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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律师,拆迁安置房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度忆梅 2023-03-24 0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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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安置律师是如何收费的?

1、 拆迁补偿纠纷 律师收费标一审阶段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收费标二审代理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拆迁补偿纠纷 律师代理费 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拆迁补偿纠纷律师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1)未曾代理 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仲裁案件: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 1.5倍计算收取。 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北京打行政官司最好的律师

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如下:

1杨律师,2012年,创立北京律师事务所,以行政法专业所为愿景,用“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精神服务客户。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案件7000余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杨律师还担任人民日报社《民生与法》栏目的特约评论员。同时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新闻社》《检察日报》《法治日报》《法制晚报》《南方周末》《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经济观察报》等数十家媒体上作为特邀嘉宾、作者发表法律评论等;

2、马丽芬律师系北京市最早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之一,自2006年起代理拆迁领域的各类案件,,在该领域已有14余年的经验,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曾参加过《置业法眼》等多个法学类节目专访和法学杂志专访。马丽芬律师为人正直,讲究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执业以来独立或合作办理征地拆迁相关纠纷案件超2000件,其中以公司企业厂房拆迁案件、住宅房屋拆迁案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等见长,取得了卓越的办案成果,成功维护了数千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聂荣律师,2012年与杨律师共同组建北京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4、杨念平律师,具有十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达800件以上,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者吵“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杨念平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智慧勇敢、思维敏捷的铁娘子人物,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5、梁红丽,于2008年师从杨律师,开启征收拆迁律师的执业生涯,至今已近10个年头。曾就职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杨主任创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首穗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邀嘉宾。梁红丽律师从一入行便专注于征收拆迁法律领域,奋斗了近十年的时间里,主办及参与的案件近四百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在专业的征收拆迁领域经历了法律的新旧族轮更替、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熟悉和把握各地区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真正能够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谈判技巧与斡旋能力为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奋斗在前线,最大程度的把控案件的成功率;

房屋拆迁律师

一、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

1、要确定企业使用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是否有国有土复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随后向拆迁方获取征地批文、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制、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方案、拆迁许可证等有关征地拆迁的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

2、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情况、员工合同以及企业对土地或房屋投入等相关数据、信息和凭证,为制定补偿谈判方案,为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提供依据。

3、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协助企业制作《动迁调查表》; 根据需要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对企业资产及效益进行评估; 协助企业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4、拆迁补偿安置协商与谈判。就补偿安置问题代表企业与拆迁方进行协商; 合理反映拆迁中涉知及企业利益的事实及补偿要求; 监督拆迁的实施过程,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5、参与道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参与企业与出租方的租赁纠纷案件; 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参与企业与拆迁方之间的裁决及听证程序; 根据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等。

二、为什么要找专业的拆迁房屋律师?

1、被拆迁人相对于拆迁人地位的失衡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一场博弈,博弈的一方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对方却是拥有实权的政府机关和处于优势地位的开发商。老百姓是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博弈双方的平衡。而在博弈过程中,双方地位的平等是博弈成功的关键。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利用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律师的丰富经验能弥补自身地位失衡的缺失,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信息的不对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是在拆迁前几天才知道相关信息,甚至有些地方只是口头通知,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很多强拆案例中,政府直接通知当地村民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没有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实施强拆。国家相关法律均对征地拆迁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但由于双方地位失衡从而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面对征地拆迁很多老百姓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以致于在事后的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3、被征地拆迁人专业水平不足

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往往会有一种无助感,不知道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例如,征地的批准机关是谁?征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评估公司的选择是怎么样的?土地上的补偿该怎么计算?等等。所以对于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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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问题,用那方面律师来解决

法律主观:

一、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 房屋拆迁纠纷 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在 城市房屋拆迁 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 行政强制拆迁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 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 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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