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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危险吗,征地拆迁律师法律咨询

拆迁律师 作者:羊代芹 2023-03-31 2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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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有何法律风险

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五、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六、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七、补偿、安置不到位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八、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上面就是摘选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后想要说的是,关于征地拆迁的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议你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详细的咨询比较好,毕竟这样比较有针对性,他们所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与阅历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经历一次拆迁就能明白的,我老家拆迁的时候就是补偿一直不合理,我们还找不到相关部门究竟是哪里违法了,一直没能掌握的了主动权,实在是没法儿了就到北京找了几家比较有名的律所,最后选的是凯诺律所,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都挺负责靠谱的,有了律师的介入,一下就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了,现在我们稳占上风呢。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征地拆迁当地律师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吗?

受到。征地拆迁案件,大多数被诉对象为乡镇、市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本地律师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压力,无法全心全力为当事人办案,征地拆迁当地律师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湖南做征地拆迁案子的律师需要哪些经验?

看过一篇访谈,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拆迁律师需要和政府打官司,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作为北京业界有名的拆迁律师团队到底为何能够屡屡获胜,一定是具备了某些特定的素质。笔者带着这些好奇走访了北京恒略拆迁律师团队的几位律师,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拆迁律师要对职业热爱到偏执。

此话来自于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李茂林律师。恒略拆迁律师团队李茂林律师是拆迁团队里的资深律师之一,从2008年起至今已经有十二个年头,在这十二年里,在不断积累事务经验的基础上,也充分的吸取理论素养。他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敏捷,严谨务实,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李律师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还去朝鲜金日成大学留学。早年间,沉迷于理论的研究,留校任教。后来毅然决然全职做律师。这个起因竟然是因为自己亲戚家的房屋遭受强拆,后导致他毅然决然的走上了拆迁律师之路。他说:对于律师的热爱其实一直深埋我的内心,这个兴趣点是需要一个契机来触发它的,在。把兴趣爱好投入到工作当中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只是苦于没有这样一个契机。

第二、细节致胜很重要。

在访问过程中,恒略拆迁团队李武义律师非常强调专业性。李律师说:在面对厚厚的案卷时候,一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细致梳理,尤其市行政案件中,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需要律师进行发现,整理,这些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

第三、执业路上要不忘初心

恒略拆迁团队李锦星律师表示,在律师执业路上,最能让他充满力量的就是当事人的信任和期待。虽然有的时候,当事人的诉求是很难实现的,这样的时候律师就要想各样的办法去帮他实现,利用自己的智慧把它不能实现的东西变成可以实现,为了当事人的诉求,“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第四、不畏强权,不怕艰辛。

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李越律师表示:对于律师行业尤其是拆迁律师来讲,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甚至于是危险,首先我们做的事情是要帮助老百姓跟政府争取利益,对于政府,我们就是弱势群体,在办事的时候,一定不能有所惧怕;其次、我们办理的案件大多需要出差到很远,而且出差频率非常高,非常的辛苦,一定要不怕艰辛。

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一致表示:征地拆迁中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他们相信我们,选择我们,其实一直激励着我们前进,成为我们不断的成长、不断的探索的动力。

听说杨律师在代理征地拆迁赔偿案件方面挺专业的,具体怎么样有人了解吗?

杨律师在代理征地拆迁赔偿案件方面非常专业。

杨,男,汉族。1995年取得国家律师资格,执业证号为11101199510528801。 现为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

关于拆迁征地的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有来自法院、行政机关的权威法律人士,毕业于双一流高校长期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资深律师构成了强大的律师队伍。借助丰富的审判经验,由前法官担任的资深法律顾问能够准确诊断客户的法律问题,设计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流程。而拥有的十五个各具特色的律师团队均由执业达十年以上的督导律师领导,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关于征地拆迁律师危险吗和征地拆迁律师法律咨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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