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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要求,拆迁户要求将房产证办到他人名下

拆迁 作者:程和璧 2022-10-25 07:21:02

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户要求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户要求将房产证办到他人名下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之前,户主都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对于老房拆迁,相信是很多户主喜闻乐见的事情,因为旧房影响到了拆迁方的建设大计,所以只能通过金钱购买的方式让户主头同意拆迁,这其后往往伴随非常大的拆迁金额,尤其是当房屋处在非常好的地段,那么拆迁费往往就是天价数额,然而对于户主来说,明白这其中的门道,才能最大程度上的向拆迁方讨要自己的利益,所以为之户主需要进行很多的准备工作。

首先就是对自家的房屋要有充分的了解。明白自家房屋所处的地段,是都这个地段位于市区中心,周边是否繁华,或者以后是否会有一个很好的发现未来。其次就是房屋占地的所有面积,尤其在计算的时候不要忽略自家的院落和额外搭建的棚子,往往测量的准确,才能保证自己不会在索要金钱上不会吃亏。

其次就是对拆迁方要有足够的了解。拆迁方拆迁的用途,是否走正规渠道,以及他是否拥有法律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拆迁的总赔偿金额,莫让拆迁方因为一砖一瓦一块土地而转了漏子。拆迁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讨求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这都是户主在同意拆迁前所需要细致深入的进行了解的,毕竟为了确保拆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也是为了给自己今后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一定要办齐拆迁所需的所有证件,并且了解清楚拆迁的政策补贴,整齐补全有助于自己在对房屋支配时的话语权掌控,所以绝对是重中之重的大事,而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补贴,也是为了日后自己在拆迁后依旧可以索要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优惠福利。拆迁协商中,切记要多方位了解,切不可听从拆迁方的一面之词而被忽悠。

拆迁户新政策

法律分析: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3.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助费备迁移费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户口政策

农村的房屋一般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同时,宅基地的转让还必须要是一些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的集体内的成员,才可以受让;一般来说,城镇的户口也是不能受让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建筑物的。像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不能够单独转让的,也有下列的转让的情况,也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城镇的居民的购买问题;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购买;

还需要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的批准问题;

同时,还需要向集体的组织的成员以外的人进行转让;

最后,是要让一些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也是不符合宅基地的分配条件。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相关的转让人还需要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的住房(其中是包含宅基地的);同一集体的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进行转让。

同时,相关的受让人还需要没有住房以及相关的宅基地,也可以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权分配的条件问题;同时,转让的行为也可以征得了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不得进行单独转让的,地随房也可以一并进行转让。

在农村的拆迁中,也是分为两个部分的,第一就是一些原有房屋的补偿问题,第二就是一些针对户口的补偿问题。

如果说你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会代表你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也可以针对户口的补偿,相关的人员也是享受不了的。

拓展资料:还有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也是非常关键的,一般就是一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因此,也应当要对农业户口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像一些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也是没有农村村民资格的,不可以享受农村的村民待遇,因而,也是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的。

同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也是安置房,一些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一般也只能得到货币方面的补偿,也是不能得到安置房的。

目前,我国的现行的户籍制度也是制约了城市的人口还有一些农村人口之间的流动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拆迁要求条件

实施房屋拆迁要具备的条件是: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已履行公告程序、听证程序、公示补偿标准程序;已具备征收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法律多少住户同意才能拆迁

根据法律90%住户同意才能拆迁。

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时户口政策要求

法律分析:(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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