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95号文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拆迁69号文件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本文目录一览:1、周口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2、常州武进区拆迁有何政策3、萧政办[2009]95号文件内容4、淮南祁集镇街道搬迁吗?5、淄政办(2019)95号,拆迁标准工厂车间办公室,应如何补偿?6、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
2022-10-31 85 拆迁95号文件,国家拆迁69号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95号文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拆迁69号文件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1)单元楼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上浮30%作为货币补偿,上浮后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
(2)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1.5(含1.5)以内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含土地补偿)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3000元/㎡,按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容积率不足1.5(含1.5)的面积,不足部分补助3000元/㎡。容积率超过1.5的,以2004年2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50元进行补偿。征迁房屋不在2004年2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2004年2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3)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②居民住房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标准:认定的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1:1产权置换,不结算差价;2004年航拍图未显示的独院式住房,容积率超过1.5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面积,只给予房屋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独院式住房容积率低于1.5的,按1.5补齐安置,不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内的,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优惠10%,超过20%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原则上一户一套。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超购面积需预付超购房屋价款的30%,剩余价款待交房核算时一次结清。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商业”用途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政策性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现房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3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土地价值按区位及性质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政策性补助:工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参考资料
周口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网页[引用时间2018-1-24]
我认为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5]55号)
武政发[2005]5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偿,是指对被征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及其附属设施所作的补偿;本办法所称的统一安置,是指征地拆迁人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征地拆迁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开发区)及区规划、建设、劳动、物价、审计、财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所在镇、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城市规划区内应采用统一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
第九条 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复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3)。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征地拆迁涉及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织机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
这些文件根本就没有公开过,都是拆迁办的人自己说说的,好在09年拆的房子还有地基,根据萧山农村住房改造方案,你们以后还要再征迁一次!如果真的造新房子的钱够了,就算了,毕竟这么多村民打酱油,要你我出什么头啊!
为保障中安联合煤化工业园区建设,祁集镇对项目周边祁集村实施了征迁工作。镇政府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及《关于印发煤化工园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试行)》(潘政发〔2016〕66号)对享有国家公积金人员应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条件。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时不享受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同时,对于该人员在拆迁区内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予以补偿。
关于人口补偿标准问题,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及《关于印发煤化工园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试行)》(潘政发〔2016〕66号),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每人享受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住房调换安置,安置的30平方米住房从被拆迁房屋中折抵,互不支付差价,超出30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落实补偿。
同时,本批次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依照上一年度潘集区商品房网备均价,每人按照30平方米安置面积计算补偿。经核实,潘集区2018年度商品房网备均价为3237元/平方米。此价乘以人均安置面积30平方米即为人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即97110元。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潘集区政府联系。
您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
一、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已经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附件二: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2年1月14日 兰政发[1982]12号 兰州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已被国务院1982年2月5日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代替
2 1983年7月7日 兰政发[1983]100号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1994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3 1983年9月13日 兰政发[1983]138号 关于清理、拔除少数拆迁“钉子”户的通知及其实施方案 已被1997年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正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4 1984年9月4日 兰政发[1984]58号 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被1997年市政府10号令《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代替
5 1984年12月10日 兰政发[1984]71号 关于控制城市环境噪声的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5月3日批准实施的《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代替
6 1984年6月5日 兰政发[1984]95号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20日通过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
7 1984年12月8日 兰政发[1984]1号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意见 已被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代替
8 1985年4月19日 兰政发[1985]31号 兰州市防止新污染管理办法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9日修正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9 1985年6月14日 兰政办发[1985]32号 关于加强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意见 已被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代替
10 1985年11月5日 兰政发[1985]140号 兰州市农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占用市政工程设施的补充规定和收费办法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9日批准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11 1985年12月2日 兰政发[1985]150号 兰州市河道、洪道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9日批准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12 1986年5月17日 兰政发[1986]44号 关于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2000]1号令《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
13 1986年7月15日 兰政发[1986]79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该通知附有三个文件,已被《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代替
14 1986年11月18日 兰政发[1986]125号 兰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1日批准的《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5 198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87]59号 关于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7]76号《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代替
16 1987年9月22日 兰政办发[1987]94号 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工作管理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3] 7号《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管理办法》代替
17 1987年11月23日 兰政发[1987]117号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4]27号《兰州市供热管理办法》代替
18 1987年12月7日 兰政发[1987]123号 兰州地下通信电缆安全保护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28日修正的《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代替
19 1988年1月23日 兰政发[1988]8号 兰州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省政府1994年颁发的《甘肃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实施细则》代替
20 1988年2月24日 兰政发[1988]24号 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1996年市政府9号令《兰州市宗教场所管理办法》代替
21 1988年9月13日 兰政发[1988]98号 关于发展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已被甘政发[1991]1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代替
22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通知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3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倒废物和乱贴乱画的规定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4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阳台整洁的规定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5 1992年8月3日 兰政办发[1992]33号 关于印发兰州地区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三个办法的通知 已被甘政办发[1996]46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代替
26 1992年9月22日 兰政发[1992]136号 兰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同上
27 1990年8月1日 兰政发[1990]86号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已被市政府[2000]1号令代替
28 1993年2月8日 兰政发[1993]15号 兰州市马滩、崔家大滩、迎门滩水源地防治污染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批准施行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代替
29 1993年3月25日 兰政发[1993]52号 关于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已被甘政办发[1996]46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
30 1993年10月6日 兰政发[1993]95号 兰州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0日批准修正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0年9月4日 兰政发[1980]117号 兰州市基层企业事业物价工作奖惩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1981年1月26日 兰政发[1981]18号 关于认真处理挤占、没收私人房屋问题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1981年4月23日 兰政 办发[1981]79号 关于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1981年6月3日 兰政发[1981]1110号 兰州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1982年4月15日 兰政发[1982]117号 兰州市城镇新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物价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1983年12月9日 兰政发[1983]182号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1984年1月17日 兰政发[1984]10号 关于加强渔池管理的布告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1984年10月4日 兰政发[1984]170号 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1985年1月16日 兰政发[1985]5号 关于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工作实施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1985年7月22日 兰政发[1985]93号 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试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1985年9月13日 兰政发[1985]107号 关于开发公房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1985年11月20日 兰政发[1985]143号 兰州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1985年12月17日 兰政发[1985]154号 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服务站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1986年1月15日 兰政发[1986]2号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1986年1月23日 兰政发[1986]6号 关于申报审批成立职业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1986年3月5日 兰政发[1986]23号 关于粮菜、煤菜挂钩的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1986年4月13日 兰政发[1986]33号 关于尽快实现兰州市城市园林化意见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1986年6月19日 兰政发[1986]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敞开城门、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办法(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1986年10月4日 兰政发[1986]111号 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五个文件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1986年10月8日 兰政发[1986]113号 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1986年11月3日 兰政发[1986]122号 兰州市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1986年11月19日 兰政发[1986]126号 关于进一步发展科研与生产横向联合的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1986年11月25日 兰政发[1986]129号 关于进一步开拓兰州资金市场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1987年6月4日 兰政发[1987]59号 兰州市钢材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1987年11月27日 兰政 办发[1987]118号 兰州市征集农业发展资金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1988年1月12日 兰政发[1987]22号 兰州市工业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优质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1988年2月24日 兰政 办发[1988]24号 兰州市交换机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1989年11月8日 兰政发[1989]110号 兰州市住房合作社试点暂行规定(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1989年11月13日 兰政发[1989]112号 兰州市对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1990年7月8日 兰政发[1990]79号 兰州市集贸蔬菜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1991年5月17日 兰政发[198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兰州市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2 1991年11月20日 兰政发[1991]132号 兰州地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已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3年11月18日 兰政发[1983]169号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1996]7号令《兰州市国家建设用地各种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废止
2 1986年7月13日 兰政发[1986]80号 兰州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市政府[1999]13号令《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 1986年11月25日 兰政发[1986]131号 兰州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兰政发[1993]89号《兰州市建筑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4 198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87]58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5 1988年11月30日 兰政发[1988]129号 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兰政发[1995]48号《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6 1991年9月13日 兰政发[1991]113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奖励办法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7 1996年12月12日 兰政发[1996]1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兰州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奖金额度的通知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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