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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规执行标准,拆迁标准条例

拆迁 作者:九兴平 2022-11-13 22:34:02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法规执行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标准条例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关于拆迁怎么规定?

首先是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律分析

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另有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拆迁法规执行标准

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拆迁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拆迁活动事关重大,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的范畴,而涉及到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鉴于此,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期至2001年10月31日。

自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实行国务院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称之为国务院第305号令。

拆迁当事人:

是指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具体而言,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理所当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谓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有利于城市的旧城区改造的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与城市旧区改造密切相关。城市旧区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城市在不断地更新、发展,城市旧区改造,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而城市房屋拆迁,又往往是城市旧区改造的重要手段。

3、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却代表了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应当注意在拆迁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

4、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

文物古迹是指革命遗址、纪念建设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文物古迹,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同时,保护文物古迹,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意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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