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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89 房产拆迁遗嘱纠纷律师,拆迁房产遗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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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健苑和张宇希原系夫妻关系,张健苑在1970年5月2日死亡,张宇希在1984年11月18日去世,两人系夫妻关系,生前曾生育了5名子女:张妤涵(2010年9月26日去世)、张宇哲(2000年6月16日去世)、张二(2003年7月28日去世)、张益、张兴。
张妤涵和张欢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张翰、张哲、张峰、张建国、张卫国和张朝国、张石一七名子女。
张哲(2011年5月2日死亡)和张晨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张琦(为方便阅读,此处涉诉当事人以下简称张欢等人)。
张宇哲和石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张珍、张宏、张三、张美、张章,石在2010年2月2日去世,其父母早于其去世。(为方便阅读,此处涉诉当事人简称张珍等人)。
张二和赵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张石斯、张建超、张石艾和张建一。张建超在2015年5月10月去世,其与张系夫妻关系,生有张建仁。(为方便阅读,此处涉诉简称为赵等人)
张健苑和张宇希没有继子女或者养子女,父母均早于两人去世。张仁厚去世后,曾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一间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张宇哲曾在上世纪70年代对诉争房屋主持过改造。
2012年5月22日,张珍等人就诉争房屋签订了征收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
2015年4月11日,张兴将上述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珍等人征收协议下房屋征收货币款的20%。
庭审过程:
庭审中,张珍等人主张张兴的诉讼时效已过,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要求。
庭审中,张兴主张诉争房屋中西边三间房屋原有面积为70平,北方有22平,地基为石头,墙是土石结构同时主张在张健苑死亡后,张宇哲在该院落东部自建房屋意见,但没有取得审批手续。2009年,张珍等人将东部房屋翻建成南房一间,并在2010年在该院落的原北房西侧自建了北房一件,亦未取得审批手续。
张珍等人认可墙为土石结构,但主张四间房屋面积大概每间10平米。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张仁厚名下房屋分别在上世纪70年代由张宇哲主持过改造,2009年也对上述房屋进行过改造。但双方对于改造情况的陈述不一致。对于70年代房屋改造情况,张兴主张张宇哲在1972年主持对西房三间进行了翻修,将三间西房中的结构进行了改造。
张珍等人主张对西房三间进行了翻建,地基向外扩张了一部分,房屋的间数没有改变,只是面积扩大了,西房翻建后还是散件土房。北房是在后来翻建的,房屋翻建后并没有更改墙体结构。
张欢等人表示对房屋改造情况不知情。赵1等人和张益认可70年代房屋改造为张宇哲主持,但主张仅系对房屋进行翻修。张石艾主张张宇哲主持对原房屋进行了翻修。
对于2009年房屋建设改造情况,张兴、赵等人和张益均主张张珍等人共同出资对西房三间和北房一件进行了翻修,张珍等人将南房翻建为东房。翻修费用7万,张章给了5万,张兴给了2万。但张兴出资的2万到现在都没有给工程队。
对此,张欢等人主张不清楚改造事宜,张珍等人认可是张兴帮助找的工程队,但不认可是共同出资,也主张是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将三间西房扩建成一大间里外屋、一间单间,都是砖结构。北房翻建为一间里外屋一件单间,均为砖瓦结构。北房翻建成砖瓦房,并将东部房屋翻建为南方并进行扩建,此次翻建和扩建共花7.3万,三间西房和北房的间数没有变化,面积扩大了。因为翻建后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就只支付了5万元给工程队。
张兴位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人蔡某到庭陈述:2009年张兴找到他帮助建房,当时该院落没有人居住,它主要对院落北房一间、西房三间还有一间厨房进行翻建,房屋四墙和地基没有动,一共7万,但只给我5万,后来我多次索要剩余的款项没有结果。
张珍等人位证明自己主张,也申请了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齐到庭陈述:房屋院落内三间西房和北房一间原来都是张健苑的房产,张仁厚夫妇和张宇哲等人在房子内居住,张兴和张益出嫁前也在其中居住,张仁厚夫妇死后,院落一直由张宇哲等人居住使用到2000年;70年代是张宇哲等人把院落内的地面上房屋全拆了,地基扩了一部分,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2009年张珍等人将诉争房屋有进行了重建,改为砖结构。
经质证,张珍等人对蔡某证言不予认可,张兴、张欢等人、赵等人和张益认可蔡某证言,不认可齐证言。张兴主张第一次翻建时他帮忙了,并且在2009年和张珍等人一起对房屋进行改造,也进行了帮助。张三等人对张兴主张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了解,上述房屋改造时均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张珍等人主张第二次改造时都是自己出资,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欢和张兴的证明。其中署名张欢的证明载明:兹证明诉争房屋自张健苑去世后,所有房屋都是张宇哲等人出资翻建和重建的。证明人张欢(张朝国代),2015年5月2日。经法院询问,张朝国表示证明中张欢签名是他钱的,张欢年事已高,没有出过门,也不知道诉争房屋到底是翻建还是重建。2009年我帮助他交过铺设水管的钱。
署名为张兴的证明中写明:诉争房屋由张章出资所盖,证明人张兴,2012年5月29日。
张兴认可上述证明系他签名,但并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当时张章和张美找到他让他放弃诉争房屋的拆迁征收利益,考虑到张珍等人对诉争院落进行了翻建和翻修,而且自己的兄弟姐妹也找到自己表示有他们的继承份额,自己在愤怒的情况下签订了上述证明。
2012年5月22日,张珍等人分别就诉争院落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
其中张章和张美的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8.98平米,平房1间,无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协议安置面积大于应当安置面积14.76平米,应补缴差额面积款6789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款为9300元;房屋征收奖励、补助费共计9.15万,其中包括了搬家补助和提前搬家奖励,工程配合奖7.91万;依照产权置换方式安置一套两居室;暂发周转补助3.62万,二次搬家补助321元。
其他几人协议内容一致,除具体金额不同外,均安置两居室。截至目前,几人名下的安置房均未交付。
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北房西侧房屋签在张宏征收协议下,北方东侧房屋和南方的一间房屋签在张珍征收协议下,西房北侧一间签在张三征收协议下,西房中间一间签在张美征收协议下,西房南侧一间签在张章征收协议下。
张珍等人5人均依照房屋自然间签订的征收协议,并主张如果诉争院落内房屋有张健苑夫妻的财产份额,五人之间不要求相互给付。
经法院勘察并照相,诉争院落被征收现场有部分砖块和石块遗留,北房东侧一间遗留部分墙体为土石结构。西房处遗留部分石块和砖块。南方和北方西侧一间处有部分碎砖块。经质证,双方对法院勘察照片无异议。
张珍等人主张张仁厚死后曾在1972年进行过分家,讲诉争院落分配给了张宇哲,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张珍等人的主张,张珍等人就其主张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庭审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张珍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兴补偿款11467元;给付张欢等人补偿款11467元;给付赵等人补偿款11467元;给付被告张益补偿款11467元。
2、张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兴补偿款2271元;给付张欢等人补偿款2271元;给付赵等人2271元;给付张益补偿款2271元。
3、张章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兴补偿款2271元,给付张欢等人补偿款2271元;给付赵等人2271元;给付张益补偿款2271元。
4、张三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兴补偿款2371元,给付张欢等人补偿款2373元,给付赵等人2373元,给付张益补偿款2373元。
一审判决后,张珍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遗产官司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诉争院落内原有的西房三间、北房一间系张健苑和张宇希的财产,张珍等人虽然主张张健苑死亡后曾进行过分家,将诉争院落分配给了张宇哲,但没有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法院未予采信。张健苑和张宇希去世后,上诉财产当然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庭审中法院所查事实,上述房屋虽然经过改造,且各方当事人对改造情况意见不一致,但依照证人证言、上述房屋居住情况和房屋历史状况即被征收房屋状况和法院勘察情况可以认定,张宇哲一家对诉争院落内的北房一间和西房三间进行过翻建、扩建和维护,因上述行为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因此房屋在未分割前,张健苑和张宇希的继承人对上述房屋的共有关系没有改变,上述房屋因为拆迁所取得的相关利益应当共有。
关于张珍主张张兴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一间,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信。但是,张宇哲一家的自建房屋和张健苑、张宇希两人无关,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因被征收人张珍等人就北房一间和西房三间签订了征收协议取得了征收利益,因此他们应当在签约范围内承担相应给付义务。张宏就北房西侧一间自建房签订征收协议,不承担给付义务。张兴和张益要求张珍等人共同给付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结合张宇哲一家曾对诉争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及维护,因此他的继承人在分割份额时应当多分。而具体数额,应当结合房屋居住情况和征收补偿项目因素判定。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高轶琛和何东盛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何东、何绅、何潞和何舟。何东盛在2002年5月3日去世,2004年3月11日,高轶琛和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高轶琛购买诉争房屋。2008年8月17日,北京某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查被继承人何东盛在2002年5月3日于北京市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其妻子高轶琛共有的诉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且其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其子女何绅、何潞、何舟和何东共同继承,现其四子女自愿放弃对何东盛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继承。”
2009年12月14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高轶琛。2012年11月29日,高轶琛因病辞世。
高轶琛去世后,何东、何绅和何潞因高轶琛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在2015年1月,何东将何绅、何潞、何舟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何绅等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庭审中何舟表示自愿放弃对高轶琛的遗产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其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由何东、何绅、何潞平均分配。
庭审中,何东主张依照高轶琛的自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就此主张何东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的书写材料一份,内容为:“何东我儿,房子的事交给你了。高轶琛(此处按捺高轶琛指印)。12年11月14日,张某。”何绅、何潞认可此份材料的署名系高轶琛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其他内容为高轶琛手写,也不认可指印是高轶琛所按,并称该材料并未写明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
何绅、何潞则主张依照高轶琛订立的代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由四子女平均分配,就此何绅、何潞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的《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一、废弃之前立下的遗嘱。二、我的遗产由四子女平分。立遗嘱地:某医院。时间:2012年11月29日。立遗嘱人:(此处按捺手印),见证人:王琦。见证人:卢志深。见证人:何绅、何潞。”何东表示不认可此份遗嘱的真实性,并称该遗嘱没有经高轶琛署名,指印是否为高轶琛所按无法核实。
何绅、何潞就2012年的《遗嘱》,申请证人王琦和卢志深出庭作证,王琦和卢志深在庭审中作证称两人和高轶琛是邻居关系,11月29日时被何绅邀请到医院,在当时高轶琛神志较为清醒时让其书写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高轶琛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分,在依照高轶琛的意思代书之后为高轶琛宣读了一遍,让高轶琛签字的时候高轶琛表示按手印,所以就用右手的食指按捺了手印,立遗嘱时候何绅、何潞、卢志深和张在场,立遗嘱时候在上午十点书写,高轶琛当天下午三点多去世。
何东对于证人王琦和卢志深的证言不予认可。
何东主张自己和高轶琛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此何东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在2014年11月28日开具的证明,证明中的内容为证明何东系该社区的居民,其家庭在2011年和2012年北社区居委会评为五好文明家庭;同时还提交了物业管理部的《证明》,其内容为证明何东和孙夫妻两人居住在5号楼,其婆婆高轶琛生前一直和何东、孙夫妻一直生活,物业费用一直都是由何东、孙夫妇交纳,平常何东和孙对高轶琛的照顾非常细致高轶琛到。
何绅和何潞不认可物业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但称五好家庭评选和何东无关。
何东就赡养高轶琛情况申请了证人张鑫、邓崎和刘能出庭作证,三人表示何东和其妻子孙对高轶琛进行了悉心的照料。何绅和何潞上述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轶琛名下的诉争房屋归何东、何绅、何潞按份共有,其中何东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何绅、何潞各占有该房屋30%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何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何东主张应根据高轶琛2012年11月14日的自书遗嘱分割诉争房屋,但该份材料通篇没有见到遗嘱字样,也没有处理死后遗产的明确表示,针对房屋仅仅提到房屋的事情交给你了,无法确认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仅凭此无法认定该手写材料为遗嘱,法院无法据此分割个诉争房屋。
何绅、何潞主张应当依照高轶琛的代书遗嘱平均分割诉争房屋,但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2012年11月29日的此份《遗嘱》没有高轶琛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订立的日期为高轶琛去世当日,客观上无法推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无法对《遗嘱》进行确认,因此高轶琛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因何舟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在进行分割遗产时何舟应得的份额应当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因庭审中法院已经查明何东在高轶琛去世前和高轶琛共同生活,且何东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与高轶琛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何绅和何潞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因此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认定何东在进行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而法院酌定的多分的份额为10%,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打过。
徐宪杰律师的业务领域范围包括房产纠纷,拆迁纠纷案件和遗产遗嘱纠纷等类型,拆迁纠纷案件也是徐宪杰律师的业务范围,所以说明徐宪杰律师打过拆迁纠纷案件。
徐宪杰是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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