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征地拆迁 > 拆迁 >

南京市征收补偿318号令,南京市拆迁第265号文

拆迁 作者:沐芬馥 2022-10-23 17:00:05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南京市征收补偿318号令,以及南京市拆迁第265号文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各地征地补偿标准集合,你们那儿的补贴是多少?

根据“合村并镇”,“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用地的需要,各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方案。原则上是以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为基础,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开展工作。

南京市也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文,各区也制定了相关细则,我身处江宁动迁第一线,江宁区目前依照江宁区第2号文和3号文开展工作。

江宁区拆迁补偿的选择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搬迁费 。每平方50元*认定面积(人口认定)。保底2000元。

2、 过渡费 。认定面积*(8/9/10,根据区号档位不样)*36个月(如果货币补偿12个月)。保底每月2000元每户。

3、 提前搬家奖励 。认定面积*410每平方。保底50000元每户。

4、 附属物及太阳能,空调等物品的移机费 。

5、 装修补偿 。认定面积*500每平方。

6、 青苗费补偿 。以评估公司价格为准。

7、 其他奖励 。

从接手的几个江宁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项目来看,拆迁政策照顾到绝大多数产权人,认可度很高,老百姓能真真切切感受到拆迁带来的红利!

征地拆迁全国没有统一价格,主要看当地市场经济水平,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根据当地征收项目有关,一个征收项目一个补偿政策,征拆过程中最重要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质量,低于的都属于不合理补偿,详细征拆问题可以关注私信我,具体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关于2018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就为大家简单的回答到此。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为了满足国家的发展,以及共同利益的需要。征地的时候人们不仅仅要积极配合,同时也需要人们熟悉了解征地的法律规则,这不仅仅是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的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以此对于2018各地征地补偿标准熟悉也是非常重要的

各个地方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看你地方政府对此事的态度。随意性很大,与地方财力也有影响。我们当地非常低在一千元内,在城效或市区的补偿差距就特别大了,也不知为什么?

那土地卖给开发商是多少一平米。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

我们这里还可以,比倒贴强点,我们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开发商出售每平方俩万,我们的房屋九百,你说是不是比倒贴强点,现在自己盖房子九百都盖不起来。你说笑话吗。

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各地方征地补偿标准这个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问题,我给大家说两个案例。

第一:例如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与贵阳市乌当区乌当奶牛场,两地相邻,征地补偿却有很大的差价。都拉乡土地赔款10至13万每亩,而乌当奶牛场每亩赔款只有4千至4万不等。

第二:就拿我的家乡金沙县化觉镇,与贵阳市修文县六桶镇比个例子。六桶镇属于贵阳市管辖,土地赔款要高一些,化觉镇属于毕节市管辖,土地赔款最低。就拿修海马大桥来说,海马大桥位于六桶镇与化觉镇交界处,当时两地修桥修路,征地赔款存在很大的差异,六桶镇土地补偿三万元每亩,而我们化觉镇每亩赔款3000元,是什么原因?我不知道,这也是铁定的事实。

我们这里现在正在征地拆迁,农民耕地一亩地六万八,归集体所有然后按人口分,宅基地分三类,土木400每平米,转土木500,砖木600,没有临时安置,没有青苗补助,也不给予安置,初步了解每个人分到11万,这就是镇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不知道上级政府是什么标准,坐标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根据地理位置不同补偿就不一样

我们这两万一亩

南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怎样的

南京 集体土地 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 征地补偿 和被 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 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 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 、 统一建设两种 。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 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 实行统一建设 。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 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 、 供应和管理; 确需跨区建设的, 报市政府批准; 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 经信 、住建 、 教育 、 公安 、 监察 、 民政 、 司法行政 、 人社 、审计 、 物价 、 工商 、 规划 、 城管 、 卫生 、信访 、 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 。 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 宅基地 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新建 、改建 、 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领的工商 营业执照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 改变房屋、 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与征(用) 地单位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制定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 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 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 5 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日 。公告内容包括: 征收目的 、 征收范围 、 征收补偿方案 、 实施单位 、 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 行政复议 、行政 诉讼 权利等事项 。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申请审核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经落实 的证明; (四)与征(用) 地单位签订的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十四条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 有效期为 6 个月 。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 实施单位应在期满 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 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 、转让 《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 、 搬迁等事项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 土地使用证 和 房屋产权证 (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 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 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 按照非住宅 房屋征收 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 房屋出租 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 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 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 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 、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 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 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 、 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 确需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 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 平方米, 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220 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土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 、 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 5 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 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 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 (二)因房屋楼层 、 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 、 套型等原因, 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 10平方米(含)以内的, 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 平方米的, 全部超面积部分(含 0-10 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 50 %计算购房款。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 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 、 初审 、 核准的完整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安置房的顺序,可以按照协议签订或搬迁先后的顺序,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 强制执行 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设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 、 透明 。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 补偿方案、 工作流程、 调查评估结果 、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 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 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应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 。 第三十二条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测绘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历史形成的剩余土地,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国土资源部 《 关于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 (国法函 〔 2005 〕 36 号)规定,依法补偿 。 第三十四条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农民房屋补偿安置的, 可以参照本办法标准实施 。 第三十五条 江宁、 浦口 、 六合 、 溧水 、 高淳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上文看到 南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是十分明确的,条例中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很多情况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补偿、征收安置、监督管理等等情况都作了相关的解释,有些补偿金额还需要当地政府来具体确定,通过学习条例在征收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是多少?

南京 市浦口区 征地 田亩补偿标准,依据南京市 征地补偿 安置办 法规 定,一级片区征用土地补偿费每亩14,84万元,二级片区征地补偿每亩11,11万元,三级片区征地补偿每亩8.21万元,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未满16周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20%。 南京征地补偿新标准 一级区片14.84万元/亩调整后,一级区片的 征地补偿标准 提升至14.84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0.7亩/人;二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11.1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亩/人;三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8.21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为1.5亩/人。同时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人提高至省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此外,我市还将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收 集体土地 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住宅 房屋征收 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征收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购房 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搬家费、住宅房屋征收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及提前搬家奖励按被征收的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被征收人放弃申购 安置房 的(10平方米以上),可按照同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的50%给予奖励。 综上所述,南京市浦口区征地田亩补偿标准,征地安置一级片区基准价格为5100元每平方米,二级片区安置基准价格为3900元每平方米,对于非住房征收,安照原房补款加片区补偿款,住房征收按照原房补款加建房补助款,住房实行货币征收的,征收补偿有原补助加购房补助。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专业知识的培训。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应能力。第二章 征 收第九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区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实施的征收项目,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意见、勘测定界报告等相关文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房屋征收范围论证工作。第十条 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围;

(三)房屋基本情况;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

(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

(六)签约、奖励的期限。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关于南京市征收补偿318号令和南京市拆迁第265号文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江南平台app 。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