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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53 行政强拆起诉状真实范本,行政强拆房屋诉状赔偿范本
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强拆起诉状真实范本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强拆房屋诉状赔偿范本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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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下面是我收集的行政起诉状精选范例,欢迎参考。
行政起诉状精选范例(一)
原告方,男,35岁,汉族,无业,市人,住市区楼204,电话13156897420。
诉讼代理人:王,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地址:市区政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国家赔偿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0月20号,原告的朋友张、王等人到原告家串门,并归还张、王向原告所借的5万元。吃过饭后,张提出玩麻将,于是大家一起打麻将。晚上21点多,原告和张因言语不和而争吵起来,张冲上前来打了原告几个耳光。原告忍无可忍,拿起了一根木棒向张打去,后经鉴定张为轻微伤。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赵在没有充分调查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对原告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后经原告了解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是张的表哥,赵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办理自己亲属案件时不申请回避,在处理上故意偏袒一方,以至于作出不公正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而区公安分局民警赵在没有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没有听取原告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是违反行政程序的。根据《行政法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金总额为元/天(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7天,总计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证人王的证言1份,住市区楼502;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2000年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方
2000年月日
附:
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人王的证言1份;
3.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2000年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行政起诉状精选范例(二)
申诉人;XX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X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04}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04}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2000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999)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2000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XX、XX两户.于同年9月XX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2000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XX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2000年12月26日XX法院王副院长和XX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信访局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2001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
(⒉)有明确的被告;
(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XX
对于行政起诉状格式和范本大家了解过吗?如果需要了解这种法律文书的书写方法,可以阅读以下范文哦!
行政起诉状格式范本【1】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 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
(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
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
而被告(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
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其(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
《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
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权。
滥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
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
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
(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
(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
(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
(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
(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
(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
(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
(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
(5)没有表述“呈报单位”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
(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
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行政起诉状范例【2】
原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政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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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是:
行政起诉状【3】
原告:马晓军,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111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晓军
2012年2月7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一)
原告:超变态,男, 2001 年 1 月 1 日 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100820 )
负责人:许瑞表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455 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05 年 9 月 8 日 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 36 ),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 2008 年 12 月 4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 ZC4884467BH1 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作出了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 455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 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超变态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08年12月19日《行政判决书》(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是“温度裂缝”,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证据”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证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证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证据’质证”。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证明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证据)
(7)200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证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告知”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证据”。“国家对假药、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条例》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图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2003年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判定为温度裂缝”,“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2002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证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国家法定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证。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证,可以随时质证、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性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证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证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证明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证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证据证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证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国家权威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释义第六章》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材料检验报告》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证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三)
原告: 缪桂芳 地址: 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 电话:*****
被告: 仪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费高云 职务: 仪征市人民政府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 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 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 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 )。江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 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 致
仪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2 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图片及老宅图片、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图片及被私卖的旧房图片。
一、强制拆迁起诉状范本
强制拆迁行政诉讼状模板
第一被告:
姓名: 姓别: 住址: 出生日期:
第三被告:
姓名: 姓别: 住址: 出生日期: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姓别:
住址: 出生日期: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
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二、拆迁起诉需要的证明
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形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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