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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25 浦东新区拆迁律师,浦东新区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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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焕章
个人简介:
史焕章律师,研究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犯罪学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会长、《上海法学研究》主编、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副团长等。
史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犯罪学、中国司法制度及诉讼。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数
十篇,主编《司法伦理学》、《中国司法制度》、《犯罪学概论》等专著已公开出版
。曾应邀赴美国、比利时、日本和台湾等地出席法学学术讨论会和演讲。先后被聘为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华盛顿大学亚太法律研究院顾问。
陈乃蔚
个人简介:
陈乃蔚律师,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1993年至1994年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2001年至2002年
陈乃蔚
再度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任富布莱特研究学者。回国后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陈律师还兼任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
陈律师擅长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电子商务、IT产业法律保护、公司重组与兼并、投资业务、各类合同、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曾先后办理各类案件400余件,尤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具有相当社会知名度。陈律师曾先后为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电影协会、美国耐克公司、美国西部银行、美国赛摩斯特公司、中外合资通用电器嘉宝照明公司、美国百事可乐中国投资公司、德国摩泽公司、德国达极公司、德国双立人亨克斯公司、德国积架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韩国现代公司、韩国可来运公司、韩国高丽亚那公司、日本朝日公司、日本NSK、新加坡封面造型公司等数十家中外著名公司有关投资、公司重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并受聘担任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几十家中外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陈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其中包括:《公司法新论》、《科技仲裁及诉讼》、《科技法教程》、《投资浦东法律导航》、《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企业孵化与企业创新的法律保障》、《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KNOW-HOW法律保护研究》、《平行进口货物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涉外经济犯罪及其防治》、《实用公司法手册》、《环境法学》等。曾多次参加美国、欧洲、台湾、香港等地召开的法律专题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举行多次学术讲座,还应邀参加了中国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陈律师能熟练应用英语。
丁启伟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
1、1981年9月-1985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本科, 获法学学士学位;
丁启伟
2、1985年9月-1988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1988年7月-1992年2月,上海外国语大学讲师,任法律教研室主任;
2、1992年2月-1994年3月,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总公司从事投资服务工作,任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3、1994年3月-2002年7月,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4、2002年7月-2005年7月,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5、2005年7月-至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专业特长:
丁启伟律师长期担任证券公司及投资银行等机构的法律顾问, 在执业期间曾全面、深入参与了波导股份、浙江天然科技股份、宁波成功信息产业股份、百大集团股份等上市公司的上市、配股、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及购并等项目,对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公司治理、投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作为上海市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参与了上海市诸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环保项目, 长于实务操作。如金山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 BOT、BT 项目、上海长途客运总站 BT 项目、上海市医疗卫生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世界银行APL贷款项目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实践经验。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丁启伟律师专注于金融、证券、公司法务等领域的研究,对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经验。在诸多重大项目的模式设计、谈判沟通、法律文本制作中,丁启伟律师凭借其对法律、法规精辟而独到的解读能力以及出众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客户争取到利益最大化,风险最低化,深得客户首肯。特别是,作为律师团主要成员之一,成功代理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凯雷投资的股份置换项目,标的高达45亿美元,被国际著名的法律杂志China Law Practice评为2007年度中国最重要的六个收购兼并案例之一和六个风险投资私募案件之一。
傅东辉
个人简介:
傅东辉律师,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锦天城北京分所的负责人, 中华全国律协WTO专业委员会委员. 傅律师是全国知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 是中国最早代理反倾销案的律师.
傅东辉
曾长期为外经贸部担任纺织品贸易谈判的法律顾问和反倾销事务法律顾问, 参与了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及部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制定. 傅律师精通英,法两种WTO官方语言, 对于WTO反倾销等协议有很深入的研究, 曾为商务部负责翻译向WTO提交的部分贸易法规英文版.
傅律师从1990年以来一直从事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实践. 参与过WTO范围内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案件, 其中主要是反倾销案, 也包括其他与WTO贸易有关的领域, 如技术壁垒, 普惠制, 原产地, 农产品贸易政策, 卫检制度, 标准化发展, 市场准入, 纺织品配额贸易,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在反倾销方面, 傅律师代理过大量案件, 包括欧盟反倾销案, 美国反倾销案, 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案. 其中自行车零部件案, 棉坯布案, 节能灯案和彩电案都已成为著名的典型案例. 傅律师所取得的高度胜诉率获得了广大客户企业的高度评价, 创代理应诉胜诉的最高记录. 并在欧盟反倾销案中为中国企业夺得了最多的市场经济地位. 傅律师与全球顶尖的反倾销律师长期密切的合作是其成功的重要条件, 其中有欧盟的VBB律师事务所和美国WFG律师事务所等.
毕业于复旦大学外语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共体法硕士. 曾在中外重要的国际贸易和法学杂志上发表过二十余篇学术论文, 如这二,三年来, 发表了 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反倾销的加剧, 中国反倾销法中的披露制度, 欧盟对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如何利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美国政府在贸易保护措施中的作用等重要论文, 为中国入世后的贸易政策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供了参考意见. 此外, 作为欧共体法的专家, 傅律师还在中欧经贸关系方面写了不少重要文章, 是分析近年来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参考文献.
2003年来, 傅律师又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竞争法的研究, 承担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多边谈判的研究课题, 并获得2003年全国律师论坛最佳论文奖。
黄毅
个人简介:
黄毅律师,男,1955年4月出生于上海市,曾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学院。1988年执业于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1995年至2000年期间,创办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
黄毅
、副主任。2001年初转入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现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黄毅律师擅长经济领域的非诉、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在从事法律工作的十余年间,承办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涉外投资、合营、联营、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法律功底深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办案的思路和方法,善于与各方面打道,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随着上海市及各地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黄毅律师及其所领导的团队为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项目提供大量专项法律服务(非诉及诉讼、仲裁),曾经或正在提供的部分法律服务项目,列举如下:
代理香港星晨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与苏州苏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纠纷案,涉案标的1000万美元;[1995年]
提供上海伊莎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伊莎士花园(别墅)项目预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人民币2亿元;[1996年]
提供上海力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国路228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1.2亿美元;[1997年]
提供上海东方海外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国路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7000万美元;[1998年]
代理香港旭汇有限公司、旭汇(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徐汇俱乐部有限公司总承包合同仲裁纠纷案,涉案标的230余万美元;[1999年]
代理上海侨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阳明新城销商品房地块非诉、仲裁等法律事务,涉案标的3000万美元;[2000年]
代理金星文具礼品(余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峰置业发展公司房屋参建纠纷申诉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2001年]
代理上海量具刃具厂诉上海中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500万元;[2002年]
代理上海银都商城发展公司诉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2003年]
提供上海张江生物园区土地合作开发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人民币10亿元;[2004年]
代理山东华众纸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枣庄分行借款纠纷案,涉讼标的6000万美元。[2005年]
代理Charmway Limited Company等收购北京鹏丽大厦项目,涉及金额人民币4.8亿元;[2006年]
黄毅律师还受聘兼任上海市房地产海外联谊会法律部主任;担任上海市台商协会、上海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李东力
个人简介:
李东力律师,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于八十年代中赴美国深造,先后获得美国圣母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学位和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她以出类拔萃的
李东力
学业连续获得奖学金,并被美国纽约市的一所大型律师事务所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 (Kaye Scholer LLP) 遴选为暑期实习生。李东力以优异成提前半年毕业后即被该律师事务所的纽约总部聘为执业律师,后又在该律师事务所香港分部工作,主理公司法业务。她还在美国文德律师事务所(Winthrop, Stimson, Putnam Roberts, 现已与另一美国律师事务所合并为Pillsbury Winthrop LLP) 的纽约总部执业,主理金融法及银行法业务。加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担任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华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负责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事务。
李东力具有相当丰富的金融法、公司法和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经验。她为美国和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运作和借贷融资处理法律事务,也为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直接、间接投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她还协助数家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和在美国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
李东力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涵盖国际银团贷款、商业债券发售、飞机和船舶及设备的购买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转让、公司兼并与买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它有关美国与中国商业法方面的业务,其中包括:
为中国一家航空公司购买波音飞机提供4400万美元的商业贷款; 为两家大型中国企业在美国分别发售总值为2亿美元和1.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发售总值为2500万美元的债券提供信用证; 为数家美国公司和一家欧洲公司分别重组1.5亿美元的商业贷款; 为一家大型电子设备公司和一家汽车设备公司提供总值为1910万美元的设备租赁融资;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发售总值为3.25亿美元的公司债券; 为一家大型欧洲银行在中国开拓抵押贷款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为数家美国和欧洲公司在中国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李东力是美国律师协会会员,在纽约执业期间曾担任纽约市律师协会亚洲事务委员会委员。本着回馈社会的精神为有需要的团体及个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她曾接受纽约市律师协会委托,代表两位遭受美国丈夫虐待的贫穷的外国妇女与美国移民局交涉,成功地使她们取得了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李东力业务兴趣广泛,曾应邀在国际建筑工程年会上作《资产证券化-建筑工业资本筹集新途径》的专题演讲及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工作人员提供中国法律培训。
李东力荣列2000 - 2001年版的《美国法学界名人录》(Marquis Who's Who in American Law, Millennium Edition),并被2002-2003版的《亚太法律500强》(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 The Guide To Asia's Commercial Law Firms)推荐为中国杰出银行金融法律师。
李培良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1987年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在2005年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 6 次分别赴日本和美国等地参加相关的法律与实务研修。
执业领域:投资法、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工作经历:李律师于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此后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事了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曾任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顾问,
李培良
先后办理国内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含涉外案件)数百起,其中诉讼案件之最高审级到达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锦天城的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近十年来,每年应邀赴日为日本同行及企业讲解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扩大中日贸易和促进中日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日建交三十周年之际,曾荣获“促进中日经济新关系突出贡献奖”。2007年初,李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进入改制的外资银行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使得相关银行在多达十余家申请改制的同行中脱颖而出,首批通过改制验收并获得中国外资法人银行的营业执照。
学术领域:曾在国内外的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参与编写了《证券律师从业指南》、《回眸中国股市》以及《中国行政法辞典》、中国法学丛书《涉外经济法通编》等法律辞书。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后出版的《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书,李律师是总编之一。2008年2月,与日本的中国问题专家、大学教授共同执笔撰写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纠纷对策指南》一书已由日本著名的PHP研究所出版社出版。
任专业职务:
第四届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三届浦东新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罗建荣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个人简历:
罗建荣律师自1986年起在大学从事法律教育七年,主讲法律文书、经济法及海商法等。1993年开始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并自1996年开始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及理论研究。现为锦天城律师
罗建荣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经济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MBA研究生荣誉导师。
专业特长:
罗建荣律师擅长建筑房地产、房地产公司改制与股权收购、项目投资等非讼法律业务
及诉讼与仲裁业务。专业服务领域涉及建筑房地产的每一个环节及相关领域,诸如不动产投融资、房地产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组建项目公司、项目谈判、资信调查、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合同会审、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服务、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动拆迁法律服务、建设工程跟踪服务等。罗建荣律师倡导的“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律师跟踪服务操作流程”,这种律师服务模式为海内外的房地产企业所接受,获得版权登记,并已取得良好成果。罗建荣律师版权所有的《房地产项目法律导航》等已获得上海版权局登记,获得房产开发商的一致好评。其个人业绩被境内外各大媒体专栏报道并载入《上海房地产律师写真》及《点击金牌律师——上海著名律师访谈录》等书籍资料。
主要业绩:
罗建荣律师先后担任境内外数十家大型投资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的项目法律顾问及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项目、商铺项目、EPC项目、酒店项目、市政项目、住宅项目、购物中心项目、工业区项目、融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以及企业改制项目等。并先后承接了数百件有关建筑房地产、公司联营及债权回收等方面的案件。房地产法律服务以团队服务、分工合作为特色,由罗建荣律师整合团队资源,统一服务模式及收费。合同审阅及项目谈判由具有不同专业经验与特长的律师分工负责,文本经流转审核讨论后由罗建荣律师统稿签发。
原创作品与著作:
(一)罗建荣律师获得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的作品:
1、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律师跟踪服务操作流程;(登记号:09-2001-A-009号)
2、房地产法律导航(多媒体光盘);(登记号:09-2001-A-008号)
3、房地产预售(现售)管理操作流程;(登记号:09-2003-A-009号)
4、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菜单;(登记号:09-2004-A-042号)
5、工程项目操作管理手册;(登记号:09-2004-A-043号)
6、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解析(图表)。(登记号:09-2008-A-020号)
(二)著作:
1、罗建荣律师主编的著作:
《房地产法律实务》、《百姓购房200问》、《百姓租房200问》、《房地产诉讼实务》、《百姓装潢200问》。
2、罗建荣律师任副主编的著作: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实务》、《民事侵权诉讼实务》、《借款、融资租赁、保险合同诉讼实务》、《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担保合同诉讼实务》。
(三)文章:
近年来先后在《解放日报》、《中国建设报》、《房地产时报》、《建筑时报》、《上海法制报》、《新楼市》、《上海律师》、《上海法苑》等报刊杂志中发表各类文章、专访100篇。
社会活动:
作为服务香港地产界的专业律师,罗建荣律师获得由香港文汇报评选2007年度的上海十佳大律师,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区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亲自颁发奖牌。
罗建荣律师先后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律师学院、全国建筑协会开设的房地产研修班讲课。为建筑房地产专业人员、司法人员、法学教研人员及律师讲授有关建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项目签证、现场管理等法律问题。
罗建荣律师作为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经济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九三上海市委的课题研究。2006年罗建荣律师领衔的相关课题,受到九三上海市委表彰,并将此课题报送九三中央。罗建荣律师参加上海市政协、九三学社组织的上海房地产发展研讨会,并作为嘉宾上台演讲,其论文入选上海房地产发展研究论文集。
业余爱好:
罗建荣律师爱好文学、旅游与摄影等。
散文集:《一叶知秋》(中国华侨出版社)
长篇小说:《雨天无泪》(上海文艺出版社)
散文集:《真水无香》(上海三联书店)
北京 律师事务所总部坐落于首部北京核心区天安门附近,毗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金牌合作伙伴,并常年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今日说法》《法律的道理》,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等栏目。
北京 律师事务所深知“法律乃知识与经验之结合”的深刻道理,律所成员既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高校的饱学之士,更有长期奋战在法律实务一线,功底深厚、身经百战的“ 律界老将”。
“唯思将来也,故生希望心”,北京 律师事务所在团队管理上以“时刻保持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忧患意识”为原则,面向未来,倾听不同意见,不断完善自我。
强化政治品格的训练与道德品质的修养,廉洁自律,持续学习,保持“进取、日新、破格”。
北京 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胜诉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公司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纠纷等案件,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
环境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100: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长宁区37170)、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深圳15607)、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绍兴23646)、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扬州19030)、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绍兴20340)、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深圳1053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温州18625)、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杭州20560)、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淮安9643)等侓师事务所。推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是一九九八年初成立的迄今为止上海市最大规模的国内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连续七年在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规模和业务创收的两项指标排名均位居全市第一。
锦天城多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以及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集体三等功、浦东新区文明单位、浦东新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一等奖等荣誉。
Asia Pacific Legal 500曾在《中国商业律师事务所指南》中评价锦天城是一家在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和商业法律领域顶尖的上海律师事务所,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希望成为的公司和商业律师事务所”。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人民法庭:
现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实践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七、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深情。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八、分家析产案件中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
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
丁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近十年的法学理论学习及研究,积累了较为精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刑事自诉、无罪辩护、缓刑辩护、死刑辩护、公司犯罪、职务犯罪等等)、房产交易(房屋买卖、抵押贷款、房产拆迁、房产继承、遗产分割、情侣购房、公房买卖等)、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理赔、伤残鉴定、交通肇事理赔、人身保险理赔以及分红型保险理赔等)三大领域案件的代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且严格保守当事人的一切隐私,已成功处理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
2009年开始,丁龙律师组建了自己的律师团队,先后担任多家沪上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丁龙律师团队以自身丰富的法学知识及精湛的实践经验为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分析:2020上海动迁的补偿标准为: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近年来,强拆迁事件屡屡出现,而在拆迁过程中,因为政府权力的介入,公平的天枰往往发生倾斜,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漠视,权利遭到践踏。在一直遭公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废除,“新条例”即将出台之际,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一起有20年合法租赁的物流仓储用地因行政收回及被质疑的拆迁许可证、神秘的政府会议纪要和打折的动迁补偿款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社会的关注
上海高行镇曝蹊跷拆迁案
本报记者XXX/文
租赁20年 巨资投入
在紧邻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镇保税区、港区、位于高行镇工业园区五号路10号内的74.5亩土地用围墙围住,里面堆着高高的泥土堆,显得有些荒凉。上海高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卫平告诉记者,这里曾经作为国际集装箱仓储、物流用地,一度出现车水马龙的景象。这块被圈起来的土地现属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我们合法租赁这块地20年,并投巨资建成仓储物流中心,却在建成运行仅半年,就被政府强拆了。而土地2005年收回却荒废至今没有任何开发。”顾卫平实在想不通。
据了解,2004年,上海高海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海汽车测试设备厂(以下简称“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看中这块土地所蕴藏着巨大的商机,由于紧邻外高桥保税区及港区,特别适合发展仓储物流业。
2004年6月,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与当时该地块的承租人顺煜公司签订了《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租赁协议》,承租了“位于高行镇工业园区五号路10号内的现有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面积74.5亩,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及附带简易办公场所,租期为20年。
实际上,该地块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行镇政府”)委托上海浦东高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行经济公司)代为管理和运作。高行经济公司其后又将该土地出租给了上海顺煜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煜公司”)。
汽车测试设备厂厂长戚顺宝告诉记者,当时由于顺煜公司承租该地块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他们在与顺煜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找到高行经济公司,经过协商,高行经济公司直接同意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20年的租期,并在协议上盖了章。
其后,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按照高行经济公司下发的施工图及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先后投入了1500多万元的资金,将租赁地块建设成合格的仓储物流用地,并依约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2004年8月3号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将该租用土地转租给上海海辉国际集装箱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辉公司”),年租金365万元,并约定于2004年12月1日交付租赁物。海辉公司是一家经营国际集装箱维修、仓储的物流公司,每天都有大量的用于国际贸易的集装箱进出仓储场地。
就在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准备带领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大干一番的时候,一场始料不及的变故降临了。
遭重创 土地被强行收回
2005年5月26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收到了顺煜公司的一纸通知,被告知已租用的地块属于动迁范围,不久将实施动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动迁提前终止。
2005年6月14日,顺煜公司再次书面通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租赁协议》于2005年7月31日终止,并限定两单位于2005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
2005年6月22日,顺煜公司召集高海实业和汽车设备厂召开动迁协调会。会上高海实业与汽车设备厂的代表提出,海辉公司是由上钢集箱集团、上海外运公司、香港、美国等外资企业共同组成,搬拆迁难度较大,因此要求拆迁单位异地安置新的集装箱堆场,并要求对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投入的资产、20年的预期收益(包括直接和间接)进行合理的补偿,会议不了了之。
2005年7月5日,顺煜公司召集第二次动迁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会上,动迁公司一位姓姚的代表明确表示,高海租用的土地属于A地块,而A地块范围内均不进行异地安置,只能货币补偿。因此,高海提出的异地安置不能实现,如果高海能积极配合动迁工作,可按评估价的60%照顾补偿,如果拒绝配合动迁工作,经劝阻无效由执法部门进行违章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补偿的时间结点在2005年9月30日。
高海代表要求高行镇政府出示拆迁许可证,并提出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市场评估的原则进行,要求出示评估报告,但请求均被拒绝。
“这位姚姓代表的真实身份是高行镇政府土地储备项目部干部,名叫姚桂弟,其实际上是代表高行镇政府参加会议的。”戚顺宝告诉记者,其实在之前的2005年5月9日,高行镇政府就收回系争土地召开了专门会议,会议由当时主管副镇长李国平主持。会议作出决定:“收回高海实业和高海汽车测试设备厂等系争土地,并决定不予置换;借口违章建筑,制定了仅给予建筑设施的60%的补偿标准;限令于2005年9月30日前收回系争土地,并威胁不按此办,用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形式上委托高行经济公司等出租方具体实施。”并形成会议纪要。而2005年7月5日的动迁协调会上,姚桂弟实际上就是代表镇政府再次重申了5月9日的几点会议内容。
由于补偿标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不下。让顾卫平和戚顺宝没有想到的是,在2005年9月16日和9月19日,在租赁场地接连发生两起强拆事件,大批身份不明的外地农民工采取突然袭击的手段将集装箱六堆场的围墙及其它设施撬坏拆除。
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表示,为避免流血事件和难以挽回的国际影响,2005年9月27日,他们无奈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与顺煜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
该补偿协议要求在2005年12月14日前完成搬迁工作,否则每天承担一万元的延期搬迁违约金,而且“超过规定搬迁时间后,动拆迁公司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车辆进入数量、只进不出等措施”。“面对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我们没有一点提出异议的权利,只有接受的份儿。”戚顺宝说。
其后,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与海辉公司达成退租协议并退还了海辉公司部分租金。
戚顺宝告诉记者,由于集装箱转场慢,为尽可能减少损失,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和高行镇政府及高行经济公司及顺煜公司又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延租半年至2006年6月底,租金70万元由高行经济公司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这时,顺煜公司歇业。
然而,就在双方协商的租赁延长期限内,高行经济公司于2006年5月下旬再一次故伎重演,将该地块进出的唯一通道用水泥砖头砌成的砖墙设置路障,阻断了正常交通。一份海辉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自2006年5月22日开始,集装箱车辆及其它车辆被堵塞一天一夜之多,被堵车辆长达1公里以上,一直堵到工业园区大门出口的浦东北路,严重妨害了社会车辆。”直到5月23日中午在交警六大队的处理下,交通才逐步恢复正常。
高行经济公司负责人否认出现强拆现象。“我们只要求他们只进不出,”围墙被拆,是因为围墙属于顺煜公司,该公司在得到补偿后自己把它拆除的。而“砌砖墙设置路障是为了防止乱倒沙土现象。”高行经济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张华解释说。
这一场突如其来的拆迁,使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创:建设仓储物流用地的巨额投入无从收回;所欠银行、镇政府及其他企业高达一千多万的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两个本可以蓬勃发展的企业被这场拆迁弄得千疮百孔、难以为继。
戚顺宝告诉记者,原本拥有的几百名职工,现已大多被迫下岗,部分在职职工几年来的工资无法解决,而“建筑物价值60%”的经济补偿远远不能弥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的巨大损失。
遮遮掩掩“政府会议纪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告、评估、签协议等法定程序。”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高行镇政府收回土地,一没经过公告、二没经过评估。自始至终我们也没见到什么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而所谓的补偿标准完全是镇政府内部随便定的。”
据当事人反映,他们一直要求对方出示的拆迁许可证只是在对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后在法庭上才得于见到。但他们发现,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根本就不是高行镇政府,而是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也不是高行经济公司,而是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而拆迁许可证上所载明的拆迁标的和面积均与自己所租的地块无关。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而高行镇政府第一次向自己下达收回土地的命令是在2005年5月9日的会议上。
对此,高行镇镇长许建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地块原为带征地,后纳入国家储备土地,土地回收是由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拆迁主体是储备中心,高行镇政府只是协助其工作。动迁工作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对于补偿标准问题,许建军说,该地块上的建筑并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无证违章建筑,按理无证建筑是不做任何补偿的,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投入,根据相关政策和镇政府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按60%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007年5月31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以高行镇政府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预期收益损失和实际损失共计4600多万元。
2007年7月1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浦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作出收回原告租赁使用的高行镇工业园区5号路10 号仓储物流用地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7年7月20日,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高行镇政府作出过收回系争土地的行政行为,并于2007年10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其后,他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08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驳回了再审请求。
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8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高海公司证据不足,且“即使高行镇政府存在相关行为,也是为配合政府拆迁,与你们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这样的裁定,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万难接受。虽然早在一审开庭前,他们就听说法院会受到压力,审判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但是他们坚信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实2005年5月9日的会议纪要就是高行镇政府实施了收回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的最有力证据,然而,法院却并没有采信。”戚顺宝回忆当时在法庭上蹊跷的一幕说,这份重要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在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后,一审法院竟然将其退还给了被告,而不是依法予以入卷作为裁判的依据。甚至在最后开庭笔录里对调取的证据被退还这一情节只字未提,在他们强烈抗议和要求下,法庭最后同意他们在笔录上作了补正。
戚顺宝说,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再次调取“5、9会议纪要”,审判员竟说,因为是程序上的审理,证据我们就不调取了。而二审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采访高行镇时,要求查看镇政府5月9日的会议纪要,镇长许建军很爽快地答应了,并说可以把其他相关的材料全部出示给记者,但因为材料比较多,要求记者下午去取。然而当记者下午如约去取时,镇政府却告知该会议纪要在律师处,当天无法取回,承诺在1月23日之前传真给记者。然而截至记者发稿件,几经催促,记者依然无法见到这份神秘的政府会议纪要。这遮遮掩掩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务院[2004]46号通知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对于这一点,高行镇政府怎么可能不知道?法院又怎么能在高行镇政府承认确实开展了工作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其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呢?
“能否要回合理的经济补偿,事关能否使企业还清外债、起死回生,也事关企业上下几百名员工的生计问题,希望最终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公道的解决。”高海实业和汽车测试设备厂的负责人表示。
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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