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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开发商很坑,拆迁开发商很坑人吗

开发商 作者:府碧蓉 2022-12-03 03:59:02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开发商很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开发商很坑人吗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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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搁置,居民要凑40万补偿钉子户,到底是钉子户贪心还是开发商坑人?

新闻中只说拆迁的房子经常漏水,年久失修算是危房,但并没有说明这个地理位置的房价是多少,李某这个钉子户是2017年搬进来的,开发商给的钱与他当年购买房子的价格是否相符没人清楚,所以在没有详细的信息前无法断定双方的起点到底是什么。

一、不知道房子市值多少,房子地理位置在哪儿,所以无法断定到底是开发商坑人还是人贪心。

某市老小区总算是迎来了拆迁,但是却因为小区内的一个住户给耽搁了,据新闻报道李某因为不满意开发商给的补偿方案,所以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也正是因为他不签字导致整个小区的拆迁搁置,虽说新闻中称李某居住的小区又破又旧,还称开发商愿意支付给他80多万的补偿款,但却没有说明他的房子在这个地段到底值多少钱。

在没有市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双方到底谁是白脸谁是红脸,所以网友也仅是看着新闻中称李某不同意拆迁而一边倒的责怪他,其实就像李某说的,假设自己的房子值50万人家就给你35万还让你搬家,这事儿谁乐意?从小区内的居民处了解到,李某是2017年搬进来的,估计他当时买这个房子没少花钱,至少比开发商给的80多万要高出很多,否则他也不会开口要150万的拆迁费。

二、如今居民凑40万,开发商给80多万,加在一起差不多有120多万,估计这回算是能拆迁了。

就在整个小区的拆迁搁置后,其他在这里居住很多年的居民坐不住了,为了能够让小区顺利拆迁,他们自发的把开发商给的每个月1000元的安家费全部拿出来,还有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总共能凑出来40多万元,加上之前开发商承诺的给李某的80多万,如今让李某签字已经达到了120万左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小区应该很快就会进入到拆迁的步骤了,对于李某来说谁给钱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的利益不能受损,居民把不拆迁的矛头转向他确实有些道德绑架的味儿,不过不管如何眼下拆迁的事儿应该很快就能恢复正常了,居民住上新房子的日子有盼头了。

最后:

别总把钉子户想得那么不堪,有些开发商确实很黑,想要超低廉的价格买下人家的房子,盖完新房子后还让人家来买,这买卖做的可精着呢!

湖南多人被开发商以动迁为名骗取购房款,此事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是很多中国人心中的执念,而湖南多人就因为这个执念,而被开发商以动迁为名骗取了购房款,让人听来唏嘘。这件事情不仅暴露了开发商的贪婪和道德败坏,还让人意识到了这些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中国的普法教育仍然是任重道远。

居住了多年的老房子,竟然有开发商愿意来动迁,让湖南一些居民很是心动,梦想着能在一段时间之后就住上新房子了,他们便轻而易举的相信了开发商的谎言。而这些开发商也正是利用了人们想要住到新房子的心愿,来骗取这些居民的财产。毕竟现在购房价格居高不下,如果有合适的开发商愿意来拆迁的话,确实是会有很多人心动的,谁不想住进新房子里呢?只是大家没有想到,这样一个朴素的心愿竟然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让人听来心酸。

这些黑心的开发商固然可恶,但是这件事情也反映了中国普法教育推行的还是不足,这也间接导致了湖南多人被骗的结果。如果湖南这些原居民能够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把钱款交给这些不法分子伪装的开发商之前,深入了解过这些内容的话,也许就避免了这个悲剧的发生。当地政府可以进行更多的普法教育,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之所以会发生购房款被骗的事件,跟当地的房价居高不下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大家手中的购房款能够买得起一套比较好的房子的话,也就不需要等到开发商来拆迁了。所以通过这件事情,也暴露了当地房价的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重视这个问题,并且改善这种情况,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开发商拆迁,补偿过低,大多数不同意,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我觉得是个媒体就得去反应一下,当然纸媒的影响力肯定没有电视媒体广泛,不知道当地是否有那种民生节目,但是凭个人经验,开发商如果想压这些事的话,凭几家联合去找电视媒体是没效果的,他们都不会理会,只要这件事闹的比较大,规模和影响都很严重的话,电视媒体才可能出动,所以向媒体反应的时候最好拿出来非常确凿的证据,以及可以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然后多次与媒体联系,必要时候可能还得使用些极端的手段。不过请注意安全,强制拆迁的事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

为了在经济发展中追求公平正义,公民需依法理性维权,基于各地拆迁维权的经验和教训,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商业开发者和被拆迁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转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进行拆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征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与公正补偿。目前,什么是公共利益、强制征收的程序、赔偿的标准都有争议,旧拆迁条例很不公平,新的征收条例仍在制定中。根据新的征收条例草案,公共利益有明确的列举,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迁补偿按照市场化标准,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格。

在法律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属于非法。

二、违法的拆迁

各地出台一些拆迁政策也许是善意的,但的确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而不是村民大会)同意就强制拆迁村民的房屋,即所谓“村民自愿腾退改造”的拆迁模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就获得拆迁许可证甚至没有拆迁许可证就强制拆迁的“土地储备”拆迁模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的所谓“绿化隔离带”拆迁模式,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

三、公正的补偿——有权利分享土地增值

征收补偿应当采用市场化标准,即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当然,由于地价上升是城市发展的结果,不应当把全部收入归房屋原所有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归公,剩下的归房屋所有人。

房屋拆迁土地开发通常意味着巨额利润,目前这些利润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给房屋原产权人分享太少,这是各地拆迁矛盾的直接原因。考虑到中国国情,被拆迁者在拆迁项目的利润中分享三分之一是合理的,有些地方采取“拆一补二”或拆一补三——即拆除一平米,在原地补偿二或三平米的模式也是比较合理的。

四、面对不公正的强拆

没有法律程序,或者虽按照法律程序但补偿明显不公正的拆迁,公民有理由依法理性维权。房屋拆迁维权是防守行为,核心在于一个字——拖。不要轻易被搬迁奖励诱惑,各地一个基本教训是,不公正的拆迁中,搬走的越早越吃亏,北京有大量为此追悔莫及的居民。如果拆迁方答应回迁安置,要等到回迁房可以入住,并且经过质量鉴定之后才同意搬迁,切莫在回迁房建好之前就签字搬走,否则可能遭遇无法回迁或者回迁房质量差等问题。

第一,团结。拆迁方可能想尽办法威逼利诱分化瓦解被拆迁者,只有团结才能维护共同的权益。团结的方式包括召集热心公益的村民举行会议,选举有公信力的维权代表,大家捐款成立维权基金,组织村民讨论、整理共同的合理要求,公布张贴这些合理要求,等等。

第二,不合作。如果没有完备法律手续,或者赔偿没有达到大家共同的合理要求,就不予合作,被动的不合作比如丈量房屋面积不开门不理会,要求签字不理会。主动地不合作,比如主动诉诸法律。针对拆迁方贴出的公告提起诉讼,依法上访等。不被动等待,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质疑对方违法之处。可以考虑有组织分批上访,一直坚持下去。如果拆迁方通过工作单位施加压力,也要联合起来诉诸法律。

第三,记录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地方拆迁方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最怕曝光。准备好摄像机、微型录像录音设备,随时记录黑恶势力骚扰、打人、砸玻璃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报案,更重要的是为了曝光。视频和图片对真相传播非常重要,利用图片制造新闻点,比如重庆钉子户的图片很具有新闻冲击力。充分利用网络,建立博客,注册论坛,建立微博、twitter账号,常更新内容,曝光违法行为,放大公民的呼吁。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向网友们求助。

第四,集体行动和行为艺术。如果已经有部分房子被拆迁,可以考虑在原地搭帐篷,帐篷可以很有特色,本身也是言论表达。在房屋周围贴标语,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要人权要生存”等。集体上访时可以穿上印有统一字样的衣服。在自己村庄或者小区举办烛光晚会、集会等,把经过的图片视频发到网上。遭遇黑恶势力野蛮暴力投诉无门也可以适当举行集会示威,但一定要和平有序。

第五,理性谈判。做好充分的防守工作,温和理性,执着坚守。以恰当的方式拖延足够长的时间,或者在抗争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找来谈判。谈判要价要合理,谈判代表态度要温和,不跟任何人吵架,但要坚定;该妥协的时候要妥协,要考虑大局,考虑发展和建设,切莫得理不饶人。通过理性谈判达到合理补偿,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最后说一句,一人力薄,只有在大部分拆迁户达成一致,形成统一战线的情况下,才会给开发商以震慑的威力,否则以现在开发商的策略,他们都是冷处理,这样就很被动了。

我觉得是个媒体就得去反应一下,当然纸媒的影响力肯定没有电视媒体广泛,不知道当地是否有那种民生节目,但是凭个人经验,开发商如果想压这些事的话,凭几家联合去找电视媒体是没效果的,他们都不会理会,只要这件事闹的比较大,规模和影响都很严重的话,电视媒体才可能出动,所以向媒体反应的时候最好拿出来非常确凿的证据,以及可以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然后多次与媒体联系,必要时候可能还得使用些极端的手段。不过请注意安全,强制拆迁的事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

福州一钉子户,坚持要求赔偿5套房子,开发商是如何表示的?

近些年来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在一些核心地段都不得不进行一些或大或小规模的拆迁,这也无形中带富了一大批人,而最近位于福州的一家拆迁户,却坚持要求开发商赔偿5套房子,对此开发商明确表示:“想坑,我没门!”面对这种情况开发商生气归生气,但依然是没有办法,毕竟只要钉子户在一天,这个项目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项目也就被耽搁了下来。

钉子户

其实钉子户这个称谓,很多网友很不喜欢,之所以不喜欢,是一因为房子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当事人对房屋有绝对的处置权,又何来的钉子户呢?就像是我们去买东西,卖的愿意卖,买的愿意买,两方达成了交易,皆大欢喜。但是,若是买的愿意买,卖的嫌弃价格低,不愿意卖,能说商家是钉子商家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道德上不能绑架钉子户,钉子户愿意拆迁就拆迁,不愿意拆迁就不会拆迁,就是这么简单,任何的道德绑架,凌驾不了房屋的归置权之上。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打着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让城市美丽起来的名号,对一些钉子户各种的道德绑架,似乎不拆迁就是绊脚石。殊不知,一些房屋的户主,对于自己的房屋也有自己的想法,开发商怎么赔是开发商的事,而所谓的钉子户也是有话语权的。

无解

据悉,现在开发商的这个项目已经开始进行,虽然说绕开了这一个钉子户,但是,钉子户的地理位置很重要,貌似在整个项目的中心轴线上。开发商本以为钉子户看着项目开工会妥协,目前看钉子户没有妥协的意向。网友表示,既然位置十分优越,理应当多赔几套房子,开发商已经让到了三套,不差二套,达成共识,皆大欢喜。

福州一钉子户,坚持要求赔偿5套房子,开发商明确表示,想坑没门,但是口号喊得震天响,恐怕最后妥协的还会是开发商。

现在的开发商太野蛮了,违法强拆啊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警惕!购房者踩过的这些坑

每年315,房地产业都是绕不开的话题。

房屋质量差、降标减配、延期交付、维修拖沓等问题已是老生常谈;标杆项目、央企背景、明星企业也无法成为品质的代名词。

中消协发布报告显示,商品房消费领域质量问题、装饰装修问题以及售后服务纠纷频发。数据显示,2020年,装修建材、房屋质量位列投诉量前十的商品,投诉量分别高达149433件、13076件,同比增长了6.4%、19.52%。

如今,在购置房产这件事情上,维权似乎成了不少业主都要经历的一道坎。

福州禹洲金辉里:

质量问题屡被投诉

禹洲似乎走到了业绩与口碑的分岔路口。

2020年,禹洲以1049.7亿元的销售额晋升为千亿新贵,同比增长39.75%,公司在百强房企中的排位也从2019年的48名上升至第37位。

但规模逐年走高的禹洲却在口碑上接连“失蹄”。近年来,围绕禹洲楼盘维权的消息不绝于耳,更有楼盘接连出现维权事件,贯穿整个楼盘的竣工期。

2020年4月25日,一位自称是禹洲仓山金辉里地块一3号楼1507的业主王建(化名)在相关投诉渠道上留言,表示自己所购住宅于2019年12月交房,在近期装修铲灰之后发现楼板大面积钢筋外露,横向每个水平线的位置都有露出情况。且工人在粉墙时发现配电箱位置存在严重漏水的情况。

对于王建的留言,福州市仓山区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12日回复称,禹洲金辉里项目于2019年1月进行了竣工验收,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均出具了合格文件,程序合法有效。

并且,仓山区城乡建设局曾于2020年4月22日召集相关单位人员现场查看,确实发现房屋出现顶板温度裂缝,露筋、夹渣等问题。在协调会上,设计单位向到场业主表示出现的房屋缺陷不会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建设单位则称业主可到物业登记房号及问题,等设计单位的修复方案出来后对房屋的缺陷进行修复。

该回复还提及,设计单位于2020年4月27日将房屋修复方案交给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公共部位的缺陷进行了修复。王建可就相关质量问题直接与物业联系要求予以修复。

但对于维修,王建仍提出4点质疑:1、维修组为了解约成本,只派了一个工人,业主要排队等候;2、工人不听业主意见,维修过程中仍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3、设计单位给出的维修方案在个别户存在缺陷,并不愿意对缺陷做进一步再设计;4、维修过程谁来监管?

按王建所言,自己的遭遇并非个例,3号楼普遍存在质量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在领导留言板上搜索“禹洲金辉里”发现多条关于地块一3号楼的留言,关键词多为“钢筋外漏”“渗水”“虚假销售”。

705的业主在留言板上投诉称,该楼每个楼层均出现楼板开裂的情况,有几户出现顶板倾斜、木头裸露、空洞的现象。且07单元存在大面积钢筋外露问题,现已渗水、生锈。

1211的业主则称,金辉里在2018年预售时已经明确知道该楼盘划片仓山区第九中心小学,却仍以仓山区第四中心小学来推销,涉及虚假销售。另外,地块一共有3栋楼,1、2号楼为拆迁安置房,开发商却向业主谎称是政府人才引进。对于小区的实际绿地率和容积率,开发商也迟迟没有公布。

截至目前,上述两位业主的留言还尚未得到回复。

《国际金融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金辉里为禹洲和金辉、正荣联合开发项目。2016年,金辉里项目以17.3亿元的总价被拿下。其中第一大股东禹洲权益占比66%,耗资11.42亿元。

同年,该项目的开发运营主体福州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泽翔地产”)成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泽翔地产曾多次被行政处罚,最近的一次是在2020年6月。

2020年5月8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泽翔地产开发的楼盘禹洲金辉里地块二在销售过程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

经相关部门查实,泽翔地产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是其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存在多项不平等条约,分别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同意变更予以退房的权利、因出卖人原因使房屋在交付后的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权属证书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拒绝接房等权利。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泽翔地产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给予泽翔警告处罚并罚款1万元。

除了不平等条约,关于质量问题的维权早在2018年就有例可寻。

据媒体报道,宋女士于2017年底在禹洲金辉里认购了一套房子,2018年6月收到物业通知称可以办理交房手续。这时,业主群中的两段视频让宋女士打起了退堂鼓。

原来,有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地库内多个车位上方漏水严重。业主群中的一段视频显示,车库上方不断有水往下滴落,地面上有不少水渍;另一段视频显示,在地下车库靠墙的位置,不断有水喷出,宛如“水帘洞”。而在喷水处,有一个疑似“配电箱”的控制器,安全隐患极大。

从2017年开盘到2019年竣工,关于禹洲金辉里的维权事件始终贯穿其中。对于开篇王建等业主提到的质量忧患,记者试图联系金辉里相关负责人,然而截至发稿前仍无所获。

律师支招

那么,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碰到的虚假宣传、减配及一系列质量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李松指出,业主和开发商的纠纷主要属于后者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了项目优点,导致业主在收房以后发现前期宣传内容无法兑现,例如承诺的学区房、公共配套、赠送面积等,而上述承诺内容并未在合同中体现,为业主维权带来障碍。

但是,这一障碍在近期有所消减。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第三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规定明确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内容有影响到房屋价款或者对于客户定约有重大影响的,即便仅是宣传资料,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应视为要约,即这些宣传资料就是合同内容,开发商需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松解释道,业主也需注意在购房时保留证据材料,可以录音形式记录案场销售做出的一些承诺、保留好宣传材料、拍摄交付样板间等方式留存,以防日后交付时出现承诺未履行的情况。

关于拆迁开发商很坑和拆迁开发商很坑人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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