估计,合法的该法难以在一年之内出台,这就意味着现行的305号令还将继续肆虐全国(从迹象表明,国务院准备在新法出台时同时废止305号令)!鉴此,汉律呼吁大家一起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即废止305号令!不管恶法何时废止,只要被拆迁人坚持依法维权,所受侵害终就会得到合理的补、赔偿。以上建议均为笔者数年亲身实践的感悟,欢迎交流心得(请在百度上搜索参阅笔者写的‘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等文章)。 2008年4月
如果遇见拆迁政府肯定会找你谈的,国家政策不能强拆,谁也不出那头,你应该问问你们村村长,和村民,有可能没钱,所以你们只有等,耐心等待,如果说拆肯定保不住,等等肯定还得拆,拆迁是一个村的事,不是一个人的事,你在村上咨询一下.,看是什么个情况,不要急耐住寂寞,拆你的房子肯定会和你谈的,你急也没有办法,上边没钱,说暂缓一下,这就推迟拆迁的步伐,所以上边意思不让动,让停了,谁也不敢动,等吧,只要有拆的意思就保不住了,拆的时候会和你谈的。
房屋拆迁没有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户是可以拒绝拆迁的,如果已经拆迁了,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你好,可能已经通知了,只是你们家没有看到通知而已,因为一般这种情况村委会都要通知你们去开会的,可能你们那天不在家。
根据法律规定,纳入拆迁范围,启动拆迁后,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根据公告的方式实施并落实补偿。这个过程是可以不协商谈判的;如果《公告》规定的日期后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可以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拆迁人收到该补偿决定书后,在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征收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定的程序。如果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只能是接受补偿决定书的结果,即使对于结果不满,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方式维权了,因为已经过了起诉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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