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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拆迁安置,西安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拆迁律师 作者:邬问凝 2023-03-31 02: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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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西安市2020年城中村拆迁工厂拆迁如何补偿赔付?

工厂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的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具体的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当事人对赔偿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有关拆迁问题,向专业律师求助...(西安)

由于您只是租赁,在拆迁关系中您只是拆迁安置对象,只能享受安置方面的补偿,当然很少.

拆迁人不会考虑您租赁时的价格,而只根据评估作价.

而且您这里属于工业用地,必然比住宅用地的补偿低.

拆迁政策性比较强,内部操作也比较隐蔽,很难用常理解释,呵呵.

西安拆迁补偿政策

1、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交换或者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依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价格的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

对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不含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的面积),按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拓展资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拆迁租赁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拆迁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原产权单位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对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拆除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和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未规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于1983年5月25日前,单独存在的无房屋产权证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70%予以补偿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经批准在该房屋上加建的两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郊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而引起的拆迁安置事宜,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拆迁安置要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保证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等价有偿,合理安置,按时搬迁。

拆迁人,系指持有合法拆迁证件的建设单位、个人或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承包单位。被拆迁人,系指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本市拆迁安置主管机关。第二章 拆迁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定点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计划,向拆迁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第六条 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用地定点有效时限内不实施拆迁,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第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第八条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拆迁可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自行拆迁的,其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应是经拆迁主管机关审查的合格者;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是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拆迁业务单位。

拆迁主管机关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业务。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急需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达不成协议的,拆除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明确产权归属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拆迁主管机关裁决可以先行拆迁的,由拆迁主管机关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将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评价资料和正式在册人口记录在案,并对被拆迁人作临时安置,预留补偿金额,先行拆迁,后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主管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三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当事人应当执行。第十一条 拆除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拆迁人应按被拆迁原物的性质,保拆保建。第十二条 拆除无主房或查不清房主的房屋时,由拆迁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房主或被委托人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逾期不到者,由拆迁人与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将房屋调查表、图纸、照片、评议审核资料和补偿价款交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同时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拆迁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房屋、古迹、文物、寺庙、树木及其他设施,应由拆迁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办法处理。第三章 安置第十四条 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一般按拆除的使用面积安置。

拆除住宅用房,原住户人均使用面积低于七平方米的(含七平方米),按七平方米安置。

城墙以内的住户安置到城墙以外的,可适当增加使用面积。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也可以异地安置。

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作异地安置。在沿街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在拆迁范围内沿街安置。第十六条 持有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粮食关系、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并在其中居住的,或持有产权证、经查实在本市无房居住的,均应安置住房。

符合前款住户在外地工作的配偶,未婚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劳教、劳改人员,也应给予安置住房。第十七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空户、挂户和在规划部门定点后迁入、分户的,非法占用房屋、土地和违章建筑的,均不予安置补偿。第十八条 安置被拆迁人住房时,对安置在楼房的行动不便的残疾者,一般应安排在三层(含三层)以下,但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搭配。第十九条 安置住宅用房时,应鼓励被拆迁人购买住房。凡购买住房的,在应安置住房面积内按工程造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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