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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户律师青岛,专门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申玛丽 2023-03-21 0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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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市规划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好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使用人)。第七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 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建设项目,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其它拆迁建设项目,拆迁人应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的双方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交付委托拆迁费和拆迁管理费。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抄录核实户口和办理房屋估价;

(二)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三)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

(四)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五)搬迁腾地,拆除旧房;

(六)安置房屋定位;

(七)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或承租手续,房屋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拆迁人凭建设工程定点通知书,提请拆迁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并抄录核实常住户口。拆迁范围内的户口抄录核实后,即应恢复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拆迁人应在通知抄录核实户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第十二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使用性质及承租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请拆迁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装修,停办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交易、房屋互换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第十三条 拆迁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折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第十四条 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四)安置意见;

(五)拆迁补偿形式;

(六)作价补偿数额;

(七)调换产权房屋地点;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房子已经拆迁了,我和父母的户口能分开吗?

如果已经开始拆迁了,一般就不能办理分户了。

根据相关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也就是说,拆迁过程中分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现在阶段估计是分不了了。

如果还没开始拆,那应该问题不大。分开的话,有没有影响得看你们这边的补偿安置政策。如果这边的补偿政策是给家庭成员也分补偿款,那肯定是户头上人多的话比较合适。

请问杨律师律所都发生了哪些大事件呢?

2016年1月,律所联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方圆杂志共同创办“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同年4月,由中宣部、中组部等15个部委联合授予“雷锋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4月,发起“公益救助金”活动。

青岛房屋户口分户(仍是一个房产证)拆迁如何补偿

房屋补偿的是房子,跟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你的父母享有补偿款。嫂子没有房屋补偿权没有房屋使用权,不能向你们要求经济利益。城市拆迁房屋补偿:按照市场价补偿,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同位置同区段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等。

青岛的一套团结户房经分户办理了两个房产证拆迁怎样补贴?

一,当事人已经分户的,如果拆迁,会按两户进行补贴,当事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以房换房),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安置期间,会有相应的安置费补偿:

1,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

2,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

3,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4,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

二,请看相关的规定:

1,《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2,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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