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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团访谈,拆迁律师团队胜诉案例

拆迁律师 作者:长兰芝 2023-03-27 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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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安徽的拆迁补偿有什么新政策吗?想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一下,有人推荐北京恒略拆迁团队,他们的口碑怎么样

可以参考《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编辑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六条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等形式公布;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和抵押;

(三)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入户和分户;

(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外,有关部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办理的各项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拆迁范围公布以后,因出生、毕业、婚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或分户的,必须经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

第十二条 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十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地)址;

(二)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结果及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

裁决书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应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补偿安置。拆迁事务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被委托拆迁人接受委托拆迁后,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或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制作现场记录,记明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现场记录由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的见证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现场记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拆迁完成后,拆迁人须持有关资料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后,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手续。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资料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集归档:

(一)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

(三)拆迁范围内房屋结构、产权及人口居住情况资料;

(四)补偿安置协议书副本和委托拆迁合同副本;

(五)拆迁过程中的检查处理文件;

(六)与拆迁有关的建设项目竣工文件。

第三章 拆迁补偿编辑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按偿还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一比一的比例计算。以新建楼房补偿平房的,补偿的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房屋建筑面积以有效产权证明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作价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内的,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住宅房,一律实行产权调换。偿还房屋提高结构质量增加的费用和在安置标准以内增加的面积,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产权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补偿。逾期无人请求产权的,偿还的房屋和补偿款,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五条 拆除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编辑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实行原地或易地安置。

拆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区域功能的服务性、事业性单位的房屋,应统一规划,就地或就近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并免收增加面积的价款,增加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计安置用房时,应综合考虑需要安置的户数、户型、面积标准、使用功能等因素。

第二十九条 下列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三)无合法房屋租赁证件承租的房屋。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对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原使用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适当增加。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愿放弃或减少安置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需再次搬迁的,追加相同标准的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该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期不超过十八个月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过十八个月的,应按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过三十个月的,拆迁人必须采取安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拆除生产、营业用房的,拆迁入应帮助其维持临时生产或经营。拆迁人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付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当地同类工种平均工资付给从业人员补助费。从业人数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第五章 罚则编辑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纠正,并可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纠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从超过或擅自延长的期限之日起,按月处以复建房屋建筑工程预算造价千分之一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行罚款时,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编辑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成片经营开发土地的拆迁问题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至于恒略,口碑不错,在北京算是不错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名气还行

湖南做征地拆迁案子的律师需要哪些经验?

看过一篇访谈,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拆迁律师需要和政府打官司,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作为北京业界有名的拆迁律师团队到底为何能够屡屡获胜,一定是具备了某些特定的素质。笔者带着这些好奇走访了北京恒略拆迁律师团队的几位律师,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拆迁律师要对职业热爱到偏执。

此话来自于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李茂林律师。恒略拆迁律师团队李茂林律师是拆迁团队里的资深律师之一,从2008年起至今已经有十二个年头,在这十二年里,在不断积累事务经验的基础上,也充分的吸取理论素养。他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敏捷,严谨务实,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李律师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还去朝鲜金日成大学留学。早年间,沉迷于理论的研究,留校任教。后来毅然决然全职做律师。这个起因竟然是因为自己亲戚家的房屋遭受强拆,后导致他毅然决然的走上了拆迁律师之路。他说:对于律师的热爱其实一直深埋我的内心,这个兴趣点是需要一个契机来触发它的,在。把兴趣爱好投入到工作当中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只是苦于没有这样一个契机。

第二、细节致胜很重要。

在访问过程中,恒略拆迁团队李武义律师非常强调专业性。李律师说:在面对厚厚的案卷时候,一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细致梳理,尤其市行政案件中,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需要律师进行发现,整理,这些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

第三、执业路上要不忘初心

恒略拆迁团队李锦星律师表示,在律师执业路上,最能让他充满力量的就是当事人的信任和期待。虽然有的时候,当事人的诉求是很难实现的,这样的时候律师就要想各样的办法去帮他实现,利用自己的智慧把它不能实现的东西变成可以实现,为了当事人的诉求,“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第四、不畏强权,不怕艰辛。

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李越律师表示:对于律师行业尤其是拆迁律师来讲,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甚至于是危险,首先我们做的事情是要帮助老百姓跟政府争取利益,对于政府,我们就是弱势群体,在办事的时候,一定不能有所惧怕;其次、我们办理的案件大多需要出差到很远,而且出差频率非常高,非常的辛苦,一定要不怕艰辛。

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一致表示:征地拆迁中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他们相信我们,选择我们,其实一直激励着我们前进,成为我们不断的成长、不断的探索的动力。

杨律师在央视《奋斗》节目中说的判决书漏洞是怎么回事?

杨,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出生于山东章丘,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1995年取得国家律师资格,执业证号为11101199510528801。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盛廷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1998年,杨律师开始涉足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2005年,组建房地产律师团;2006年,创办“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2007年创立北京盛廷拆迁律师团队;2009年,北京盛廷律师团成为全国最专业的拆迁律师团之一;至2011年7月底为止,杨律师与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已在全国23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征地拆迁纠纷1036件次,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受到了各界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杨律师严谨敬业,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全力奔走,在客户群中口碑极佳,在同行中声誉极高。因此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多次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新闻社》、《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方圆律政杂志社》、《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香港文汇报》、《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中国商报》、《经济观察报》、《京华时报》等数十家媒体专题报道,央视网、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新浪网、中国经济网、北青网、中国网等多家网络媒体跟踪报道。

2010年,杨律师组织编写的《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盛廷建议稿)》,得到了专家学者、律界同仁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其中,严格程序、先补偿后征收、明确权利救济机制、增设公众参与权、规划听证制度、根据违法建筑形成的不同原因区分补偿等建议,被新近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采纳。

【个人荣誉】

1、2009年11月,杨律师荣获“影响中国?第九届中国时代十大风云人物”荣誉称号;

2、2010年12月,杨律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圆律政》杂志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与此同时,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也以其规模性大、专业性强、胜诉率高被该杂志评为“中国第一拆迁团队”;

3、2011年1月,杨律师当选“2010律政年度拆迁律师”;

4、2011年8月,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杨律师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个人著作】

1、《房屋拆迁以案说法实用指南》,杨、黄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0年6月出版;

2、《拆迁案例胜诉指引》,杨,黄艳著,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10年8月出版。

打拆迁官司厉害的律师

1、罗永波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2012年执业至今,代理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对征地拆迁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工程建设、工伤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也有大量成功案例。

2、燕薪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燕薪律师自1999年起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文薪拆迁律师团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

3、王兴华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4、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

赵健律师,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999年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并先后就职于法院和报社。2007年正式介入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至今直接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近千件,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一。

5、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征地拆迁与房地产专业律师,20年的律师生涯在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物权不动产纠纷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6、王卫洲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后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重庆渝宜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纠纷案件、孔庆丰等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7、杨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通过法律途径化解征迁纠纷,通过司法实践推送行政法治进步,通过专业评论传播法治理念,杨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业绩获得了业界和公众的一致好评。

8、李吏民律师-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吏民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

9、宋玉成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玉成律师早年曾在安徽省某高级中学任教,积累了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跨学科的综合知识。2005年即开始涉足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凭借坚忍不拔的毅力、执着顽强的信念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执业的短短几年里,承办了大量各类案件,获得了极佳的口碑和社会声誉。

10、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有银律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人民网慕课法学院院长,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法务部部长,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征收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日报社《法治文萃报》首席顾问。

杨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有哪些经典的案例吗?

律师承办的案件中,不乏社会影响性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如:被评为“2014 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的“山东平度征地纵火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入选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代理的“如皋市某公司房屋被拆除行政强制案”被江苏省高院列入“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代理的北京市崇文区高先生四合院拆迁案,获撤销裁决三份,强拆决定一份,补偿标准提高近8倍。

其他案例: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豹房南里住宅小区拆迁案、中央电视台新台址拆迁案、江苏省无锡市4A 级旅游风景区鼋头渚拆迁案、浙江省杭州市827户征地集体维权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512 户征地集体维权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金叶花园287 户拆迁集体维权案、上海市200 户温州商人拆迁集体维权案、山东省潍坊青州市经济开发区2 个自然村200 余户“新农村建设”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港头五社区100 余户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维权案件、云南大理洱海客栈“环保关停”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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