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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房产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张达 2023-03-26 04:11:14

今天给各位分享荆门房产拆迁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拆迁律师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专打房地产官司律师

 案件介绍:

张鑫和李梦龙有一子张浪,三人曾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403号院。2005年9月23日,张鑫(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市某房产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写明:甲方因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乙方在册人口为三人,实际居住人三人,分别是张鑫、李梦龙和张浪。

2005年10月11日,张鑫、李梦龙向丰台区房管部门递交了《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2006年12月11日,张鑫(买受人)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坐落为丰台区801号。该商品房系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6.7万元。

张鑫(甲方)后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17日和昊春香(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张鑫在该协议书中表示自己具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但自己无意购买,遂意将该资格转让给昊春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购买经适房的指标转让给乙方,甲方收取乙方11万元的转让费,收款之后出具收款凭证,甲方将出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依照开发商要求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提供购房所需资料,出面和开发商洽谈。同时双方还约定甲方取得的正式购房合同及房屋要是和房产证应当在获取后三日内交给乙方保存,若获取后5天内仍未交付给乙方则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在该协议中亦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该协议签订之后,昊春香向张鑫支付了购房款26.7万及11万转让费。张鑫将昊春香支付的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2009年2月3日,张鑫和北京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面积结算补偿协议》,依照该协议,房产公司退还给张鑫购房款306元。张鑫于当日将诉争房屋交付昊春香,昊春香对房屋装修后入住。

2010年8月7日,昊春香向张鑫支付了契税3986元。

2010年10月20日,张鑫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并将该证书交付给了昊春香。

2015年7月18日,张鑫将昊春香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庭审结果:

庭审中,昊春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所签《协议书》有效,并陈述双方之间所签协议的事实。

庭审中法院另查明,丰台区税务局曾在2010年8月7日向张鑫送达了《契税纳税核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依照《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减免契税7971袁,经税务机关核定,世纪应当缴纳的契税为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昊春香和张鑫在2006年12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北京最专业借名买房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解读:

北京最专业借名买房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双方所诉争的房屋系张鑫因拆迁取得的,该房屋的产权人系张鑫,而当时张鑫和昊春香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张鑫将诉争房屋转让给了昊春香,而昊春香给付张鑫相应的资格转让费,协议签订之后,昊春香已经履行了自己给付资格转让费的义务。

经适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其交易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代表该种房屋系禁止流通房屋,仅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同时本案诉争房屋系张鑫因拆迁取得的经适房,其流转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且张鑫和昊春香之间的协议亦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契税纳税核定通知书》已经减免了相应的契税,因而双方之间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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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打官司找律师,要多少钱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凌一玲和易一玲系亲戚关系,2006年5月11日凌一玲因房屋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易一玲得知后希望购买经适房,经双方协商后,凌一玲同意把购买经适房的资格转让给易一玲。

2007年9月8日,凌一玲和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7万元。合同签订之后,易一玲缴纳了购房款、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费等相关费用,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该房屋交付之后,易一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2009年5月11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房屋所有权人为凌一玲,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凌一玲曾起诉要求易一玲腾退房屋,易一玲向法院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同意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曾就易一玲借用凌一玲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因此易一玲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遂驳回了凌一玲的诉讼请求。

2014年,凌一玲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凌一玲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就诉争房屋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在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凌一玲应当被认定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凌一玲所有。

2015年8月17日,易一玲将凌一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凌一玲返还易一玲购房款、赔偿易一玲房屋装修损失和税费损失及房屋增值损失共计223万。

庭审经过:

在本案件庭审中,凌一玲同意返还易一玲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产权代办费、契税和印花税、房屋装修折价款等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扣减了应当补缴的综合地价款后,房屋现价值为201万元。

在本案件庭审中,法庭询问凌一玲是否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易一玲名下,凌一玲对此表示不同意。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诉争房屋的借名买房约定;

二、凌一玲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易一玲购房款、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及契税和其他费用共计201万元。

三、在凌一玲履行完毕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15日后,易一玲将诉争房屋腾退给凌一玲。

一审判决之后,凌一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政策、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现凌一玲明确拒绝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亦曾诉讼要求易一玲腾退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因此易一玲请求解除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约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易一玲要求凌一玲返还购房出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凌一玲主张要求易一玲腾退诉争房屋的请求,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应当予以支持。案件庭审中凌一玲同意返还易一玲购房款及相关款项,因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凌一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因而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凌一玲应当补偿易一玲相应的房屋增值损失,因此法院在结合相关客观事实后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董振武律师的资料、电话和地址???

姓名: 董振武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性别: 男

居住地: 北京

助理电话:010-88082507,88083683

专长领域: 房地产诉讼与非诉业务,房地产企业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实战培训

简介:

是国联负责房地产业务的合伙人之一,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诉讼和非诉法律业务。

详细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房地产管理MBA;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部主任;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国房地产专业培训网高级培训师;“首届京城地产人力资本战略联盟”发起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嘉宾;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栏目受邀法律专家。董振武律师被收录于中国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档案。

客户:

五矿集团、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田集团、山西东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上瑞集团、中大恒基不动产、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晋商投资有限公司、远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嘉润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大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新龙太置业有限公司、三河市龙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万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嘉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泰中昊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董振武律师历时10年,从律师到房地产高级职业经理人,又从管理者回到律师队伍。作为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其见证了数个房地产项目,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其服务于数十家房地产公司。特殊的职业生涯使他从管理的角度将律师的职能发挥的淋漓尽致,同时从法律的层面将管理落到实处。

董振武携其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对此做了深入的调查、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的风险有15%来源于政治与政策(具体包括:国家政治风险;土地政策变化风险;产权政策变化风险等),45%来源于经营(具体包括:战略风险;经营计划风险;目标管理风险),40%来源于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项目合作风险、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定位风险、规划设计风险、招投标风险、施工过程变更洽商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广告宣传与客户承诺风险、物业管理风险等;项目公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组织结构风险、内部授权体系风险、制度流程设计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财务管理风险)。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风险的外在表现是法律风险,而其实质根源却是经营与管理风险,所以房地产企业要想规避这些风险,不仅要懂得法律,同时需要深谙管理。因此,通常房地产企业处于困惑时意图借助管理咨询公司或者法律顾问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都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供咨询的咨询公司,他们是管理专家而不是法律专家,他们能从管理角度给企业建议, 却无法从法律角度给房地产企业提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而现在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他们是法律专家而不是管理专家,他们精通建筑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却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模式知之不多,无法站在管理的角度高屋建瓴给企业以宏观指导,这就形成了房地产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的严重脱节。

正是因为兼备房地产企业法律与管理的双重权威,我们的团队集结精英,在研究、比较、分析全国数十家房地产标杆企业的发展历程、管理精髓、老板个性、团队成员、制约因素以及有效调整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对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分析与房地产法律的掌握,总结、提炼出房地产企业独特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企业面临的风险类型、规避方法、预案措施结合具体案例展现在房地产企业面前,我们深信:我们专注于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的定制,我们有着最优秀的理念,最前沿的思想,最具专业性的平台,最具操作性的产品,我们本着追求完美的态度,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优质服务定会让房地产企业感到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与众不同。

此外,董振武律师多年从事房地产诉讼、非诉业务,为房地产公司解决各类诉讼纠纷和提供各类非诉项目全程法律服务,其中非诉项目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一二级联动、房地产项目收购、房地产项目拆迁补偿等法律服务,诉讼案件包括工程欠款、质量索赔、总分包合同纠纷、设备租赁等各类纠纷,为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困扰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代理和顾问服务,以最优、最快捷的方法帮助房地产企业理顺思路、解决问题,以帮助房地产企业实现企业快速发展与利益最大化。

常见的房产纠纷都有哪些,一般找谁解决?

您好,作为一名在房地产行业服务6年的律师,以下是我的回答: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您这边看属于哪一种,具体可以找我们秦兵律师事务所来解决,团队是一群拥有丰富经验的房产律师,擅长各类房地产案件,百度上面有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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