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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性要求搬迁怎么办,政府能否强制拆迁

拆迁 作者:帅恨蕊 2022-11-12 00:07: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政府强制性要求搬迁怎么办,以及政府能否强制拆迁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政府可以强制搬迁吗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房屋强制拆迁的途径都有哪些

强制拆迁条件有哪些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小编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此可见,只要是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也应当进行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这里的15日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给予被拆迁人的最后搬迁期限,也可以视为被拆迁人进行复议或诉讼的期限。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由于房屋拆除后,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状况都无法确定,如果引发诉讼将无据可查,所以进行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十分必要的。美中不足的是,立法仍未明确不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明确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相关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不按规定进行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拆迁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制现实中某些开发商粗暴拆迁,先拆后补的做法。

违反拆迁安置合同强制性拆迁怎么办

农村拆迁被强行签订拆迁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政府强行拆迁经过法定程序的,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住房拆迁房屋出现了强制拆迁怎么办

首先应当知道强制拆迁是否是合法的。如果强拆方属于非法的,那么,当事人首先应当冷静,积极收集证据,到公安局报案,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强制拆迁怎么处理

强制拆迁违法可以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强制拆迁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有强制性的拆迁规定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条例》与《物权法》明显严重抵触,按照法理《拆迁条例》关于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规定,应不能再适用。法理分析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修改后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显然已被法律纳入国家征收范畴。所谓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非国有资产征归国有的行为。因此,征收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行为,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也只有国家机关才可以行使征收权。这就意味着《物权法》生效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将由国家通过行政权力以征收的方式来实现,拆迁程序的启动以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而开始,并由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是征收人(政府)与被征收人两种基本主体之间的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并将被征收房屋收归国有后拆除。而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的拆迁制度模式下,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有三种基本主体,即拆迁管理部门(政府)、拆迁人(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拆迁程序的启动是以拆迁人向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并由拆迁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组织实施拆迁。在这种模式下拆迁活动是在两种法律关系中进行的,第一种是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在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中,拆迁补偿活动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完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一对平等民事主体。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体现的是私权利主体的利益,不完全代表国家公共利益,任何私权利主体都有可能通过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成为拆迁人,并通过拆迁补偿将被拆迁房屋收买归己后拆除。而在征收模式下,征收人(政府)代表国家直接实施征收拆迁,并且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征收(公共利益的范围,目前国内立法尚未作出明确界定)。第二种是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在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当中,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活动中充当着管理者和裁判者的角色,不允许以运动员(拆迁人)的身份参与拆迁实施活动,与被拆迁人不发生补偿安置的利益关系,也不存在将被拆迁房屋收归国有的问题。而在征收模式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直接是以政府行政手段将非国有资产征归国有来实现拆迁的,征收人(政府)与被征收人体现的是行政征收的补偿安置法律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政府直接是拆迁工作的实施者,不存在外部行政管理对象。 通过以上法律关系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的拆迁行为模式下,拆迁人虽然取得了政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其拆迁行为不代表国家,被拆迁的房屋也不是由政府征归国有,而是由私权利主体收买归己后拆除,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是拆迁补偿利益关系的主体,拆迁行为也不完全体现公共利益,所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定的拆迁行为模式不是国家征收行为,而是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特殊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因此,在《物权法》生效后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理应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政府无权干涉。也就是说开发商要在业主的土地上搞开发建设,只能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向土地使用权人(业主)购买,是一种自由交易。如果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建设,需要利用业主的房地产才能启动征收程序。但是现行的《拆迁条例》将征收行为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不加区别,不论是商品房建设还是政府公益建设,均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许可所谓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政府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并以行政裁决的强制力迫使被拆迁人搬迁。这种不伦不类的做法,无论在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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