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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迁注意事项,律师参与拆迁

拆迁律师 作者:巢妞妞 2023-03-30 2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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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剑律师:拆迁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

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房本、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拆迁合同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该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2、拆迁整体方案;3、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方式;4、协调异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汕头拆迁律师:拆迁注意事项有哪些/来硕律师

拆迁过程中,老百姓与政府的博弈中,老百姓常常处于法律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在小编的家乡廊坊省三河市,近十年来因为拆迁获得生活质量显著飞跃的村民大有人在,但也有因拆迁协议陷入诉讼风波的村民。在拆迁谈判中,村民往往经过数轮谈判方能获得中意的补偿结果。可惜的是,村民们往往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没有审慎的研究协议本身,最终功亏一篑。下面就讲讲拆迁方的惯用手段。

1、注意就地安置和原地安置的区别

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有原地安置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但对村民而言,二者存在巨大差别。一般情况下,拆迁动因在于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被拆迁地段价值将显著提高。而拆迁方往往认为地价提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规划调整或改建后产生的溢价,而不是本地村民的产值贡献结果,故在大城市拆迁进程中,众多拆迁方排斥原地安置。

就地安置则是指在拆迁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安置被拆迁者,被安置地一般与原地相距较远。村民在签署拆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存在为加快拆迁进程,故意在协议中抹去“回迁”或“原地安置“等字样,如果被抹去,则村民再想回去原区域,拥有高地价住房的期望就不能实现了。

另外,协议中是否标注了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户型、红线图等信息,都是村民判断回迁房能否落实的重要因素。

2、违约责任陷阱

补偿协议内容越多,越可能有利于村民。尤其是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会制约拆迁方的行为,为村民最终实现应有权利加上法律保障的”大锁“。但研究众多拆迁协议后发现,拆迁方提供的文本大多过于简单笼统,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方案几乎没有。

在此,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提醒村民在签署拆迁协议前,认真仔细是否列明安置房交付时间、能否办理下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验收标准,一定要争取在协议上约定上述内容,否则将来一旦出现问题,村民的损失将无处授偿。

实践中,尽管拆迁方往往不同意修改合同,利用村民从众心理,以其他人签署了同样的拆迁协议为理由,拒绝增加条款。但村民要认识到,签协议时贪图省事,之后的麻烦则可能源源不断。

3、合同原件被收回的陷阱

安置补偿协议是村民与拆迁方经过多轮激烈谈判的重大成果,每一户被拆迁村民均应当持有协议原件,但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需要经过更高层级的审核、备案等理由拿走协议且迟迟不还。

上述风险在于拆迁协议本身是保障村民利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文件。拆迁方要么不归还协议,要么擅自修改协议,都会直接损害村民的权益。即使进入诉讼阶段,村民也会因为缺乏关键证据而面临败诉风险。故签订协议后,村民一定要核实双方印章、双方协议是否一致,保留协议才能降低自身风险、

经律师介入拆迁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作为具有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在政府征收拆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介入政府征收工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律师业务,也是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减少拆迁矛盾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政府征收,可以确保政府征收工作的合法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实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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