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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拆迁律师征迁,长沙拆迁事务所

拆迁律师 作者:崔惜雪 2023-03-23 04: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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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做征地拆迁案子的律师需要哪些经验?

看过一篇访谈,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拆迁律师需要和政府打官司,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作为北京业界有名的拆迁律师团队到底为何能够屡屡获胜,一定是具备了某些特定的素质。笔者带着这些好奇走访了北京恒略拆迁律师团队的几位律师,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拆迁律师要对职业热爱到偏执。

此话来自于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李茂林律师。恒略拆迁律师团队李茂林律师是拆迁团队里的资深律师之一,从2008年起至今已经有十二个年头,在这十二年里,在不断积累事务经验的基础上,也充分的吸取理论素养。他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敏捷,严谨务实,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李律师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还去朝鲜金日成大学留学。早年间,沉迷于理论的研究,留校任教。后来毅然决然全职做律师。这个起因竟然是因为自己亲戚家的房屋遭受强拆,后导致他毅然决然的走上了拆迁律师之路。他说:对于律师的热爱其实一直深埋我的内心,这个兴趣点是需要一个契机来触发它的,在。把兴趣爱好投入到工作当中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只是苦于没有这样一个契机。

第二、细节致胜很重要。

在访问过程中,恒略拆迁团队李武义律师非常强调专业性。李律师说:在面对厚厚的案卷时候,一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细致梳理,尤其市行政案件中,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之处需要律师进行发现,整理,这些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

第三、执业路上要不忘初心

恒略拆迁团队李锦星律师表示,在律师执业路上,最能让他充满力量的就是当事人的信任和期待。虽然有的时候,当事人的诉求是很难实现的,这样的时候律师就要想各样的办法去帮他实现,利用自己的智慧把它不能实现的东西变成可以实现,为了当事人的诉求,“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第四、不畏强权,不怕艰辛。

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李越律师表示:对于律师行业尤其是拆迁律师来讲,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甚至于是危险,首先我们做的事情是要帮助老百姓跟政府争取利益,对于政府,我们就是弱势群体,在办事的时候,一定不能有所惧怕;其次、我们办理的案件大多需要出差到很远,而且出差频率非常高,非常的辛苦,一定要不怕艰辛。

恒略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一致表示:征地拆迁中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他们相信我们,选择我们,其实一直激励着我们前进,成为我们不断的成长、不断的探索的动力。

征地拆迁中仲裁、公证的协议及处理方案

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拆迁量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很多被拆迁人选择通过仲裁或是协议公证来维护自己拆迁中的合法权益。那么仲裁与协议公证谁更有效?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如何处理?拆迁补偿协议予以仲裁确认有什么优势?在此篇中征地拆迁沙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仲裁和公证哪个更有效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单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证机构的责任与行政机关无关,仲裁是“准司法”程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证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通常直接影响不大,如果公证机构因过错开出虚假的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比较大的可能是公证债权文书,这种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表示,在执行程序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问题,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庭审查后认为确实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对于违反公证法和公证员准则的机构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于这种情景,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强拆。如果确实存在违法强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拆迁补偿协议予以仲裁确认的作用

通过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确认,使拆迁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通过确认拆迁补偿协议,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使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增强,起到了防范纠纷发生的作用。

通过确认拆迁补偿协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转化为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内容,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将依据裁决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认为由于当事人手中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其权益得到有效法律保障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以上就是“征地拆迁中仲裁、公证的协议及处理方案”的有关解读,征地拆迁沙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拆迁协议一经确认,即行生效。仲裁机构将会及时跟踪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做好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督促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征地补偿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韩广东律师,业务领域迅毕:征地拆迁,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魏晓庆律师,业务领域:城市拆迁,农村拆迁,行政诉讼。

3、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杨宝权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投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

4、北京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马丽芳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厂房拆迁公房征收腾退宅基地拆迁。

5、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刘波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侵权、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6、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专业领域土地拆迁,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专业领域: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等。

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专业领域:征地拆迁、集团诉讼、土地及房屋纠纷、亩颤芹行政案件。

9、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征地洞洞拆迁律师:王兴华律师,业务领域:房产、征地拆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

10、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肖卫

求征地拆迁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和湖南省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区位补偿单价和房屋重置单价两部分组成。

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

房屋重置单价的评估,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结合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拆迁评估规程,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拆迁人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补助费的月平均数双倍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二级和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评估机构承接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

第三十一条 除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在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完成。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委托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依照评估结果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的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房,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

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将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房屋承租人可获得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90%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二,政府支付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除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外,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90%支付给被拆迁人,1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80%支付给被拆迁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四)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70%支付给被拆迁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五)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60%支付给被拆迁人,4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六)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协议租金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租赁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七条 租赁双方就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应当裁决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市政建设项目的拆迁纠纷,裁决审理中,被拆迁人不同意支付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属于其他情形的,可以裁决将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被拆迁人,4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补足至5万元。符合购买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迁移费和原房屋电增容费、煤气建设和工程安装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第四十条 拆迁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0.5%给予补偿。

拆迁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企业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企业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关于长沙拆迁律师征迁和长沙拆迁事务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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