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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打仲裁签合同的风险的简单介绍

橙子 作者:植鸿风 2023-02-23 11:44:44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请律师打仲裁签合同的风险,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为什么合同仲裁千万不要请律师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同纠纷仲裁有没有必要请律师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首先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是要根据由请人具体的案情来决定。对于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清楚的是可以不需要律师,当然,不需要请律师的情况下,必须要进行多请教、多问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如果对于争议数额较大的、存在争议的,而且又需要调查的,最好是找一个律师进行帮助,因为毕竟在劳动仲裁也是属于一个法律方面,专业知识的方面是非常专业的一个需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请律师打劳动仲裁的官司能打赢吗

法律主观:

大多人不清楚怎么打赢劳动仲裁,具体来说打赢官司本质上就是打证据以及选择最优的诉讼策略,只要证据充足了,并且有专业人事提供远程指导就可以打赢。以下为举证责任: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恳求仲裁员回答:请求劳动仲裁的风险有哪些?请详细回答.

【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中的风险提示

1.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为了避免风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双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须注意: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风险提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另外,用人单位需注意举证的要求,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法规定较短的时效,其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尽快主张权利,但在实践中,60日的时效往往让劳动者痛失主张权利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时效作出了全新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风险提示】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虽然2008年5月1日后才申请仲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仲裁时效仍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60日的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一直以来,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太长,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程序规定恶意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便捷高效解决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作出了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再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时间,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两项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得起诉,但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可作如下理解:(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是,如果地方有特别规定的,企业需按照当地的规定操作。比如上海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请了律师打官司,跟律师签合同要注意些什么?我请律师帮我要14万的劳务费,我们约定按30%支付。

们玩掷飞镖的游戏。这种飞镖用硬纸片折成,头部是尖的,有一副向后掠的翅膀,掷出去能向前飞行一段距离,有时还能绕圈子飞行。他折的飞镖飞得又稳又远。那些小伙伴都十分惊奇,以为这里边有什么“鬼”。

他们的自然课老师看见了,让钱学森向同学们讲其中的奥秘,钱学森说:“我的飞镖没有什么秘密,只是经过多次失败之后一步一步改得好起来。我的飞镖用的纸比较光滑,头不能做得太重,也不能太轻,否则就飞不起来;翅膀也不能叠得太小,也不能太大,否则就飞不稳飞不远。这是我多次实验悟出的道理”。 1809年2月12日,亚伯拉罕·林肯出生在一个农民的家庭。小时候,家里很穷,他没机会上学,每天跟着父亲在西部荒原上开垦、劳动。他自己说:“我一生中进学校的时候,加在一起总共不到一年。”但林肯勤奋好学,一有机会就向别人请教。没钱买纸、笔,他放牛、砍柴、挖地时怀里也总揣着一本书,休息的时候,一边啃着粗硬冰凉的面包,一边津津有味地看书。晚上,他在小油类下常读书读到深夜。

长大后,林肯离开家乡独自一人外出谋生。他什么活儿都干,打过短工,当过水手、店员、乡村邮递员、土地测量员,还干过伐木、劈木头的重力气活儿。不管干什么,他都非常认真负责,诚实而且守信用。

他十几岁时当过村了里杂货店的店员。有一次,一个顾客多付了几分钱,他为了退这几分钱跑了十几里路。还有一次,他发现少给了顾客二两茶叶,就跑了几里路把茶叶送到那人家中。他诚实、好学、谦虚,每到一处,都受到周围人的喜爱。

1834年,25岁的林肯当选为伊利诺斯州议员,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1836年,他又通过考试当上了律师。

当律师以后,由于他精通法律,口才很好,在当地很有声望。很多人都来找他帮着打官司。但是他为了当事人辩护有一个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是正义的一方。许多穷人没有钱付给他劳务费,但是只要告诉林肯:“我是正义的,请你帮我讨回公道。”林肯就会免费为他辩护。一次,一个很有钱的人请林肯为他辩护。林肯听了那个客户的陈述,发现那个人是在诬陷好人,于是就说:“很抱歉,我不能替您辩护,因为您的行为是非正义的。” 那个人说:“林肯先生,我就是想请您帮我打这场不正义的官司,只要我胜诉,您要多少酬劳都可以。” 林肯严肃地说:“只要使用一点点法庭辩护的技巧,您的案子很容易胜诉,但是案子本身是不公平的。假如我接了您的案子,当我站在法官面前讲话的时候,我会对自己说:‘林肯,你在撒谎。’谎话只有在丢掉良心的时候,才能大声地说出口。我不能丢掉良心,也不可能讲出谎话。所以,请您另请高明,我没有能力为您效劳。”

詹天佑从小痛恨帝国主义,立志为振兴中华而献身。1872年,12岁的詹天佑赴美留学,发愤刻苦学习,于1881年学成回国,将毕生的精力献给了中国铁路事业,当时我国修建的每一条铁路,无不渗透着他的心血和汗水。他常年奔波在野外山岭,和工人们同吃同住,风餐露宿;他在洋工程师面前从不低头,创造了使帝国主义为之感叹地伟大成绩。如今,我国的铁路四通八达,飞速发展,提速再提速,正在向着现代化加速前进,而我国铁路事业的创业者、开拓者就是詹天佑。他的爱国、拼搏和奉献精神将永远激励着后人。我们要追随这位伟大的爱国工程师,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富裕的祖国而奋斗、献身。

在这里,我给大家讲几个有关詹天佑的故事。

12岁赴美留学

爱国工程师詹天佑于1861年4月26日(农历3月17日)出生在广东南海县,他的父亲詹洪原是一个茶商,因英、法帝国主义的侵略而破产,只能靠种田维持一家生活。

詹天佑从小就从大人那里听到许多关于反抗英法侵略的故事,也看到清朝统治者的腐败无能,在他幼小的心灵里播下了爱国的种子。

詹天佑七、八岁的时候,被送到私塾里读书,但是,他对那些《四书》、《五经》不感兴趣,而喜欢摆弄一些机械。他经常用一些捡来的小螺丝钉、小齿轮、旧发条做玩具,还用泥巴捏轮船、起重机,许多小伙伴都成天追着他一块玩。在上学的路上,他经常站在工厂外面,观看里面的机器,运货车,琢磨来,琢磨去,常常忘记了上学。有一天,他看着家中墙上的挂钟出了神。那挂钟为什么会嘀嗒嘀嗒走个不停呀?为什么会打点呀?想着想着,他就动手把挂钟拆开,想看个究竟。可是,再想按原样装起来的时候,怎么摆弄也装不好了,急得他满头大汗。父亲看见,虽然有些生气,还是领着他到县里的钟表店,让他仔细看工匠怎么拆装钟表。

1871年底,詹天佑11岁了,已经在私塾读了4年多了。父亲正在琢磨在他念完私塾以后,让他去做工挣钱。这时,同乡谭伯村匆匆从香港来到南海,说那里正在选拔幼童出洋留学。谭伯村也是一位商人,从小看到詹天佑聪明好学,非常喜欢他,也经常用钱财接济他们家。

谭伯村极力劝詹兴洪夫妇送孩子去参加留美考试,认为这关系孩子的前途。詹兴洪却担心儿子年小,出这样的远门很不放心,而且,家里的经济状况也不大好。谭伯村表示,经济上愿意资助,而且把自己的四女儿许配给天佑。这样才决定送詹天佑去香港参加留学考试。

1872年,詹天佑顺利通过了考试,父亲也在清政府的出洋“甘结”上签了字。所谓“甘结”就是一种合同,可以说跟卖身契差不多。比如,“甘结”中规定,必须听从清政府差遣,如有疾病甚至生死之险,概不负责等

请律师时需要注意什么?在与律师签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一家与所要委托事务相符或相近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要全面了解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从业资质、服务标准、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查验一下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

3、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4、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办理法律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委托事项涉及的价值,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合理的成本,律师的专业技能,社会知名度和经验,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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