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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拆迁补偿行政诉讼金额

拆迁 作者:施幼霜 2022-11-06 12:38:02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补偿行政诉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补偿行政诉讼金额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安置官司怎么进行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啊

拆迁补偿纠纷是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公民对拆迁纠纷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对于政府拆迁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的范围,如有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如某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行政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

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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