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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107 开发商协议拆迁,开发商不履行拆迁协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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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是户主同意签字才有效,儿子如果是户主,就属于合法有效的,不能撤回,否则,协议就是无效的,可以撤销。
征收补偿协议,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所获取的补偿结果,因而在征收维权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协议签订了,征收维权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宣告结束,维权的大幕也就基本落下了。那么,征收补偿协议究竟应该长什么样呢?哪些条款、内容是一份合法的征收补偿协议所必备的呢?本文,律师为你做全面解读。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需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签订合法补偿协议的主体双方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的现有机构、部门。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情况
这项内容是任何一份征收补偿协议所必有的,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结合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由协议双方核对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进行的确认。具体应包括以下信息:
1. 房屋坐落的具体地址、位置;
2. 房屋产权的明确归属状况(一人所有还是多人共有);
3. 房屋用途(住宅、商铺店面还是工业用房)
4. 房屋的附属物情况(是否有附属建筑)
5. 被征收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
……
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这项也是一份协议的必有内容。根据《条例》的规定,由被征收人自愿在3种方式中任选其一:1. 货币补偿;2. 产权调换;3. 二者相结合
补偿方式一经选定,就不得随意变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签订《产权调换意见书》。
四、房屋征收补偿金额
此部分内容可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分类进行列明,区分合法建筑部分和违法、违章部分的不同补偿标准。
五、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该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金额需根据《房屋附属物登记表》得出。
六、搬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通常按每平米若干元确定标准,再计算补偿的期限。
七、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支付,注意应当包含室内大型机械设备的迁移费用。
八、搬迁奖励措施
这是被征收人最关心,也是政府最热衷的项目,应书面列明最终奖励金额。
九、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
这里需要计算出一个补偿的总数予以列明。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
这项在产权调换的情况下会产生,如果是纯货币补偿就不存在了。
十一、房屋搬迁期限
即被征收人应于某年月日前将房屋腾空,经征收部门确认后拆除。
十二、房屋权属保证
被征收人一方面要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另一方面要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此前因转让、继承、分家析产、抵押等原因导致的纠纷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如征收部门逾期支付货币补偿或交付安置房,则按补偿总额按日计罚违约金。
十四、争议处理
通常约定为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行政协议性质的限制,一般不会约定仲裁条款。换言之,该项内容可以不做约定。
十五、协议应一式两份。
实践中被征收人看过协议后就被征收部门以审计等各种理由拿走协议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手中无协议,则维权未结束。
对此,律师表示,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习惯于自作主张签订补偿协议,签完后才发现协议存在各种法律问题,可能导致其征收权益无法实现。此时再向律师求助,往往造成很大的维权困难。因此,对于协议的签订被征收人一定要慎之又慎,先咨询律师而不是寄希望于事后补救。没有上述内容的过于简单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警惕起来,慎重签字。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目前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近90%的商品住房由个人购买)。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和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货币补偿 原《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即: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的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 商品房 。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建、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关于补偿标准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一补偿标准,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 土地使用权 补偿尚未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能够被接受的,但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再以重置价作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也不足以在市场中购买相应的房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切实推进拆迁,客观上已经不按重置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所以,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 。” (五)关于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拆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政府必须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中第五项需提交的材料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关于 安置房 的质量要求 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无效。房屋拆迁安置,是与政府拆迁机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而不是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与开发商签订的安置协议是无效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和开发商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包括的内容有:双方法律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与工商信息;补偿款金额、各项补偿内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履行程序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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