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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拆迁律师,上海公房拆迁面积怎么算

拆迁律师 作者:爱德寿 2023-03-28 22:42:13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公房动拆迁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公房拆迁面积怎么算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哪些人可以当作同住人?

在《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驻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有权对公房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婚姻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是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利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也是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那些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房拆迁补偿款?1.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2.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共同居住人。3. 已在本市其他处共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上海动拆迁纠纷怎么办?咨询上海最专业的拆迁律师,张雷律师,权威,高胜诉!张雷律师拆迁团队,由著名拆迁维权律师张雷律师创建,是上海最顶级的拆迁团队,胜诉率和结案率高,成功代理过多起上海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拆迁案件。

公房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律师:我户口所在地的一套公房目前动迁,承租人是我外婆,里面只有我和外婆两个户口,最近我外婆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因为动迁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故想来问一下,我已经结婚2年多,我和丈夫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我丈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动迁款?公房动迁的货币补偿款如何分割?读者:陈文陈文读者:公有住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权,而动迁补偿也是根据政策对这种使用权的补偿。 第一个问题:你丈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动迁款要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是否把你丈夫作为应安置人口予以安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因此,你丈夫应当可以作为安置人口得到安置。如果拆迁人已经把他作为安置人口,那么他享有要求分割动迁款的权利,如果没有,那么你丈夫可以根据《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00]687号文的相关规定,起诉拆迁人要求依法安置。 第二个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可以酌情多分。实践中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多分,奖励费和搬迁费的补偿属于实际居住在里面的人,帮困和重病补贴属于特定的对象。(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想要在上海 律师事务所咨询房屋拆迁问题,会不会收费?

应该会收费的,如果是简单的问题可能不会收费(猜测),但是人家律师干的就是这个行业,不收费的话他们吃什么喝什么,尤其是房屋拆迁这种涉及到钱财的问题,有些律师费比较低,但是有些案子可能会收费很高,不过那种案子都是涉及多个纠纷的问题,?而且有些律师的提成会很高,可以达到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甚至更高。

说实话,我也挺羡慕律师这个职业的,毕竟基本上就属于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但是这里强调一下,那么高的提成都是那种大案子的,普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没有那么高的工资。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当律师的,必须要有相关的资格证明,才能够担当律师。而且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是不被国家所承认的。

虽然说大部分律师都是有自己的职业操守的,但是也有一些律师属于没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帮助一些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律师说实话虽然少,但是现实中还是有不少的,尤其是一些比较有钱的人身边都有这种所谓的法律顾问,不过大家不用担心,我说的都是特例,我们普通人基本上是碰不到的。

所以说我们还是要相信律师的,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们都能够为我们主持正义,帮助被冤枉的好人洗清冤屈,让那些坏人绳之以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过现在这个社会是个人情社会,单纯的技巧是无法让律师在这个行业里如遇得水的,如果你自己没有过硬的背景和关系,最好还是不要选择这个行业了,你们可以自己分析分析。

还是那句话,你让律师办事,你就需要付钱,这就是所谓的等价交易,没有任何人能够无缘无故的帮助你,看似没有回报,实则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希望大家能够认清事实,不要异想天开。

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抹黑律师往往始于攻击律师收费。

孩子要上幼儿园,但住的地方(新宅)没户口,如果户口迁入新宅再迁回老宅会影响动迁吗?在上海。

额…………有点困难额,进上海的公办幼儿园

1、凭房产证,房产证必须要有父亲或母亲名字。

2、户口本,户口必须在幼儿园招生范围内。

3、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CW打头的)就近报名后教育局统筹安排。

基本上就这三种情况了,建议你找私立的幼儿园吧……

几年,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及市政工程发展、动拆迁房屋增多,财产权属、婚姻家庭等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权的纠纷日益突出。因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现有规定又不明确或前后不一致。因此,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周智灵律师现将涉及公房使用权、公房销售过程中现行法律作系统归纳。本文是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重点法条的相应解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解析: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经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确定出让范围后,通知公安部门。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并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

第四条 (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的审核)

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加强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迁入、分户的管理。自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应当由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办理。

解析:公安部门接通知后,对于新申报户口迁入一般都不予办理。

第五条 (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公布)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信息(注明何时由何地迁入何址)。

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前款规定的常住户口信息。

第六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解析:“其他住房”及“居住困难”的标准参见本法第十二条。连续居住满一年一般自派出所登记的户口迁入日起算。依该条,因居住困难在外借房等情况均可要求安置。

第七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特别注意本条第一款“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离婚后户口迁出的未成年人。本条第五款按照老的规定是“因结婚住满五年”,现在改为“两年”,期限大大降低。

第九条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程序)

认定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居民向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拆迁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认定结果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间,被拆迁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的,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 (应安置人口认定的监督)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监察部门有权对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开展调查,并接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房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给被拆迁居民造成损失的,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对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追究拆迁实施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拆迁居民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导致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给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

(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解析:特别注意“私房、产权房”不属于本法所指“其他住房”。如某甲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某甲虽在他处有多处产权房,但因“产权房”非本法之“其他住房”,某甲依法仍享有被安置权。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认定标准)

认定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应当以其父母的住房情况为准。

第十四条 (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上海松江区房产律师哪家好

上海房产律师哪家好-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11月,由周海波、张心田等四位合伙人合伙设立,目前有近20名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房产律师网主要处理的法律业务是以传统民商事诉讼业务结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非诉业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而且是无偿的获得,是一种福利性质。因此,该使用权不能被继承,也不能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权,遵循严格的流程,由本户人口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由村委会审核,再提交上级政府审批,方可获得。因此,由于严格的人身属性,某使用权人过世,该使用权不能当然被继承,而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虽然,在实践中,极少有被收回的情形。源于其操作性不强。申请使用权是为了修建宅基地房屋。如果因为家中有人过世,收回使用权,那地上建筑物该如何处理?因此,实践中,很难有收回的情形。

由于法律及制度的严重缺位,因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之间的矛盾呈上升趋势,呼吁法律能更健全,以规范社会百态,定纷止争。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可以看出,继承权纠纷应当使用两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和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一规定在司法解释和地方性司法文件中也有体现。但是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因继承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又有不同的认识。这主要取决于各地对“继承权纠纷”的认识不同。

由继承产生的纠纷,在实践当中最多表现为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遗产的分割纠纷。对于此类案件,首先应该明确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纠纷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继承纠纷转化为共有权纠纷后,基于共有权的侵害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共有权的纠纷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房产继承纠纷

服务范围:处理法定继承纠纷(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提及分家析产)

服务项目:咨询、遗嘱见证(调查)、代书遗嘱、遗嘱执行、代理诉讼

二、房产纠纷

服务范围:处理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相邻权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

服务项目:咨询、买卖前期尽职调查、法律文书审查撰写、全程见证、纠纷处理、代理诉讼

三、动拆迁纠纷

服务类型:政策咨询、代理谈判、违法拆迁维权、调查取证、拆迁补偿保全、拆迁

服务范围:处理公房、私房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关于上海公房动拆迁律师和上海公房拆迁面积怎么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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