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南阳打官司最牛的律师,以及南阳哪个律师事务所离婚案打的好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1、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2、中国著名律师前10名3、2017ALB十五佳诉讼律师榜,谁是最牛大状”4、韦唯李谷一资料介绍韦唯与李谷一官司因为什么揭韦唯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如...
2022-11-15 64 南阳打官司最牛的律师,南阳哪个律师事务所离婚案打的好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南阳打官司最牛的律师,以及南阳哪个律师事务所离婚案打的好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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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诉讼最厉害的律师如下:
1杨在明律师,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行政法专业所为愿景,用“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在明精神服务客户。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地区代理案件7000余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杨在明律师还担任人民日报社《民生与法》栏目的特约评论员。同时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新闻社》《检察日报》《法治日报》《法制晚报》《南方周末》《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经济观察报》等数十家媒体上作为特邀嘉宾、作者发表法律评论等;
2、马丽芬律师系北京市最早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之一,自2006年起代理拆迁领域的各类案件,,在该领域已有14余年的经验,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曾参加过《置业法眼》等多个法学类节目专访和法学杂志专访。马丽芬律师为人正直,讲究诚信,办案严谨、负责,执业以来独立或合作办理征地拆迁相关纠纷案件超2000件,其中以公司企业厂房拆迁案件、住宅房屋拆迁案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等见长,取得了卓越的办案成果,成功维护了数千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聂荣律师,2012年与杨在明律师共同组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4、杨念平律师,具有十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达800件以上,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杨念平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智慧勇敢、思维敏捷的铁娘子人物,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5、梁红丽,于2008年师从杨在明律师,开启征收拆迁律师的执业生涯,至今已近10个年头。曾就职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杨在明主任创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邀嘉宾。梁红丽律师从一入行便专注于征收拆迁法律领域,奋斗了近十年的时间里,主办及参与的案件近四百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在专业的征收拆迁领域经历了法律的新旧更替、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熟悉和把握各地区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真正能够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谈判技巧与斡旋能力为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奋斗在前线,最大程度的把控案件的成功率;
6、闫会东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中国著名律师有:朱树英、田文昌、宋中清、彭雪峰、曹树昌。
1、朱树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担任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大学法学客座教授。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上发表,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本共130余万字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建设工程实务问答》,以及与他人合著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
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律实务》均深得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好评。
2、田文昌,1947年生人,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院长。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
田文昌的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曾发表学术论文、译文、专著、教材等一百多万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三百六十行”、“面对面”、“人物”、“第一线”等栏目先后对其进行多次专访报道。
3、宋中清,男,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律师因为过去一年的成功奉献,被司法行政机关荣立个人三等功。
数年来一直走在全国医疗维权理论和业务实践的前列。办理的案件和发表的文章、代理词成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深深影响着受害患方维权的态度和理念。为坚定医疗维权信念、树立医疗司法理念和威信发挥着难能可贵的作用。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充分重视并采纳该律师的意见外,数年来取得的诸如“全国首例司法鉴定对抗案”、“总理批示法律援助案”等等成功案例为众多受害者在维权的茫途上点亮了前进的阳光。
其中,该律师的成功案例“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编辑委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案例指导·民事卷》等书全面刊发推行,用以指导全国的的医疗审判。
4、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河北沧州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杰出校友。
是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十届全国青联常委,第九届北京青联常委、监事长。
获中国司法部“年度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律师行业最高荣誉之一——“中国律师行业特殊贡献奖”。
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成功办理了诸多在国内或行业内部有较大影响力的商事争议案件,被国际知名法律事务评选机构《亚洲法律事务》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25位律师”之一及“亚洲最具影响力的100位律师”之一。
2019年8月,入选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名单。2019年12月22日,获 “一带一路·合规之路”年度人物奖。
5、曹树昌律师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经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社会经验,曾经从事企业管理、法学教学和法律研究工作。
曹树昌律师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是建立在自然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具有融法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于一身的综合素质和全面的知识结构。
曹树昌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的研究和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和敬业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已经受到刑事追究的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2017年2月20日,《亚洲法律杂志》(ALB)的年度最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01 ?包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6年,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本科: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02 ?封映辉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在过去一年里,封律师代理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03 ?傅钢 协力律师事务所
2016年,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代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第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土豆系列著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国内第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2、个人专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中共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网络法、电子商务
04 黄滔 金杜律 师事务所
2016年,黄律师代理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代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05 刘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代理了国内第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此外,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06 刘艳锋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代理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最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还曾代理包括“百度”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著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全国律协、伊利、百度等政府、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百度”、“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07 ?孙敬泽 国浩律师事务所
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代理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八次再审,均胜诉。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08 ?孙彦 天元律师事务所
孙彦律师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第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国第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维权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09 ?杨铭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杨铭律师代理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第一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代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10 ?杨培明 通力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代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尤其是代理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并获得最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11 姚克枫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网络版权纠纷案、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并入选北京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土豆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
12 臧洪亮 环球律师事务所
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2014年—2016年,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航空法、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13 赵淑洲 敬海律师事务所
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14 郑艳丽 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证监会、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最高法院授予),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15 邹佳铭 京都律师事务所
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曾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我也是才看了全部内容,虽然李谷一胜诉,但看过了经过感觉李谷一老师当年确实有些要压人一等的气势,有些事情未能客观处理,而是显得有些偏激
1991年1月16日,南阳《声屏周报》头版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的采访文章,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1、在19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舆论哗然;2、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3、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4、文化部分给团里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但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5、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6、该领导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也许才好相处,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韦唯走,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7、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
文章发表后,《声屏周报》社将报纸寄向与之联网的二百余家地方报纸,并在文章的旁边标明“请转载”字样。到1991年5月,全国各省市数十家报纸先后予以转载。
李谷一聘请律师诉诸法院
汤文的发表,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李谷一接连不断地接到质问、质询的电话和信件;更有恶言相加的辱骂。为了平息风波,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开了有四十多家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然后,李谷一又聘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于1992年1月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韦唯多变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韦唯是个极其关键的人物。因为文章是以韦唯的口吻写的,并且在发表前,又经韦唯两次审稿,内容又都是韦唯的个人经历。因此,如何确认韦唯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难题:证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证人,那案件的胜败与韦唯基本无关;如作第三人,那对韦唯不利,万一汤生午一方败诉,韦唯也只好跟着落败;而如果作为被告,那韦唯败诉后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让一个提供消息者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没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诉书中并未将韦唯列为共同被告也许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然而,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在对本案作了一番调查取证后,于1992年6月3日决定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
韦唯诉讼地位的改变,预示着法院认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韦唯负有一定责任,并有可能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并且,韦唯从证人到被告人身份的变化,将使被告一方失去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还使韦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对被告人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是显然不利的。
但富有戏剧性变化的是,就在开庭的前夕,法院又突然决定正式撤销韦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据云是“依据不足”。
这样,韦唯终于没有走向被告席。但这是否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命运有了某种转机呢?这仍是一个谜。
扑朔迷离,法院终于开庭审理
1992年7月8日,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在此之前,法院曾在北京就此案进行了调解。就在开庭前夕,法院在郑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数百名记者云集宛城、准备采访李谷一名誉权案的庭审经过时,法院门口又突然贴出了本案延期审理的公告。个中原因.据说是法院准备就此案进行第三次调解。
两天之后。1992年7月10,南阳中院又作出了开庭审理的决定。
早晨7点刚过,法院门口就聚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刚竣工的审判庭,是一座四层楼共2500多平方米的建筑。正门上方,高悬着耀眼的国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给人以威严。庄重之感,仿佛昭示着法律的神圣。
上午8时30分,薄施粉黛、身着宝蓝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被告汤生午、《声屏周报》法定代表人王根礼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巩沙、李大进,窦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后出庭就坐。
在开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面对法庭,她很害怕,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后半生。她始终认为汤生午的文章从头到尾都是失实的,正因为这样,她才来打官司。如果汤生午说的基本属实,只是枝节部分有问题,她是不会起诉的。在谈到韦唯时,李谷一说,她不明白韦唯为什么要发这个难,把话说得那么恶。最后,李谷一还对记者表示,如果她确实不对,有错误,她愿意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汤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我认为开庭的话我能胜诉!但最终的结果不是我个人所能决定的。”
原告的指控与被告的答辩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李谷一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文革”以来演艺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帮”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且,这个赔偿数额还不包括这次专程来南阳参加诉讼的费用,因为这笔帐目前还无法结算。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汤生午辩称,由于社会上关于韦唯的流传很多,作为一个记者有责任为一个青年演员澄清事实,因而经报社领导同意,对韦唯作了电话采访。文章写出后两次寄韦唯审查,所写内容都有正确的消息来源。
王根礼主编在答辩时认为,汤生午撰写的是人物专访文章,其基本内容真实。这篇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扶正压邪、伸张正义的作用,使外界有关韦唯的谣言消失,韦唯得以重回舞台。他还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告方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紧接着,法庭就汤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内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韦唯得爱滋病以及在工资、住房、医疗费报销、出国演出等非难韦唯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
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韦唯出庭作证
下午3时,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梳着长辫、一身素装的著名歌星韦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首先由审判长对韦唯发问。
审判长:“韦唯,你提供的内容与文章是否一致?”
韦唯:“我当时向报社提供的确是这些问题,应该说是一致的。”
审判长:“有否失实的地方?”
韦唯:“李谷一说我得爱滋病,是在一次彩排时,而不是在演出时。”
审判长:“关于房子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去老山慰问演出时,我们几个演员向文化部领导提出要求解决住房,领导同意批给我们。我回京后打了报告,听说部里批下来几间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钥匙,她拒绝。我得到确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审判长:“工资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1990年6月,我在与李谷一谈话时,她说把我工资停了,我吃惊。李谷一说这样做好管理。我想去领4、5月份的工资,可是从4月份起已经停了,直到现在还停发。”
对于韦唯所作的证词,李谷一当庭表示异议:“韦唯的证词完全不属实!”
韦唯也毫不相让:“我的证词完全属实,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韦唯提出了一连串的提问。
下午5时,韦唯作证完毕。
李谷一是否说过韦唯得爱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经过一天的调查后,进人辩论阶段。
由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生午文章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汤文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广众面前散布韦唯得了爱滋病。因此,原、被告双方首先就这一问题展开“拉锯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1990年亚运会期间,中国轻音乐团共演出三场,时间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点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参加演出的有关人员及个别观众证实,三场演出中从未出现过李谷一抓过话筒宣布韦唯得爱滋病的情节。法庭上,韦唯也承认不是在演出期间,而是在亚运会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李谷一只是以询问的语气问她,是出于对韦唯的关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写的“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并列举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李谷一确在公共场合散布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谣言。
1、证人韦唯在回答法院询问时称:“1990年9月24日排练时,李谷一在台下拿着话筒指挥,我上台时也拿着话筒,我有个习惯爱挠头,当时团长就用话筒说:‘你挠什么头,你那个爱滋病掉下来传给别人怎么办?’我听后很别扭,也没吭声。我唱一小节后,就拿着话筒说了一句:‘你还说呢,人家已经告诉我,说是你们俩说出来的(指李谷一夫妇二人)。’我一说,她更厉害了,说:‘谁说的,谁说的?’我说:‘反正有人说。”’
2、卷三P178页。证人陈玉生证言:“在1990年7月份我被抽到亚运全组委会文展部,在演出处工作。……9月24日下午,韦唯上场,右手拿着话筒,从下场门往上场门走时,她的左手挠了挠头,这时李谷一就拿着无线话筒喊:‘韦唯你不要再挠了,别把爱滋病掉在舞台上,传染我们团的人。’这时韦唯拿着话筒说:‘我告诉你,李谷一,现在外面说我得爱滋病这事都是你给造的谣。’李谷一说:‘谁说的?’韦唯说:‘有三、四个人都告诉我。”’
3、卷三P96页。轻音乐团乐队队长王春生证明说:“韦唯在台上挠脑袋,李说:‘你别老挠脑袋,外边都说你得爱滋病了。’接着韦唯说:‘我知道外边说我得爱滋病都是你说的。’李说:‘谁说的,叫出来对质。”’
4、原告本人也承认说过此话。在1992年5月20日法院调查李谷一笔录中,李说:“韦唯唱第一支歌后用手挠头(乐队正在找谱子的时候),这时我在台下,我用话筒对韦唯讲:‘韦唯,你别挠了,你现在身体情况怎样,外面传你得了这个病、那个病,你注意一点,别人说你得了爱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说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话。
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
所谓有不准确之处,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话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所说。关于这一点,作者汤生午已在《编钟之声》作了纠正。
关于韦唯出国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邀请韦唯出国的有关证据。当然,应该说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的问题。事实是,1990年9月到10月,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下属的一家录音公司,曾出面商借韦唯前往爱尔兰演出。为此,轻音乐团领导于10月上旬作了专门研究,表示同意韦唯出国,但有些责任和技术性的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承担或解决。团里向部里打了报告,请求批准韦唯出国之行。在这期间,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让团里人事处向部里催办,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韦唯这次出国未能成行。从现有的证据看,李谷一对韦唯出国是持积极态度的,并不存在“无理拒绝”的问题。
对此,被告代理人仍认为,汤文的报道是千真万确的。
①卷四P43页有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发字第112号文向文化部所作的《关于组织韦唯等三人交流小组出访欧美五国的请示》。
②卷四P45页有我国驻英国、联邦德国、爱尔兰、休斯顿、法国五国使馆文化处表示同意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意见。
③卷四P53-63页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关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档案材料。
④证人李杰华、马光明证明和其他材料证实,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艺术局方杰局长说,方杰给李谷一打了电话,李同意之后,中心向轻音乐团邀请,团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处长田玉凤、原党支部书记褚鹤翔、艺术指导刘秉义证明他们和王建国、李谷一共同讨论过韦唯出访事宜,最后的意见是“同意韦唯出国访问”。
⑥艺术局外事处主管此事的冯树龙证明:如果团里明确同意韦唯出国,那我们就根据团里意见,办理政审手续,报外联局。”
以上大量事实证明,对韦唯出国一事,确系各方面都已通过。那么,是否被李谷一无理拒绝呢?以下事实可以说明:
①1991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轻音乐团的名义为阻止韦唯出国向文化部艺术局发了《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韦唯出国的情况请示》。李在请示中写到:“……对此事我们感到相当为难,……对韦唯目前的思想和身体状况,我们不无担心。”报告中还具体写了韦唯思想不好的表现。报告自始至终没有表明“团里同意韦唯出国”的意见。这是个不同意韦唯出国的报告。
②卷三P8页。1992年5月19日李杰华证明说:“……李谷一隐瞒了一个事实,就是没有把团里确定的情况汇报给艺术局,局领导认为,轻音乐团对韦唯外出一事态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责任的。”
③卷三P18页。1992年5月29日马文光证明:乐团支部大会开会同意韦唯出国。李谷一个人给艺术局打的报告没有证明同意韦唯出国。这个报告是李谷一以个人名义(注:盖的是团印)给艺术局写的建议。没有把大会通过的“同意韦唯出国”的决定报给艺术局。杰华老师明确指出她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④卷四P74页。1992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出国组组长江凌证明:“当时韦唯跟我谈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协商,李谷一提出三条意见:第一,韦唯表现不好;第二,韦唯身体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费。”
汤文说,李谷一“一人无理拒绝”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韦唯的分房问题
原告代理人指出,据文化部房管部门证实,1990年元月下旬,文化部将五套住房借给轻音乐团使用。地点是北京西坝河。这五套房子的分配权属于轻音乐团。其中两套做临时办公室,另三套分配给韦唯、鞠敬伟、黄卓三位女演员。不知何种原因,韦唯对所分住房不满意,拒绝在住房协议卜签字,因此没有住进去。不过,到目前为止,该套住房还仍为韦唯保留。文化部计财司房产处证实:“西坝河三号楼为北京市房产开发总公司的商品房,文化部计财司预先与房产总公司办理有关契约手续时,在办理轻音乐团的五套住房时,是我们用李谷一团长的名字签订了临时协议,为了单位领导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李谷一同志的户口不发生任何牵连。”该部门还证明,“文化部从来不干涉所属院团的分房方案,中国轻音乐团的住房问题由该团自定。”由此,三个问题大白于天下:其一,并不是李谷一没有给韦唯住房,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没有办理居住手续;其二,文化部从来没有“明确指示”要分给韦唯一套住房,而分房由团里自行决定;其三,并不是“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而是文化部有关部门用李谷一的名字去办理了房屋归属的有关手续。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是一种签字保证,与李谷一个人户口“毫不沾边”。
被告代理人认为,汤文关于韦唯住房问题上的内容,其基本事实是存在的,根据是:1、1992年5月22日韦唯回答法院询问时说:“……文化部××部长指示房子给我们三个人,此事我是后来跟艺术局领导谈话时知道的(是艺术局领导给计财司打电话我听到的)。高部长替我打电话让给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说有我一套,但没有给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说:‘你等着,等着,你不是要出国吗?’‘你的问题很多,以后再说。’“法院问韦唯:“你的住房手续办没有?”韦唯答:“没有,她不理我,她不给我,她说:‘你不是要出国吗,出了国再说。’我总是遭到拒绝。”
2、文化部计财司甄司长。艺术局党组办公室白主任证明:韦唯上述的证词是准确的。甄司长讲:“两年前,从西坝河给他们几套房子,当时口头上给李谷一说过给几个演员(韦唯、黄卓、鞠敬伟)考虑一下。分房时计财司没有文字戴帽,团里是怎样分的我们不了解。后来房产处汇报说:‘李谷一反映韦唯要出国,房子先不给她。”’
3、从房管部门一整套有关三套房子分配的档案材料来看,这三套房子确实记在了李谷一名下。
“无故扣发韦唯工资”
关于汤文所称无故扣发韦唯工资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批准了韦唯提出的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的申请。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化部的批复函中的确指示中国轻音乐团,对韦唯“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见文化部艺人字[89]第326号函)。不知什么原因,韦唯未能出国,但也一直未到团里销假报到;近一年的时间与单位脱离联系。中国轻音乐团根据文化部、北京市以及团里的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可以停发工资或依旷职论,故此停发了韦唯工资。但停发的是10个月(截止到汤文发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认为,李谷一的这一做法仍有不当之处。
1、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艺人字(89)第326号《关于同意韦唯自费赴瑞士旅游的批复》称:“同意你团韦唯应黛安娜女士邀请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三个月,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而李谷一在3个月的假期(实际未出团)期间没有扣韦唯的工资,却在出国期外的10个月中扣了韦唯的工资。
2、韦唯在扣发工资期间(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基本上在团内上班,这是有据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资理属无故。原告说:1990年全团指令演出88场,韦唯只参加8场,因此应扣韦唯的工资。我们认为,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场演出不一定都应有韦唯参加;②韦唯的团外公益活动多,正如名医生坐班时间和一般医生就不一样;③轻音乐团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卷三P50页,1992年5月26日法院办案人员问田玉凤:“上边谈的扣发工资的做法团内有明文规定吗?”田答:“我们团管理混乱,没有什么文字制度,自费出国,团长同意后,交待谁出国了就停发谁的工资。”
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上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午后一点钟,审判长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轮辩论中,嗓音哽咽,被告汤生午也显得异常激动。双方律师又继续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辩论。旁听席上,成千的听众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为双方精彩的论辩击掌叫好。
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李谷一如是说。
被告汤生午的最后陈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听者落下了眼泪。他在陈述中说:“我原想通过报道使错误的造成者会因此而内疚,然而我想错了,原告不但没有这样,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且更大范围地加大对受害者的摧残,更广泛地散发谣言,看来,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结果也许是不一致的。”
被告《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在最后陈述中称:对于汤文中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审判长对新闻工作者所受的客观限制予以体谅。
法庭临近结束审理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李谷一说:“很抱歉,不放弃。”审判长再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谷一说:“由于被告表现不好,不同意调解。”
夜幕来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誉权案的一审结局将见分晓。一大早,法庭门外又聚集了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
直到上午9时30分,法庭才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大致的意思是,在亚运会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说过韦唯得爱滋病了。至于汤文的其他内容,法庭认为也基本失实。
根据上述认定,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并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声屏周报》负有主要责任,汤生午“听信一面之词”,也有一定的责任。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损失和支付3000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责令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文章,所刊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三、被告《声屏周报》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汤生午赔偿原告500元;四、被告《声屏周报》支付原告抚慰金400元,被告汤生午支付原告抚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两被告承担。”
听完判决,李谷一激动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则神情冷峻。旁听席上,没有人们预料中的掌声,这与前两天庭审中的热烈场面显得极不协调。
尽管不服,但未上诉
“这场官司现在还只是划了个逗号,还不是句号。判决并未给我带来喜悦,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阳来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险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产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赢,会被人认为有背景,如果我输,会被人认为活该。”
听得出,李谷一的语调是伤感的。
“我为这场官司已花了两万多元,因为我珍视艺术家的形象和名誉,这比金钱更宝贵。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我将把赔偿我的3000元捐给南阳的‘希望工程’。”
被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对法院判决自然不服,但他们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王根礼还表示,如二审维持原判,他将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进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比如有关爱滋病的传言,已有多人证言证实确系原告所说,虽然“亚运会演出”和“排练”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构成事实并造成后果,这是不容否定的。怎么可以完全抹去呢?离开南阳时,李律师只说了这么一句颇为耐人寻味的话:“以后再不到南阳打官司了!”
被告汤生午的另一位律师窦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结束后将给我的律师生涯划个句号。”
看来,轰动海内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誉权案的最终结局,似乎还难以预料。但出人意料的是,尽管被告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但权衡再三,他们最终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个中原因,颇为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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