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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律师援助腾退,拆迁补偿律师收费标准

拆迁律师 作者:广学文 2023-03-30 10:47:10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屋拆迁律师援助腾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补偿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和腾退区别是什么谁知道

腾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权人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使用权人搬离房屋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房屋腾退一般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起诉。

房屋腾退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不能从法律上给出合适的定义。但是在有些地方的项目运行中会出现以房屋腾退的方式要求搬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扩展资料:

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

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拆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图说执行:二中院执行一起房屋腾退案件纪实》

拆迁补偿律师哪家专业

在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除了有土地置换这种方式之外,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土地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企业都会选择土地置换,而被拆迁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在面对土地置换的时候就应该把该考虑的因素都考虑在内。

不论是哪种拆迁模式,当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就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处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十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看看前十名律所都是谁。

一、北京十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排名: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韩广东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魏晓庆律师,业务领域:城市拆迁,农村拆迁,行政诉讼。

3、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杨宝权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投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

4、北京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马丽芳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厂房拆迁公房征收腾退宅基地拆迁。

5、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刘波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侵权、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6、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专业领域土地拆迁,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专业领域: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等。

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专业领域:征地拆迁、集团诉讼、土地及房屋纠纷、行政案件。

9、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兴华律师,业务领域:房产、征地拆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

10、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肖卫

腾退房屋法律规定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运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会运用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是一个系统的法律问题,牵涉的法律、法规较多,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我想找北京优秀的拆迁腾退房屋律师?最好友案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刘缘糕诉称:李小高系李被高、胡丽静之子,我与李小高于2011年5月23日结婚,婚后与李被高夫妇共同在北京市某区66号居住。66号房屋后来划入城市规划,由李被高签署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原告是被安置人之一。李被高按照被安置人人均四十五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取得一百九十二平方米回迁房。2013年,原告与李小高离婚。我系李被高签署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的被安置人,以及补偿款项应有原告分得25%的部分。李被高取得的安置房一百九十二平方米应当有原告25%的共有份额,我应当获得四十八平方米安置房相应的折价款。为维护个人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李被高给付我补偿款项三十一万元;2、李被高给付我四十八万元回迁房屋折价款。如果法院认定原告不享有安置房的共有权,因原告系被安置人,原告要求由李被高给付相应补偿。

原告李被高、胡丽静、李小高辩称:66号被拆迁房屋系李被高夫妇的共同财产,所获补偿系基于房屋取得。刘缘糕户籍并未在66号房屋,不享有房屋份额。刘缘糕作为被安置人口仅系指标,安置房系因房屋置换取得,因选定安置房,李被高丧失了其他补偿利益,李被高亦为安置房支付了购房款。所以,拆迁利益与刘缘糕无关,我们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李被高与胡丽静系夫妻,李小高系二人之子。刘缘糕与李小高于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李小高与刘缘糕离婚。

2011年12月,李被高就66号房屋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按照回迁房与金钱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腾退补偿安置,合同记载:66号被认定占地面积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原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被安置人为胡丽静、李被高、李小高、刘缘糕;以被安置人人均四十五平方米作为选房面积,实际选择回迁房面积一百九十二平方米;补偿款项包括:回迁房补偿费一百万元,剩余面积补偿费一百五十九万元,附属物补偿款二十万元,空院地补助十万元,搬家补助费3840元,

2011年12月,李被高签订北京市回迁房购买合同,约定:购买定向安置房x地块一套二居室、一套三居室,回购价每平方米四千五百元,房款共计八十六元,房款从补偿款项中扣除。原被告双方认可:刘缘糕对66号被腾退房屋不享有共有权;回迁房现已交付;腾退后刘缘糕曾与三被告共同生活,由李被高租房并支付租赁费用,双方同意从李被高应支付给刘缘糕费用在扣除相应费用。腾退时,刘缘糕户籍未在66号。

依据某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及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腾退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房屋给予补偿,并且对符合规定的人口加以安置。拆迁补偿方式采取金钱和回迁房屋结合的形式,回迁房屋面积的补偿由购买回迁房部分补偿和剩余房屋面积补偿组成。回迁房屋面积小于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的,定向房屋安置方式补偿按实际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数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剩余房屋面积为原房屋面积-回迁房面积。原房屋面积大于零时,对剩余房屋面积采取金钱方式进行补偿。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采用按人口安置方式计算,安置房按腾退人被安置人每人四十五平方米安置购买。

在审理中,经释明,刘缘糕如果法院不认定其为回迁房屋共有人,她接受以金钱方式补偿其所在此次拆迁中占有利益的分配方式。

三、判决如下:

一、李被高给付刘缘糕腾退补助费一万三千元和经济补偿十七万元;

二、驳回刘缘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查明事实,刘缘糕属于李被高签订的腾退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的被安置人,补助费按照被安置人的数量进行发放,故刘缘糕请求法院确认分得该款项25%,于法有据。因腾退房屋后,双方曾共同生活,而且由李被高租赁房屋,双方均同意从李被高应支付给刘缘糕的款项中扣除相应份额。依据腾退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际购买回迁房面积补偿是针对腾退时原房屋面积进行的补偿,仅按照扣除购买回迁房的面积来划分不同补偿标准,并且刘缘糕对被腾退房屋没有共有关系,对分割该部分补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依据腾退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回迁房的取得基础是建立在被腾退原房屋的权属之上,且由权利人自行选择定向安置补偿方式,原房屋中相应面积只能取得回迁房屋安置补偿,而不能取得按照完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回迁房按照被安置人每人四十五平方米安置购买,仅系确定被腾退人应回迁面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被安置人在对原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她是被安置人就认定她对回迁房享有所有权。现证据显示刘缘糕对原房屋并不享有权属,所以原告主张回迁房屋的共有权,于法无据

关于房屋拆迁律师援助腾退和拆迁补偿律师收费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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