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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58 王卫洲律师谈拆迁律师,律师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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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竟然吸引了山东省17位副市长、33位省厅机关领导等约200多政府官员前来旁听,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领导前来旁听。
据本案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介绍,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屋案件,2015年8月18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号)决定将中兴居委片区定为棚户区并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东至文化路,南至顺和路,西至中兴路西侧和平居委民房,北至会宝路”其征收范围包含了原告的房屋和院落,原告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洲、夏涛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上诉人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于是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郑左民等人及代理律师王卫洲、夏涛,被上诉人一位副县长和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山东省各厅局负责人33人、各地副市长17人以及其它约300名行政官员出席观摩本案。
庭审中,双方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原审判决是否正确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王卫洲、夏涛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万典律师为本案作出的质证意见达5000字,代理意见达7000多字,逐条逐项的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了辨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分别关于本案和庭审活动接受媒体的采访
图为王卫洲律师接受记者采访
万典律师代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彭艳、郑左民等12人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彭艳、郑左民、张景义等12人的委托,依法指派王卫洲、夏涛担任其诉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研究案卷、分析案情及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全面和客观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焦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关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1、一审对于双方证据采信理由没有作出陈述。
《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一)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词汇;
(二)准确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三)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证据疑点重重、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都不具备,但是一审竟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所有证据,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上诉人逐项质证,发表并提交了约5000字的质证意见,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当然证据证明力、以及能够证明的事实也没有作出说明,明显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一审对证据的采信以及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2、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首先:一审中关于被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公示》《中兴居委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摸底情况公示》等证据,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照片或视频或公证等予以证实这些材料已经张贴、公示,代理人认为文件本身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确实已经张贴公告、故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张贴公告,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张贴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音像资料,这些资料是在一审开庭当天提交的,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其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该证据也没有进行播放和质证,一审竟然采纳,我认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其次: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认定”做了扩大。
一审“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认定被上诉人房屋征收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范围包含已确权和未确权的房屋和附属物,并且被告已经将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因为被上诉人是没有证据的,但本院认为部分却对未查明事实作出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审根据(鲁政字【1997】97号)批复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以户口农转非为由认定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可见户口转变并不导致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还应当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兰陵县既没有给农民一分钱补偿,又没有要求农民向政府移交土地,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废止,该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违背,属于违反上位法。
第二焦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是否合法合理
第一、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实体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征收补偿方案合理合法,但一审判决仅仅从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方面进行了形式性的审查,对实体内容没有进行审查,代理人认为房屋征收的主要争议即为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方案合实体内容、合法性应当作为征收决定案件重点审查内容,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均在媒体发布:征收补偿方案问题“无论是有关征收决定的诉讼,还是有关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审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中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有如下几点:
1、补偿方案违法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补偿、操纵干预评估机构评估,限制被征收人的应得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我国法律的一贯原则是“房随地、地随房,房屋土地不可分离”,如果房屋离开土地那么房屋就是砖头、瓦块、钢筋、水泥,仅仅是一些建筑材料,不会具有市场正常价值,而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一)项第3、第(三)项第1等条款)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将房屋的土地分开补偿的,这样直接导被征收房屋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值,而不能获得市场价值。
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规定;被上诉人做这样的方案,那么评估机构也只能按照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显然干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干涉、限制评估机构正常评估的规定。
2、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予以限制,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评估标准。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2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这种规定的结果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凡是盖楼房的,其两层以上的房屋,只能获得成本价无法获得市场价,比如你100平方米土地,建筑物160平方米,那么这60平方米被征收人只能获得建筑成本价格,我们房屋的价值构成为建安成本、土地、区位、增值收益等多种因素构成,那我们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客观上减少了很多?
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均属于17层高层楼房,其容积率远远大于1,但却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都是按市场价。
代理人认为,这种对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的评估方法,明显违法,属于恶意限制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这样的方案也干扰了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
3、将停工补助费按照最低标准,不符合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情况。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项第1关于停业补助费的规定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这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被征收人中员工工资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规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侵害权益,应当根据其实际工资计算。
4、高层公摊的价格问题
《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暂行规定》:“高层安置优惠。原则上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满足原套内面积所增加的公摊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计算,再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套内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
建安成本价即重置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办发[2015]29号文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住宅楼的重置价为800-12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安置房为高层,但公摊部分按照1800元/㎡计算没有按照成本价格,而上诉人的房屋价格重置价只有400-500元/㎡,这个评估机构显然是受到了干涉,暗箱操作。
5、部分补偿标准由政府规定,违法。
被上诉人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费由政府定价为8元/㎡,只有特殊设备才可以评估;装修为60元/㎡或30元/㎡。
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
而对于住改非房屋,最高只能增加20%的补偿,且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也不合理,停产停业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补偿;而房屋增值应当参照增值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给予其合理的价值补偿。
6、补偿方案欠缺重要内容。
被上诉人制定的补偿方案欠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
第二、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1、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但该意见稿,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方式、渠道、、期限,这样的征求意见稿即使张贴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被征收人无法发表意见。也许被上诉人认为其曾发布过《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通告》中告知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该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因被上诉人之前没有告知公众提出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途径,故假设该通告存在的话,按照通告规定2015年5月16日截止,齐远远不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至少三十日。
另: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等,甚至于在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写,更不能征求公众意见。这些问题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有重大关系,但被征收人都无法发表任何意见。
听证没有公开举行,没有公示和通知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旧城改建项目听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是由征收办公室组织,而且也没有修改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
听证之前没有以公告方式告知,所以政府是否组织听证、何时组织听证,被征收人不知道,属于秘密进行,没有知情权那么也就没有了参与权,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的规定。
专家论证会没有专家,纯属走形式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专
家论证,但专家论证参加人员都是什么人,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卞庄街道办事处等等吧,全部为县政府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没有一个人相关领域的专家,也没有一个也没有研究咨询机构人员,这些人有出具论证意见的资质和能力吗?这样的专家论证有什么意义?
另外仔细审查了一下,此论证报告中的依据:如占地面积、居民户数、宅基地数均与其他文件的数据不符合,且其所称有关征求意见的事项不存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这个论证参与的程序、人员以及引用的数据全是违法和错误的,结果能正确吗?
3、一审认定没有根据。
这个征收补偿方案存在这么多严重的问题,而一审却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可见一审纯粹是走形式,庭审质证意见不予答复、辩论意见避重就轻、实体问题不予审查、程序上只看有无不看内容,这样的判决能够正确吗?我认为完全错误,不仅错在了表面上,而且错在骨髓里,一审法官欠缺法治精神。
第三焦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必然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确定征收范
围之后就应当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本案被告在2015年4月21日才发布通知,要求停止办理建设、工商等相关手续,而此时被上诉人所称的摸底调查已经实施完毕,发布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已经毫无意义,而通知之前征收范围内改建、扩建、加建也必然会会发生,摸底的结果显然不是最终结果,所以调查登记相当于没有履行,因为他没有调查最终的结果。
2、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示。
本次征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本次征收区域因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经登记的建筑,而被申请人没有对因历史社会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做出认定,一律按照违章建筑给予对待,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
第三、不具有合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1、被上诉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被征收人360多户,(当时生效的《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规定:“??一次性连片征收涉及30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户数较少但情况特殊的,也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可见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而本案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显示,常务会议并没有针对社会稳定风险问题进行决定、决策
2、被上诉人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信访局作出,信访局并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具有主体资格,故属于无效文件。
第四焦点:征收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
第一、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专项规划无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国土资源局证明、规划局证明仅仅是现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80亩“”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情况。
这些证明文件对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没有作出答复,但一审判决竟然对证据作出扩大解释。
特别是“专项规划”的规划的问题,人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但是一审判决竟然认为其符合专项规划。
第五焦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专户、到位
第一、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被上诉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是一份由财政局证明国家金库兰陵支库存有2.3亿的证明,国家金库其实就是国库吗,根据《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国库的职能就是管理国家财产、执行预算决算支出收入,说白了这2.3亿就是放在财政上的钱根本就没有往征收补偿专户划拨,这怎么能叫资金到位呢?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是截然相反的。
被上诉人连征收补偿专项账户都没有设立,一审法院竟然认为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简直不可思议,一审的理由是什么吗?是绝大多数人已经签订协议,这其实是以结果来倒原因,相当于拿事后的补偿协议来证明前期的补偿决定合法,这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证据证明原则,但即使如此也不符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规定,如果法院这么审案子,以后行政府征收都可以不设立征收补偿专项账户。
第二、安置房源不存在
该房源目前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建设施工的手续,之后土地是否能够开工建设具有不确定性;
规划部门并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单独出具房源证明;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的规定以及被告证据10《关于公布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落实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应当在原址还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 事务所
2016年9月22日
北京征地补偿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韩广东律师,业务领域迅毕:征地拆迁,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魏晓庆律师,业务领域:城市拆迁,农村拆迁,行政诉讼。
3、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杨宝权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投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
4、北京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马丽芳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厂房拆迁公房征收腾退宅基地拆迁。
5、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刘波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侵权、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6、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专业领域土地拆迁,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专业领域: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等。
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专业领域:征地拆迁、集团诉讼、土地及房屋纠纷、亩颤芹行政案件。
9、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征地洞洞拆迁律师:王兴华律师,业务领域:房产、征地拆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
10、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肖卫
1、罗永波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2012年执业至今,代理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对征地拆迁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工程建设、工伤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也有大量成功案例。
2、燕薪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燕薪律师自1999年起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文薪拆迁律师团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
3、王兴华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4、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
赵健律师,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999年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并先后就职于法院和报社。2007年正式介入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至今直接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近千件,是我国业内最早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一。
5、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征地拆迁与房地产专业律师,20年的律师生涯在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物权不动产纠纷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6、王卫洲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后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重庆渝宜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纠纷案件、孔庆丰等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7、杨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通过法律途径化解征迁纠纷,通过司法实践推送行政法治进步,通过专业评论传播法治理念,杨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业绩获得了业界和公众的一致好评。
8、李吏民律师-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吏民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
9、宋玉成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玉成律师早年曾在安徽省某高级中学任教,积累了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跨学科的综合知识。2005年即开始涉足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凭借坚忍不拔的毅力、执着顽强的信念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执业的短短几年里,承办了大量各类案件,获得了极佳的口碑和社会声誉。
10、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有银律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人民网慕课法学院院长,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法务部部长,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征收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日报社《法治文萃报》首席顾问。
拆迁纠纷,如何请到满意的拆迁律师?
如果您遇到拆迁补偿法律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请到合适的律师?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花高价,请名律师、老律师;花高价就一定能请到好律师吗?事实上是千金易散,一将难求!花高价未必能请到好律师,中低价格的律师也未必就不是好律师,今天呀,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行业的状况,以便于大家选择律师时,能够不出差错。
一、请律师一定要请转拆迁专业的律师。
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4大劣势。
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
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
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
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
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气有多大,只要专业不对头,不能选。
二、专业拆迁律师不如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在我们行业之内,有一条名言,一个人干不过一个团队,一个人
的成功除了自身资质与努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环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的。
1、一个人办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认知之内,专业团队可以集思
广益,查漏补缺,能够为形成更好的解决思路。举个例子:某专业律师自己想了一套办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吗?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想商量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所谓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人家一个团队商议的方案,与一个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坏不言而喻。
2、律师的成长,除了自身努力和资质之外,环境也很重要,如
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说句实话,很漫长,很遥远;而在专业团队大环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励,互相竞赛,在加上团队专家、带头人的培养,他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体系,你个人律师是无法匹敌的。
3、个人律师其实没有真正的专业律师,相比较而言,律师团
队的成员律师更加具有专业性,个人律师因为业务匮乏的原因,能够实现专业化已经不容易了,而律师团队不仅是要求专业化,而是要在专业的基础上实现突破,比如我们万典律所,我们要求的是,做专业律师中的专业律师,你仅仅实现专业化是不够的,而是专业化的基础上做精尖,很多时候,律师独到的见解和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怎么独到,不是为了与众不同而独到,而是要把问题看得更加准确,更加透彻,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没有多次的实战经验是不行的,而专业团队的律师,都是靠老律师把新律师手把手带出来的。
所以啊,大家要记住,普通案件找专业个人律师即可,而大型复杂案件,一定是靠团队合作实现的。
三、拆迁律师团队不如拆迁律所团队。
如何在众多专业团队中,寻求最优团队,也是一个值得了解的问
题,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一下。
1、律所大未必专业强。
很多律所规模很大,但是没有一个专业能拿得出手,什么原因,
大所一般都是成立较早的律所,而以前根本没有专业化的概念,大多是律师挂靠在律所,自己做自己的业务,律所与律师之间缺乏有机的合作,而这种模式形成之后积重难返,想改都改不了,为什么,利益绑架,所以很多大所的律师为了实现专业化只好自己组建专业团队,团队带头律师自己发工资、自己招人,自己揽业务,在2014年以前,我们的律所还没成立的时候,王律师就是我本人就是这么干的,
这样的模式下,可能律所很大,但是专业团队可能规模不大,而且团队人员也不太稳定,因为管理不垂直,所以实力未必多么强,跟团队一把手个性有很大关系。
2、律所小也许专业强。
接着刚才话,王律师2014年之前是在大所里面带团队,但是越来
越感到要把这个团队做大做强,必须有成立一个自己的律所,建立自己的律所文化和使命。所以我们脱离了原单位的怀抱,组建了自己的律所,脱离大所组建小所,说句实话这是迫不得已,只有这样,这个团队由专业团队转变为专业律所。而很多专业团队走到最后都是脱离大所组建专业律所,所以小所往往是专业专业团队的升级,而大所里的专业团队大多是专业律所的前身,而且要做的好,做不好他是不敢脱离大所去组建新型律所的。所以选择团队的时候,对于团队的背景、团队的文化,适当的了解是很必要的。
所以一般来讲,律师团队是律师个人组建的办案团队,经常依附于一个大型的律所之内;而这个团队足够强大的时候,一定会脱离律所组建属于自己的律所,所以我说律所团队是律师团队的升华和目标, 大家对于律师、专业、律所之间的关系,要正确地看待,不要盲目的迷信大所。
第四、区分技能型专业团队和营销型专业团队。
技能型专业团队就是以做律师业务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营销型专
业团队就是以营销为核心价值,当然技能型团队不可能不营销,营销型团队也不可能不研究业务,关键看侧重点,但是区分这个很难了。王律师给你总结几个小办法,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1、从团队带头人看,一般律师业务精湛的负责人所带领的团
队是技能型团队,技能型团队一把手往往是专家型律师,会有很多成功案例;而团队的负责人如果是营销专家,往往团队侧重于营销,这种负责人一般没有什么成功案例,甚至根本就一个案子都不办;所谓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团队的文化和战斗力与团队负责人的个性和品行、个人能力是有很大关系的。
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律师团队或者律所团队一般都是负责人带出来的,老大不负责任,带出来的兵能负责任吗?老大办案能力不咋地,能带出来业务能力超强的手下吗?强将手下无弱兵,强兵也不会随弱将,我们律师行业永远业务为王,你再会经营,你挣钱再多,你办案子不行,我们的同行看不上你,通俗点说就是不屌你;但是你办案子很厉害,即使你是单打独斗,赚钱不多,我们说起你的名字得竖大拇指,见了面我得伸两个手和你握手,这就是敬畏感!为什么,业务为王,在真正的王者面前,金钱这个玩意,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意义不大,有吃有穿有住就行了,太多的不必再奢求,金钱代表不了什么,做律师,业务上成功带来的优越感可以超越一切的。
我们律师界的张思之大律师很有钱吗?不是,但是律师谁不尊敬他,所以各行各业的业务老大绝对不是很有钱,因为精通业务人往往不善于经营,古往今来,举不胜举。诗仙李白,飞将军李广、神医华佗......等等。你看万典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这么缓慢,跟我本人不会经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我们只精通业务,不精通营销,开个玩笑 ....下面继续正题。
2、从团队案例来看团队战斗力:案例是会说话的产品,案例
最能体现律师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工作能力这个就不用说,胜诉败诉可以直接体现。但是也不能单纯的以成败论英雄,因为成败与案件本身也有很大关系,有的案子可能注定无法胜诉的,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不提起,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有时候为了取某项证据、达到某种目的,可能明知道会败诉,也会提起某个法律程序,所以这里要适度区分一下;责任心方面表现在,一个好的律师为了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往往会想很多的办法,他的提供的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一个不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以走程序为标准,走一个程序完事,还没入手,就已经想好了怎么脱手。在我们这个行业之内,有一小部分人,他们注重的不是如何把业务质量,把案件做精彩,而是攀比什么呢?攀比谁挣的钱多又干的活少,甚至是谁可以不劳而获;这种不正之风在一些老律师中比较盛行,这种不公平的事情,一些所谓的大律师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给这个行业的价值观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一些年轻律师也开始这样想,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应该说每个行业都有这样的人,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有一则新闻报道:某市中院一个副院长出事,几十个行贿的律师被引出来,你看看,蛇鼠一窝,有些人的心思不是用于办业务,而是干点论七八糟的勾当,就这些人,可能很赚钱,但是业务能力估计不咋样,因为他的心思不在办业务上;我今天讲的这么些话,肯定会被一些人很反感,甚至恨之入骨,但是没办法,我们这种草根律师,一直关心着民生诉求,一路走来不靠任何关系,完全靠业务技能,不需要任何的外界帮助,必定是嫉恶如仇,说话不留情面。所以我个人认为,那种通过曲折的历程实现委托人的诉求的案例,可能更能体现律师的责任心;
好的,今天我们讲了很多,希望对大家选择律师的问题有所帮助!
在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除了有土地置换这种方式之外,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土地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企业都会选择土地置换,而被拆迁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在面对土地置换的时候就应该把该考虑的因素都考虑在内。
不论是哪种拆迁模式,当遇到法律问题,我们就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处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十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看看前十名律所都是谁。
一、北京十大拆迁专业律师事务所排名: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韩广东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民商事重大疑难案件、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2、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魏晓庆律师,业务领域:城市拆迁,农村拆迁,行政诉讼。
3、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杨宝权律师,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投融资、建筑工程、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置。
4、北京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马丽芳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厂房拆迁公房征收腾退宅基地拆迁。
5、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刘波律师,业务领域:征地拆迁、侵权、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房地产、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6、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卫洲律师,专业领域土地拆迁,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
7、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专业领域: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等。
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专业领域:征地拆迁、集团诉讼、土地及房屋纠纷、行政案件。
9、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王兴华律师,业务领域:房产、征地拆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
10、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肖卫
遇到王卫洲律师谈拆迁律师和律师王卫国的问题应该立即联系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由江南平台app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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