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遇到拆迁不合理怎么办呢,以及政府拆迁不合理怎么办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1、房屋拆迁遇到不公平,怎么办?2、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3、房子拆迁不合理怎么投诉,投诉电话是多少4、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5、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6、拆迁不合理去哪里投诉?房屋拆...
2022-11-09 63 遇到拆迁不合理怎么办呢,政府拆迁不合理怎么办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遇到拆迁不合理怎么办呢,以及政府拆迁不合理怎么办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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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入拆迁的初期,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搜集有关拆迁方面的各项文件,包括公告,通知,甚至公开信,尤其是要搜集搬迁奖励的方案、拆迁许可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及办法等。
其次,拆迁公告发布不久,就会有拆迁公司上门洽谈,此时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让其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如果上门人员拒绝出示相关的证件,就有充分理由拒绝他入内,同时要把情况反映给拆迁主管部门。
“为什么做这些,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尽管拆迁公司大多数工作人员还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但是越是拆迁后期,拆迁工程非常急迫的时候,就很可能动用一些闲散人员,所以对这些人要先让他们亮明身份。”
第三,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谈话,必要时要做录音。这可能会作为将来与他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而评估公司人员上门的时候,要让他出示相应的评估公司的资质以及上岗证件,对于评估报告,与你的房屋实际面积以及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的时候要他重新评估。
第四,注意查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最好让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提供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拒绝提供,可以到悬挂拆迁许可证的办公地点拍照。我们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曾这样取得过拆迁许可证的影印件。
另外,对于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很多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以要回去盖章为名拿走所有的原件。而拿不到协议原件,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忽悠。“在我们给被拆迁户维权过程中,更有恶劣的拆迁人,采取的是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有不一致的做法。”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最后指出:如果进入行政裁决阶段,也不要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参与的方式,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充分利用程序性权利,特别是行政裁决调解会,很多人只注重现场表达,很少对庭审笔录是否完整详尽进行审查,稀里糊涂地签字,会给下一步维权带来被动,要在行政裁决调解会上充分地表达意见,又要对行政裁决庭审记录人员的笔录进行审核,必要的时候让记录人员补记,如果他拒绝补记,签字之前填写你的意见,这是应有的法律权利。
法律分析:一般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但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一定要记清,一般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被拆迁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规的征地或者拆迁,都是要提前公示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后,方可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提出: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拆迁违法,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怎么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纠纷主要特点
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另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房屋拆迁法定程序介绍:
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1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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