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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有哪些政策,泾河新城拆迁安置政策

拆迁 作者:臧巧凡 2022-10-31 20:04:02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拆迁安置有哪些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泾河新城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安置的具体政策

拆迁 安置房 政策: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根据相关 法规 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 商品房 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或 回迁房 ,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安置房拆迁政策都有哪些

拆迁安置房政策的规定有: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一般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和征迁房屋的农户,未满五年具有部分产权,已满五年取得完整产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哪些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一些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3、双向补偿方法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

4、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5、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

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等。

6、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

7、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于拆迁安置有哪些政策

法律分析:拆迁分为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拆迁办理契税相抵都是在房管局税务窗口办理。对于拆迁货币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时,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要要针对新购买的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缴纳契税,即(新房或者二手房总价货币补偿金额)×税率税率,首套房是1.5%(面积在140平米以上的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1%),二套房是3%。对于产权调换安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差价(被拆除房屋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价格均由有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契税减免以还建房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差价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没有市场差价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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